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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县内只有1家国营商店,城乡居民所需生活用品,仍要靠私商贩销。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人民政府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运用政权力量和经济手段保护公有制商业,适当扶持从事合法经营的私营商户,严厉打击市场投机活动。1950年秋和1952年冬,两次出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对私商排挤过头的现象,经过及时调整商业结构,使私营商业的零售额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歇业人数也有所减少。1953年起,对私营商业进行改造。这年,国营商业扩大了工业品的加工订货范围,并同供销社一道占领批发阵地,逐步取代了私营批发商。1955年,为保持私商的营业额,消除私商对国家私改政策的疑虑,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增设14个批发机构,按月送货到基层,便于私商进货。同时退出300多个品种,让给私营零售商。在价格上,将供销社的零售价格和国营零售企业的价格拉平,并适当调整批零差价,使私商的零售价能和供销社接近或一致。1956年春,全县90%以上的私营商户被纳入合作化轨道,共组成42个合作商店,25个代销店,2个联购联销组。合作化进程中存在一些局部性错误。如将一大部分个体商贩也带进合作商店和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统称之为“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同资本家一样看待,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经过大规模的合并、过渡,城关镇的商业网点由282个减到64个,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1949年至1956平,商业工作尽管存在一些失误和偏差,但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由于存在多种经济成份,市场交换异常活跃。这一时期,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零售额逐年上升,私营商业零售额呈下降趋势。到1957年,国、合商业的零售额之和已达968万元,为私营商业零售额的50.95倍。公有制商业已牢牢掌握了市场的领导权。
1958年,农业搞“一大二公”,工业搞“并、转、升”,商业在所有制方面也急于过渡。这年夏季,正式将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与此同时,对小商小贩进行审查、清理和整顿,先后下放小商小贩204人,占当时小商小贩总人数的74%。残存的小商小贩,一部分转入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一部分被安插到农村供销部,为国营商业代销。人民公社化运动到来后,又把合作小组升格为合作商店,继而又将合作商店和农村供销部交给人民公社,由国营商业实行统一核算,按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1959年以后,除继续强调对私商进行改造外,还一再精简合作商店人员,任意平调合作商店的资产。以华阳合作商店为例,1957年底尚有职工171人,到1960年仅剩60人;3年间资金被平调2.26万元,占全部资金的92%。1960年,望江市场上只剩下三种经济成份:国营商业、合作商店和个体商业。后二者的零售额之和仅占前者的2.65%。1958年至1960年,由于过分强调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原来便利群众购销的流动商贩和供应点逐渐消失,转入合作商店和供销部的个体商贩,很大一部分产生“吃官饭,打官鼓,鼓破了,公家补”的消极情绪,劳动效率大大下降,服务质量明显变差。经过清理、整顿,全县共有700多个合作商店人员和个体商贩被迫退出商品流通领域,商业部门组织商品流通的力量大大削弱。
196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下达后,县里着手调整商业所有制结构的舆论准备工作。年底,供销社的机构全部恢复,县商业局如数退还了供销社的社员股金和股息。1962年县供销系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补发了1958年以来的股金红利,正式恢复合作社商业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同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责成供销社和商业局限期恢复合作商店,并重申“合作商店是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过渡形式”。到7月底,城乡合作商店全部恢复,“大跃进”时期合作商店被平调的资产也陆续收回。合作商店恢复后,相继建立店委会,实行民主管理,积极经营小百货、小土产、小针织品和饮食服务业,对于排挤、代替无证商贩,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均起到积极作用。如华阳合作商店增设茶水炉和熟食供应点,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仅10天时间就挤掉无证商贩25户;长岭合作商店增设油条供应点,质量优于私人,迫使两户无证商贩停业;凉泉合作商店串乡染布,质量好,价格低于私人20%,为群众所称道。1963年起,对合作商店进行整顿,由于主管部门对合作商店的集体所有制尊重不够,限制过多,平调过多,对其内部事务干涉过多,合作商店又开始走下坡路。到这年年底,全县只有18个合作商店,比上年减少21个;从业275人,比上年减少69%;资金12.92万元,比上年减少30%。1965年,对合作商店和残存的个体商贩除继续强调“利用、限制和改造”外,这年夏季召开的全县财贸工作会议更进一步提出:“要让他们有饭吃,又不能吃得过多”。