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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品价格
50年代,县内工业品价格仍统一由省主管部门管理,商品作价执行地区差,按商品顺流方向加规定的地区差价计价。所有商品价格划一,别无二价,市场上买卖不用讨价还价。从50年代到80年代,除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少数工业品实行高价外,其余年间,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
1982年开始,放开小商品价格,三类工业品中部分商品实行市场调节,允许企业自行定价。是年12月,县内放开工业品中小商品价格的达220种,其中针棉织类26种,百货类72种,文化用品类31种,五金类36种,交电类23种,日用杂品类32种。1984年7月,继续放开工业品小商品价格270种。同月,规定汽油、柴油按比例高价供应(汽油:65%按平价,35%按高价;柴油:30%按平价,70%按高价)。是年8月,纯棉、涤纶混纺花布、色织布销售价实行浮动,批发价上浮、下浮各不超过10%;零售价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1986年10月,轻工业小商品放开737种,同时放开毛巾、袜子价格。1987年,大部分工业品销售价实行顺加价的办法,即在进价之外,加上合理费用、税金和适当利润。
建国后县内部分工业品价格变化:
食盐1952年8月,每公斤售价0.28元;1954年6月,每公斤0.27元;1955年末调为每公斤0.32元;1966年,每公斤0.34元;1978年11月,每公斤0.3元,持续多年未动。
食糖1952年8月,白糖每公斤售价1.38元,红糖每公斤1.28元;1962年11月起,一度对计划外供应的食糖实行高价政策:白砂糖每公斤5.6元,红糖每公斤5.2元,冰糖每公斤6元;发票定量供应的食糖仍为平价。此价格持续至1987年未变。
白酒1955年,46度高梁小曲酒每0.5公斤售价0.65元,瓶装酒(山西产的40度“竹叶青”每瓶0.5公斤)售价2.57元;1962年4月—1963年11月,普通白酒有平价和高价两种价格,外来瓶装酒试行高价销售,60度粮食白酒平价每0.5公斤1.50元,高价每0.5公斤2.6元;山西产的40度“竹叶青”每瓶l0元。1963年末、1965年3月,分别对省外高价名酒和县内外产的普通白酒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瓶装名酒销售价降低幅度为30%左右,散装粮食酒售价每0.5公斤由1.15元调为1.10元,60度山芋干酒每0.5公斤由0.9元调为0.8元。1981年11月以后,全国烟酒普遍提价,县内市场各类白酒销价也相应提高。
1981年县内几种白酒销售价格表

1985年1月,县物价局核定县酒厂产的60度天柱牌大曲酒零售价为每瓶(0.5公斤)2.29元。1986年以后,外来瓶装酒普遍涨价。一般地,涨价幅度为50%左右(如古井贡酒,1987年11月由每瓶8.03元上涨到12.32元)。县内散装酒售价略有上涨。
棉布县棉织厂生产的灯芯绒(元色),1972年出厂价每米2.52元;1982年7月调整为2.75元,至1987年未变动。
肥皂1952年8月,日光牌肥皂售价每条0.4元。1957年蚌埠产团结牌肥皂和芜湖产铁锚牌肥皂每条售价均为0.32元,较前期售价下降20%。1966年5月,县内淮南肥皂零售价由0.52元调为0.47元(团结牌肥皂与淮南肥皂在调价前后同价),下调幅度为9.61%。1973年以后,淮南、团结和安庆3种牌号肥皂,梅城镇售价均为每条0.47元。之后,各种牌号的肥皂(包括香皂)售价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浮。1986年5月30日,53型条重333.3克全油脂肥皂调为0.56元,至1987年未变动。
煤油1957年,每公斤售价为1.04元,1962年7月起在前期售价基础上上升5.8%。1966年4月调为每公斤0.92—1元,梅城镇为每公斤0.94元。1971年9月每公斤下调为0.7元。至1987年售价均未变动。
煤炭淮南原煤每吨售价:1961年为30.3元,1984年为81.17元,1987年平价为96.8元,高价145元。1987年与1961年比,平价上涨1.9倍,高价上涨3.35倍。
自行车上海产永久加重自行车售价:1956年为158.5元,1985年为169.5元,1987年平价为200.2元,高价为285.8元。
