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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城内有青林寺、城隍庙等6座庙宇,陈、何、龙、鲁、童、刘、余、彭等8姓祠堂,还有天主堂、圣公会、雷阳书院、锡类局、三孝祠等公房,面积共计4340平方米。土地改革时,又没收25户地主房屋1279平方米。1953年至1958年共接收代管14户的房屋1890平方米。1964年接管房屋5726平方米。1969年城镇居民下放农村落户,县财政拨款3万元,廉价收买62户私房,计149间2760平方米。70年代房管部门零星兴建住宅和公用仓库近1000平方米。1981年为解决离退休干部和职工宿舍,县投资8万元,于小北门兴建800平方米楼房1栋。1982年投资24万元,于张坝桥东头建宿舍楼2栋,1800平方米.后因落实房屋政策,原接管的私房产权归还原主。到1987年,由房管部门直管的房屋,只有10940平方米。总面积中旧式民房占80%,其中有危房30%左右。
一、机构
1949年下半年,成立县公学产管理委员会,对全县公房、国有山林、土地、湖泊、柴草场、祠堂、庙宇等公产进行管理。以后随着各项产权的调整、下放,成为单一的房产管理机构。1979年命名为房产公司,1987年改名房产管理委员会。
二、管理
50年代初期,由房管部门直接出租的房屋较少,年收租金1000余元,1952年租金增到5000元。80年代每年收租金1万元左右。日常小型维修,由住户申请,经房管部门查看,再具体安排。由于房租低(每平方米0.06元),各种建筑材料涨价,维修面大,“以房养房”无法维持。城建局在城市维护费中,每年拨出5000至1万元予以补助,解决急需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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