按照这样的政策,合作商店人员的实际收入不得高于同行业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零售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这次财贸工作会议还给合作商店规定了“七不准”,即不准经营批发业务,不准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准超过规定的活动地区,不准任意增加网点,不准任意增加人员,不准违犯国家的价格政策,非经批准,不准在集市上和到外地采购。11月份召开的全县市场管理和私改工作会议进而认为,“在合作商店中存在着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的斗争”。此后,合作商店又不断遭到冲击,经营特色逐步消失。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商业在所有制方面又急于过渡。1968年11月,县内有4个合作商店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砍掉。1970年县供销社并入商业局后,基层供销社取消股金分红,其实现的利润须上缴县财政,亏损由财政弥补。这样,实际上又将供销社的性质由集体商业变为国营商业。1971年后,对个体商贩不断地进行清理整顿,保留下来的合作商店也都被改组,一部分升级过渡到国营,一部分为国营商业代营、代购、代销(简称“三代”)。农村供销部相继改为亦商亦农供销店,其资金由国家出,积累也归国家。到1975年,全县集体商业人员由1965年的940多人减到154人,个体商业只剩下10余副货郎担。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合作商店只占41万元,个体商业只有3万元,两者之和仅占国营商业的1.3%。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后,没有竞争对手,官商作风滋长,服务质量下降,有啥卖啥,等客上门的现象随处可见。由于商品可供量不足,市场走后门之风盛行,群众纷纷报怨:“好商品是镜子里面的东西,看得见,买不着,只有后门和条子才行”。合作商店人员经过改组后,实行固定工资制,享受国家职工福利待遇,变起早贪黑营业为8小时工作制,上班来,下班走,经营积极性显著下降。当时在合作商店人员中便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赔钱我不管,吃饭铁饭碗,药费国家报,生死有人管。”
1978年,县革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宣布停止执行对老集体商业(即合作商店)加以“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并申明“合作商店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一部分,其性质已由半社会主义商业变为社会主义商业”。1979年,合作商店开始实行退休制度,其公积金和被占用的房屋由主管部门陆续退还,1966年以来的股息也由主管部门补发。这年,县供销社还规定,除电视机、缝纫机、自行车、手表、照相机、化肥和农药外,凡供销社经营的商品,合作商店都可以搞经销。在调整、落实对老集体商业政策的同时,县革委会还制定了一些发展新集体商业的措施,允许一些有条件的单位试办知青商店,以缓和城镇就业矛盾。1980年,县供销社率先创办城关星火商店,安排待业知青7人。此后,商业、粮食、二轻等部门及县、区街道组织也纷纷成立各种类型的集体商业企业。1981年9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个体经营户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城镇待业青壮年、社会闲散人员和退休职工可以从事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农村社员可在本乡或国营商业网点不足的偏僻地区设点从事服务业。“有关部门应在资金、原料、货源、场地、税收等方面给个体经营户支持和方便。”1983年恢复供销社以“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特征的民办体制,再次将供销社的性质由国营转为集体。1984年起,鼓励“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集体和个体商业飞跃发展。这年集体商业零售额达3700多万元,超过了国营商业;个体商业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大关,比1980年增长70多倍,占国营商业零售额的32%。1985年,国营商业也开始对自身结构进行大幅度的调整,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逐步放宽对小型零售企业和饮食服务业的政策。到1987年,全县国营商业有23个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38个独立核算单位经济属性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全民身份不变,8个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租赁经营。随着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逐步形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企业的经营作风有所转变,如县糖业公司的城关批发部为顾客送货到车站、码头;华阳批发部上门开单,送货到点;零售门市部设立较秤处,做到明码交易。县工业品公司设立日夜营业部,将营业时间由过去8小时延长到15个小时。商业网点也逐步增加。1979年至1987年,全县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网点由497个发展到4504个,商品流通随之加大、加快,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力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这一时期,全县新增待业人员5400多人,其中3200多人被安排在集体商业企业,530多人加入了个体商业队伍。农村有4800多剩余劳力转入零售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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