手表1959年以前,县内一律凭票供应。瑞士产17钻全钢防水防震大针劳力士牌男式表每块450元,上海产17钻全钢防水防震大三针上海牌男式表每块100元。1962年起实行高价政策,售价高出牌价的1倍以上。1965年1月以后取消高价,不论进口或是国产表售价均下调17.12%。1978年9月,部分国产表售价降低,所有表一律免票供应。瑞士产全钢防水防震大针劳力士牌男式表每块450元,上海产17钻全钢防水防震大三针宝石花牌男式和同产地同型号上海牌女式表每块均为110元。1979年国产电子手表进入县内市场。1982年1月起,进口机械表和国产机械表分别比原售价降低15.79%和22%。日本产17钻全钢防水防震大针西铁城牌男式表由1978年的每块178元降为150元,上海产17钻全钢防水防震大三针宝石花牌男式和同产地同型号上海牌女式表每块售价均降为90元。1983年1月起,国产机械表平均售价又降低10%左右。次年6月,进口和国产表售价又普遍降低30%,上海产17钻全钢防水防震大三针宝石花牌男式表由1983年每块80元降为55元,同产地同型号上海牌女式表由1983年每块80元降为65元。1985年5月以后,各类机械和电子表售价均由生产企业根据社会需求状况自由定价,比原价有高有低。
铁锅1957年,繁昌产铁锅售价为:2—4张每口1.21元,5张每口1.94元,6张每口2.24元,7张每口2.53元,8张每口2.78元,9—13张每口3.03元,14—18张每口5.2元,20—24张每口7.4元。梅城和官庄两锅厂生产的铁锅售价为:3—4张每口1.31元,5张每口1.81元,6张每口2.08元,7—8张每口2.43元,9—13张每口3.42元,14—18张每口4.8元,20—24张每口6.18元。1958年5月,县产铁锅售价在各类地区都有不同程度地下调。1962年2月以后,不分产地销地,3—7张每口售价3.05元,8—16张每口6.36元,17—24张每口8.81元。1966年5月以后,不同规格销售价下降23%—50%。1984年12月,繁昌、梅城和县内产铁锅,同规格同一价。县城、余井和源潭等地,3—7张每口2.75元,8—16张每口6.36元,17—24张每口10.45元。1985年11月,县物价委员会规定余井锅厂生产的焦炭锅,县城售价为:4张每口2.38元,6张每口3.57元,8张每口4.67元,10张每口5.83元,12张每口6.99元,14张每口8.16元,16张每口9.33元;彭河红旗炉厂生产的木炭锅,黄柏地区售价为:2—7张每张0.66元,8张以上每张0.65元,其它各区每张加0.01元。1987年2月,县物价委员会规定余井锅厂生产的铁锅零售价:2—7张每张0.71元,8张以上每张0.7元;彭河锅厂生产的铁锅零售价在余井锅厂铁锅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加地区差价5%。
尿素1957—1965年,全县一价,含氮量为45%的,售价每吨660元。1966年每吨600元,1967年每吨500元,1971年1月每吨450元,1981年11月以后,每吨458元。1983年8月计划外进口的尿素,每吨售价610元,1984年1月全省统一为458元。是年3月起,含氮量大于、等于46%的,用高压聚乙稀袋包装的每吨555元;麻袋、尼龙袋包装的每袋565元。此价格至1987年均未变动。
六六六粉1952年可湿性含丙体6%的每公斤3.4元,1954年每公斤1.58元,1955年每公斤1.48元,1957年每公斤0.92元,1958年每公斤0.7元,1964年每公斤0.58元,1967年每公斤0.45元。1971年12月至1987年,每公斤均为0.4元。
二、农副产品价格
民国8年(1919年),县内大米、小麦和黄豆售价分别为每百市斤5元、3.6元和4元;粗丝(桑蚕丝)每百两28元,细丝每百两34元;茶叶每担36—44元;茯苓每担20—24元。此价格水平持续到民国26年春均无大的变化。抗日战争期间,价格时起时伏。民国29年,茯苓每担500元,比民国8年价上涨21.72倍,次年每担120—135元,比上一年下降2.9倍;民国32年1月,大米和小麦每担售价分别为220元和280元,至12月分别为625元和460元,比民国8年价分别上涨124倍和126.71倍,下半年比上半年分别上涨1.84倍和0.64倍。抗日战争胜利后,价格飞涨。民国36年3月下旬,大米、小麦和黄豆每担售价分别为4.9万元、5.5万元和8万元,7月上旬每担售价分别为16万元、10万元和28万元,比3月下旬分别上涨2.26倍、0.81倍和2.5倍。民国37年至38年春,农副产品价格暴涨。
