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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私人买卖土地的契约,经县政府验印、过户。解放后,废除土地私有制,城市土地属国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1958年11月起,征用土地必须办理征拨手续,并报请省人民委员会审批。1968年后一段时间内大部分用地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出现“多征少用,早征迟用,不征强用,征而不用”等紊乱现象。1978年和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先后就严格控制征用土地和征地审批手续作出具体规定:征拨用地由县基建局承办报批手续,5亩以下报县革委审批,5~50亩报行署审批,50亩以上报省审批。1981年,县革命委员会又对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作出规定,要求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尽量不占耕地。用地1亩以下由公社审批,2亩以下由区审批,2~5亩报县审批。1982年起,各部门征用土地,必须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书及基建计划,向县基建局申报,填写征拨土地申请书,然后经县基建局勘察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农村社员的宅基限额为:洲圩区每户不得超过0.25亩,丘陵区不得超过0.45亩(如占用耕地也不得超过0.25亩),由社员向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通过,大队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占用耕地则须经县批准。1986年11月成立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对1982年5月至1986年8月全县非农业用地进行清查,全县非农业用地为5039.73亩,其中按规定审批的用地仅2319.03亩。1987年4月起,开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征用土地均按规定及双方协商给予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对土地被征用完后的城关镇蔬菜一队、护城村桃园队、牌坊队共计115户392人,按政策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
非农业用地清查汇总表(1982年5月至198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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