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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民国年间,物价名义上由商会管理,实际为少数大商贩所操纵。解放后,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健全物价管理机构。解放初,物价由县工商科兼管。1957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配专职物价员,各业务主管部门相应设置物价股或专、兼职物价员。1961年,成立县物价委员会统管全县物价。1968年至1975年,物价由县革命委员会经济计划小组管理。1976年至1979年,县计划委员会兼管物价。1980年县计委内设物价科,主管物价工作。1984年,恢复物价委员会,与计委合署办公,并设县物价检查所,负责物价监督检查。1985年,成立县物价局,下设物价检查所,综合管理全县物价。
二、管理权限
1949年4月至1952年,粮油棉等主要商品价格均由县管。1953年起,物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主要农产品和工业品价格由中央、省、地区控制,县只对小手工业品、小土特产品定价。1958年价格管理权下放,县对部分三类物资有定价权。1959年,物资供应紧张,下放的管理权收归中央、省两级,县只根据省、地规定的几种差价率计算商品出厂、调拨、批发、零售价格。1979年后,逐步改革物价管理体制,地方价格管理权不断扩大,企业也有部分定价权。单一的国家定价变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1979年至1981年,地区先后将小窑煤、木制农具、铁制农具等268种商品价格放归县管。1982年,国家放开工业品中三类小商品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定价,地区将小磷肥、配(混)合饲料等商品价格放归县管。1984年,又将粮食白酒、城镇装卸收费、农村机耕收费等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放归县管。1985年,将粮棉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外自产自销;三类农副产品、水产品、生猪价格放开;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价格,计划内执行国家定价,计划外由企业定价。到1987年底,县物价局直接管理的主要是计划内生产资料价格和主要收费标准以及对县产碳铵、磷肥、白酒等工业品的定价,其余均由部门或企业定价,物价部门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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