1953年起,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得到稳定。县内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逐步有所提高,销售价格除了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关系特别密切的品种外,一般随着收购价格提高而适当提价,粮、油等购销价格则为长期倒挂。1960年以后,对完成计划收购任务之后的一些农副产品实行奖励加价和议价收购的政策,直到1983年止。1985年1月起,取消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粮食、油料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参与市场调节,议价购销。生猪、禽蛋、蔬菜、水产品等价格全部放开。
县内部分农副产品零售价格变化:
粮食建国以后,粮食销售价长期稳定。1960年以前,籼稻,每百公斤购价为11.4元,销价为12.6元,前后持续8年未变。进入60年代后,按照国家规定,县内粮食价格经过三次大调整:第一次是1961年,统购价:籼稻每百公斤由11.4元提高到16.2元,小麦每百公斤由15.2元提高到21元,黄豆每百公斤由20.4元提高到25.2元,粳稻每百公斤由12.6元提高到18.6元,糯稻每百公斤由13.4元提高到19.4元。此时粮食销售价未作相应调整,首次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1963年,供应农村粮食的销价提到与购价相等,于是出现了同一品种城乡销价不一,农村缺粮户时有反映。196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把城镇粮食销价提到与购价相等水平,对吃商品粮的国家职工实行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0.5元(一家5口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第二次粮价调整是1966年,县内41个粮食品种的统购价,平均提高17.3%,全县一价,购销一价。此时,再给国家职工增发粮价补贴,每人每月增加0.4元。第三次粮价调整是1979年,县内粮食购价调整幅度为21.3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49%。此时,粮食销价未动,再一次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此后,少数粮食品种购价又有所调整:1981年,黄豆每百公斤由46元提高到69元,1986年提高到80元。1984年,粳糯稻每百公斤由31元下调到28元,籼糯稻每百公斤由30元下调到26元。
1985年,按照国家规定,县内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定购价格:籼稻、玉米、白麦、花麦,30%按原统购价计价,70%按原超购价(按统购价加价50%),称“倒三七”;粳稻20%按统购价计价,80%按超购价计价,称“倒二八”;糯稻、红小麦40%按统购价计价,60%按超购价计价,称“倒四六”。1987年,根据国家规定,每百公斤籼稻定购价在现行价基础上提高3元,粳稻定购价在现行价基础上提高2.5元,糯稻定购价也作了相应提高。是年,根据国家规定,为改变粮食购销价倒挂现象,凡对农村供应的粮食除指定的专项指标外,都实行购销同价。对城镇吃商品粮人口供应的粮食,仍按1979年规定的销售价执行,至1987年底未变。
县城区若干年份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表

食用油1957—1979年间,收购价作过5次大调整:第一次是1957年,油菜籽每百公斤由26元提到36元,芝麻每百公斤由35.8元提到45.4元;第二次是1961年,油菜籽每百公斤由36元提到46元,芝麻每百公斤由48.6元提到64元,花生每百公斤由26.2元提到38元;第三次是1966年,油菜籽每百公斤由46元提到56元,芝麻每百公斤由64元提到84元,花生每百公斤由38元提到48元;第四次是1975年,芝麻每百公斤由84元提到100元;第五次是1979年,油菜籽每百公斤由56元提到72元,芝麻每百公斤由100元提到116元,花生每百公斤由48元提到68元。从1971年起,对食用油脂油料,实行超购加价奖励,幅度为20%,次年调为30%,1979年调为50%,直到1983年取消食用油脂油料统购时止。从1983年开始,对合同定购的实用油脂油料,实行按比例计价,不分品种,一律按“倒四六”(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比例执行。1987年,遵照国家规定,花生仁的定购价,由“倒四六”比例价提到原先的超购价。随之,花生油、棉籽油的定购价也作了相应调整。
