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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从属行政。县初级审判厅在办理刑、民案件时,实行回避、辩护、陪审、合议、公开审判以及四级三审终审制,对县初审判决不服者,可逐级向怀宁地方审判厅、安徽省高等审判厅上诉。一、二、三审均收取诉讼费。民国初年,沿袭清制。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奉行“自由心证”、“官无悔判”原则,往往越过司法程序,任意裁判,法外行刑。民国33年7月19日,鸦滩一村民挑粪经过县党部门口,竟被认为“有辱党部之威严”,军法室予以拘押审讯。为强化特种司法制度,实行军法秘密审判,军法案件呈报“鄂、豫、皖三省剿匪司令部南昌行营”核准。后改报“安徽省保安司令部”审批。
1952年8月,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改革,改坐堂问案为携卷下乡,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954年元月,在上海召开的华东分院政法工作会议上,助理审判员曹克成将巡回法庭工作经验向大会作了汇报,《安徽日报》、《人民日报》均及时发表文章予以报导。9月,《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县法院依据法定原则,实行公开审判、回避、辩护、陪审、合议、上诉、复核、两审终审等审判制度。开庭审理时,按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宣判等六个阶段顺序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定程序、制度被废止。1979年以后,随着《宪法》、《法院组织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民法通则》等法的修改与颁发实施,审判工作逐步正规化和制度化。1982年10月,根据《民诉法》(试行)规定,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特殊情况准以缓减、免交。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开始以后,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对应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实行从快审理程序,不受《刑诉法》第110条规定的限制。
随着新的审判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在严格依照法律惩罚犯罪的同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985年12月,县法院受理邢声儒“贪污案”,开庭审理时,合议庭认定被告构成贪污罪,拟判徒刑3年,经审判委员会三次研究,罪与非罪意见不一,对此,一面请示上级,一面对被告取保候审。安庆中级人民法院在研究中也形成两种意见,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1986年9月10日,县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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