1954年,县内菜籽油销售价格每百公斤为96元,购销差(倒挂)为23.7%。后来,随着油菜籽购价的提高,菜籽油销价也随之调整。1957年每百公斤销价116元,1961年提到144元,1966年提到151.34元,而此时购价为170元,又出现了购销倒挂现象。1978年起,每百公斤菜籽油销价154元,而购价为216元,倒挂幅度更大。1986—1987年,菜籽油购价每百公斤276元,销价每百公斤150—154元,倒挂幅度又进一步增大。从70年代末开始,除商品粮人口的“口粮油”按平价(统购价格)供应外,先后出现了“中价”、“保本价”等。进入80年代后,随着市场的开放,按“高进高出,稍有利润”的原则,又出现了议销价格。至1987年,非农业户口食用油仍执行每公斤1.54元的平价,从10月份起,城乡市场上的议价油定价为每公斤3.4元。
鲜猪肉1952年每公斤1.04元。1955年每公斤0.96元。1957年县城每公斤1.02元,农村每公斤0.96元。1965年6月起,县城每公斤分为1.52元、1.44元和1.36元三等,农村每公斤分为1.5元和1.42元两等。11月取消地区差价,城乡一级每公斤1.46元,二级每公斤1.36元。1979年11月,县城每公斤2元,农村每公斤1.96元。1985年12月起,县城每公斤2.56元,农村每公斤2.5元,同时并行高价购销(一般高出牌价的10—15%)。
鲜鸡蛋1950年每公斤0.4元。1953年开始实行派购(每公斤0.7元)。1957年上半年每公斤0.56元,7月每公斤1.3元。1960年每公斤1.86元,同时并行高价购销(每公斤7.4元)。1963年5月起,梅城、余井、源潭等地每公斤1.7元;王河、黄铺、黄柏等地每公斤1.68元;水吼每公斤1.66元。1968年9月,梅城、余井、源潭等地每公斤1.5元;王河、黄铺、黄柏、水吼等地每公斤1.44元。1979年11月起,县城每公斤2.08元;梅城、余井、源潭等地每公斤2.02元;其余各地每公斤2元。1985年3月1日起,取消派购,规定每公斤最高售价不得超过2.8元。1986年起,由商业部门按15—20%的购销差率自行计算售价。
茶叶1958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下文规定,茶叶购销差率根据中等茶样计算为68%左右。1965年9月,购销差调为12.5%。1979年5月,县计委和县供销合作社按茶叶收购牌价加60—65%(包括税金、费用),下达市场零售价。1987年,舒绿市场销售价有所调整,一般上调5—14%。
县内茶叶销售价几次调整情况表

蚕茧1975年,茧层率为20%,上茧率达100%的成茧,每50公斤收购价为140元,1976年为136元,1977年为139元,1978年为141元,1979年为179元。后几年略有变动,1984年为182元,1986年为181元,1987年为224元。从1984年起,县政府规定,每交售50公斤鲜茧,奖励20元。
竹席民国30年,一块银元可买青席3条或白席5条。建国后,县内竹席收购价多次变动。1954年2月,生大洋每条3.48元,大放京每条1.16元,小放京每条0.93元,苗顶放每条1.23元,苗放每条1.06元,足顶放每条1.2元。1959年潜山和怀宁两县一价,55×26每市寸20匹篾的青席每条9.55元,58×44每市寸12匹篾的白席每条5.36元。1963年12月起规格简化,按级定价。58×42每市寸20匹篾的特级青席每条28.56元,58×42每市寸17匹篾的一级青席每条22.1元,58×42每市寸14匹篾的二级青黄席每条19.68元,58×42每市寸12匹篾的三级青黄席每条16.8元,58×40每市寸10匹篾的四级青黄席每条11.5元,55×36每市寸8匹篾的五级花席2.81元,55×36每市寸7匹篾的六级花席每条2.3元。1965年5月县物价委员会制定出县产竹席批零差为12%,等级差按10%递减。60×40每市寸20匹篾的特级竹席每条34.4元,60×40每市寸20匹篾的二级竹席每条28.69元,60×40每市寸12匹篾的三级竹席每条23.98元。1979年10月起,60×40每市寸11—12匹篾的新一等竹席甲级每条11.94元,乙级每条10.75元,丙级每条9.55元,等外每条7.76元;60×40每市寸6—7匹篾的新四等竹席甲级每条4.29元,乙级每条3.86元,丙级每条3.43元,等外每条2.79元。1985年7月以后,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销售价逐渐上升。60×40甲青一等每条16.37元,乙青一等每条14.75元。1987年,销售价格全面放开,由产销双方议价。精制竹席售价比前期明显提高,普通竹席售价始有下降。
三、木材价格
1955年以前,县内木材均为自由购销,价格面议。1956年7月,安徽省森林工业局始对县内的梅城—沙河铺一线的木材收购价格进行规定:长8—10米、直径10—12厘米的杉元条每立方米25元,长6—7.5米、直径20—28厘米的杉元木每立方米32元,长3—4米、直径20—28厘米的松元木每立方米23元,12根头的杉木棺材板每副15.4元。销售价略高于收购价。
1957年春,木材购销价格始由国家统一制定,实行的是城乡差价和品质差价。次年起县内木材购销差率纯产区为23.5%,产销接壤地区为23.5—36%。此后,基本维持此水平。
1965年3月,县物价委员会对梅城和源潭两地木材购销价格进行调整,统一销价为:长3—4.5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杉元条,一等每立方米52.6—78.8元,二等每立方米43.8—65.7元,等外每立方米35—52.6元;长5—7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杉元条,一等每立方米63.8—95.6元,二等每立方米53.2—79.7元,等外每立方米42.6—63.8元;长8—10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杉元条,一等每立方米75.1—112.6元,二等每立方米62.6—93.8元,等外每立方米50.1—75元;长10—14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杉元条,一等每立方米91.7—137.3元,二等每立方米76.4—114.4元,等外每立方米61.1—91.5元;长15米以上的杉元条,一等每立方米112.7—168.8元,二等每立方米93.9—140.7元,等外每立方米75.1—112.6元。长3—4.5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条,一等每立方米49.9—74.9元,二等每立方米41.6—62.4元,等外每立方米33.3—49.9元;长5—7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条,一等每立方米60.6—90.8元,二等每立方米50.5—75.7元,等外每立方米40.4—60.6元;长8—10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条,一等每立方米71.3—106.9元,二等每立方米59.4—89.1元,等外每立方米47.5—71.3元;长12—14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条,一等每立方米87—130.4元,二等每立方米72.5—108.7元,等外每立方米58—87元;长15米以上、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条,一等每立方米106.9—160.4元,二等每立方米89.1—133.7元,等外每立方米71.3—107元。长1—1.8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木,一等每立方米44.8—67.2元,二等每立方米51.3—60元,三等每立方米36—54元,四等每立方米28—42元;长2—2.8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木,一等每立方米57.5—86.1元,二等每立方米51.3—76.9元,三等每立方米46.2—69.2元,四等每立方米35.9—69.2元;长3—3.8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木,一等每立方米63.2—94.8元,二等每立方米56.4—84.6元,三等每立方米50.8—76.1元,四等每立方米39.5—59.2元;长4—4.8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木,一等每立方米71.8—107.6元,二等每立方米64.1—96.1元,三等每立方米57.7—86.5元,四等每立方米44.9—67.3元;长6—8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松元木,一等每立方米86.2—129.2元,二等每立方米77—115.4元,三等每立方米69.3—103.9元,四等每立方米53.9—80.8元。其他地区比照计价。是年8月,县物价委员会规定,县内各产地木材按收购价格加23.5%的购销差率,再加运杂费为销售价格。
1966年1月起,县物价委员会规定,将长级2—2.8米和3—3.8米的两个价格档合并为2—3.8米一个档级,其销售价格仍按2—2.8米档级计算;6—8米的价格档级改为6米以上,其产地销售价格按6—8米的价格档级计算;原有的价格外运输费用转为正式价格,不再另收运费。
1973年1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规定,木材价格按固定基价加里程运价计价。杉元条长8—10米为一等木材,松杂元木长2—2.8米、直径20—28厘米为二等木材。其销售价格为平均收购价加运杂费,再加23.5%的购销差率。另外,每立方米木材加收更新改造资金5元。黄柏、龙潭和水吼三地在源潭、余井、梅城等地销售价基础上分别增补水运费6.9元、4.1元和5.3元。
1979年9月,县计划委员会调整木材购销价,杉木收购价每立方米由55.5元调为94.7元,松木收购价每立方米由58.3元调为92.6元。销售价仍按平均收购价加运杂费,再加23.5%的购销差率和更新改造资金。杂元条按杉木条同规格、同等级的95%计价。
1983年9月,县物价委员会核定驼岭、天柱林场2个林场木材销售价格:6.9和7.9级杉元条每立方米137.4元,6.9级以下按根头计价,即5.9级0.48元,4.9级0.3元,3.9级0.18元。驼岭和天柱林场供应省下达的计划木材,其销售价按省里规定的标准计价,一般略高于县内地价。
1985年初,国务院决定全面放开木材购销价格。9月,安庆行署物价局仅对县内的驼岭林场松元条的出场价进行核定:长5—7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一等每立方米126—202元,二等每立方米97—155元;长8—10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一等每立方米132—212元,二等每立方米102—168元;长11—13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一等每立方米146—234元,二等每立方米112—180元;长14—16米、直径8厘米以上的,一等每立方米166—265元,二等每立方米128—204元;17米以上的,一等每立方米192—308元,二等每立方米148—237元。此后,县内木材购销价格呈上涨趋势,杉木材尤甚。至1987年,县内杉元木每立方米销售价为862元,松元木每立方米销售价为425元。
四、非商品收费
建国前,从事服务业的劳务收费一般由同行议价,城乡略有差别。搬运装卸劳务费按“百里百市斤10元”计价。民国35年,私立高中学费5000元,杂费200元;私立初中学费4000元,杂费200元。
建国后服务行业日益增多。1957年始由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此时理发每人次0.3元;饭店旅社15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双人床每晚每人收费1.4元;浴池中等条件每人次0.1元;医疗挂号费初诊每人次0.15元,复诊0.1元,住院费每床每天0.7元;个体瓦、木、篾匠每天每人1.2元。初中每学期每生学费5.5元,杂费1.5元;小学五六年级每学期每生学费3.6元,杂费0.72元;三四年级每学期每生学费2.6元,杂费0.52元;一二年级每学期每生学费1.6元,杂费0.32元。随着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一些工农业产品的提价,县物价主管部门从1963年起,先后对各类收费作过多次调整。1984年末,汽车运费长途一等货物每吨每公里0.17元,二等货物每吨每公里0.18元,三级货物每吨每公里0.2元,短途25公里以内每吨每公里平均0.38元;自来水费不分生活或生产用每吨均为0.18元;高压电费工业用电每度0.085元,农业用电每度0.06元,照明用电每度0.19元;饭店旅社(县委招待所)一楼双人房间每日每人(床位)1.5元,二楼4人房间每天每人1.6元;医疗挂号费初诊每人次0.15元,复诊0.1元,急诊0.2元,住院费每人每天(床位)0.4元;学杂费城镇高中每学期每生4.5元,初中3.5元,高小2元,初小1.5元,农村高中每学期每人3.5元,初中2.5元,高小1.5元,初小1元。1986—1987年,以上收费标准部分调整:1986年7月1日起,学杂费城镇高中每学期每生10元,初中6元,高小5元,初小4元。农村高中每学期每生8元,初中5元,高小4元,初小3元;9月21日起,住院费每天每人(床位)l元;l0月8日起,县委招待所普通宿舍3人间每晚每人(床位)3.5元,4人间2元(汽车运费、水电费至1987年标准未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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