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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收入
晚清,县内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包括人丁、漕粮),也有少量牙、杂、当铺税等。自同治初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潜山每年征收地丁银23723两,牙税征银42两2钱,典税征银20两,商税征银43两4钱2分2厘,还有房地、酒醋、花布、猪羊等,全征全解。
民国2年(1913年)冬,制定《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翌年加以修正,其中所定地方税为: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捐等12项。统由地方团体自定,县内分得,极为有限。
民国17年议定,地方收入项目为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捐、房捐、地方财产的收入、地方营业的收入、地方行政的收入、其它属于地方性质的现有收入等共12项。又规定营业税、宅地税、所得税的附加及其它合乎地方性质的收入等四项,为地方财政收入。县所有的收入,全部上缴或坐支,虽有县一级财政,但无独立财源。
民国22年,潜山田赋征数为56945元,带征省附加111784元,县附加119222元,省县附加合计231006元(均为银元),超过田赋正额3倍以上。
民国23年,议定“省县收支划分标准原则”,所收的税款,省得40%,县得60%;附加税不得超过正税总额,正附税合计不得超过地价1%。
民国30年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契税附加和从营业税划出的屠宰税,统归县财政收入;田赋收入归中央,改征实物,取消其附加。同时,国税中分给县财政的有:印花税30%,遗产税25%,营业税30%。
1949年3月,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各区乡配备专职财粮员,向大户征收渡江粮,从全县筹集食油、生猪、布鞋、柴草等物资,以供南下大军之需。全县征集大米70万公斤,食用油500多公斤,同时,积极组织县财政收入。
1950年后,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和其它收入。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共收入418.4万元,全部上解,其中农业税收占74.9%。“一五”时期(1953—1957年),共收入1685.5万元,农业税收仍为主要收入,共计540.5万元,占总额的49.8%,其次是工商税收,461.7万元,占总额的42.5%。
“二五”时期(1958—1962年),因受“大跃进”和自然灾害影响,财政收入增长缓慢,5年共收入1579.4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45.49%。其中农业税收占总额的45.3%,工商税收占43.3%,企业收入只占5.4%。1961—1963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4—1965年,继续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1963—1965年,县内财政收入1040万元,其中工商税收为517.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9.7%,农业税收为479.8万元,占46.1%,工商税收的比重首次超过农业税收的比重。此期间,企业收入只有25.7万元,占同期县财政收入的2.47%,而同期县财政弥补企业亏损支出却达87.5万元,尽亏61.5万元。
“三五”时期(1966—1970年),时值“文革”期间,5年间,全县财政收入共1525万元,低于“二五”时期收入水平。其中农业税收占总额54.9%;工商税收所占比重下降,为40.3%;多数工厂亏损,企业收入减少。
“四五”时期(1971—1975年),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略为加快,共收入2310.3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51.5%,1971年为383.2万元,1975年为519.7万元,5年增加136.5万元,年均增加27.3万元。
“五五”时期(1976—1980年),全县财政共收入2819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22%。其中工商税收为1327.7万元,占总额的47%;农业税收764.9万元,占总额的27.1%;企业收入714.6万元,只占总额的25.3%。
1981年起,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取得突破性发展,工商企业走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的轨道。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全县税、利同步增长。“六五”时期,全县财政收入共3610.3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28%。其中工商税收突破2000万元,为2086.7万元,占总额的57.8%;农业税收901.1万元,占总额的24.9%;企业收入604.4万元,占总额的16.7%。
1986—1987年,是“七五”计划的头两年,全县财政收入共2080.8万元,年均1040.4万元,比“六五”期间年均722万元增长44.1%。工商税收1505.9%万元,占总额的72.3%;农业税收432.1万元,占总额的20.7%;企业收入118万元,占总额的5.67%。
民国时期部分年度县代征国税表

民国时期部分年度县财政收入表

建国后县内财政收入表
(1950—1987年)

二、财政支出
县内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一是按财政管理体制所得的分成资金,二是上级财政拨给专项资金,这两项资金都纳入预算管理。
民国时期,财政预算支出着重用于军费、职员供给等,投资建设费用很少。民国3—16年(1914—1927年),省拨给县知事公署职员俸费,年均为7200元(银元)。民国17—23年,由于县机构增设,职员增多,俸费供给也随之增加,年均为19300元(银元)。民国24年,潜山正式建立岁入、岁出预算,岁出分经常门、临时门两大类。经常门有行政支出、教育文化支出、经济交通支出等9项;临时门有:公粮支出、营业投资维持支出等9个项目。是年支出共为9.9万元(法币,下同)。民国27—28年,由于抗日战争发生,国家军事支出增多,县内支出有所缩减,两年共为1.4万元,年均7000元。抗日胜利后,内战加剧,通货膨胀,法币贬值,支出上升剧增。民国37年,全县预算支出共为490340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支出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国民经济,逐步提高、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支出形式上,大体划分为两大类型:
1952年以前为供给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收入均解报安庆专署,支出也由专署下拨。县属单位开支,按时结算,实报实销,主要经费支出项目有社会民政费、教育费和行政管理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按标准发放,按月造册领发。1949—1952年,全县财政支出人民币88.4万元,年均支出为29.47万元。
1953年起,建立县一级财政后,不再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县财政由供给制型转为建设型。
1953—1957年,县财政支出为601.9万元,年均为120.4万元,比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年均支出29.47万元增长3.08倍。
1958—1962年,县财政支出为1100万元,年均支出为220万元,比“一五”期间年均支出数增长83%。此一时期,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全县大刮“共产风”和浮夸风,给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造成严重的恶果。从1961年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纠正“一平二调”错误时,县财政用于退赔和弥补大办钢铁亏损经费共计55.1万元,占“二五”期间财政总支出的5%,1962年工业企业“三差”损失,经县人民委员会核销为81.8万元。
1963—1965年,继续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这一时期,县财政支出为606.1万元,年均支出为202万元,比“二五”期间年均支出数下降8.2%,其中经济建设年均支出45.5万元,下降29.53%。
1966—1975年,为“文革”时期,县财政支出为3694.3万元,年均支出为369.4万元,比三年调整时期年均支出数增长82.88%。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年均支出63.7万元,增长40%。
1978年以后,县财政工作经过拨乱反正,形势渐好。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各项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建设。
1976—1985年,县财政支出为10304.8万元,年均支出为130.4万元,比“文革”时期年均支出数增长1.79倍;其中经济建设年均支出246.36万元,增长2.87倍。1985年,由于增加工改工资(年初未安排)和新增人员经费及各项支出标准提高,县财政由收支两抵,支大于收,出现赤字。当年赤字78.5万元(后省财政弥补60万元)。1985—1987年,累计赤字178.3万元。
1986—1987年,县财政支出为4443.9万元,年均支出2221.95万元,比“五五”、“六五”时期年平均增长1.16倍。其中经济建设年均支出471.45万元,增长91.37%。
民国时期县内财政支出计表


1963—1987年县内财政支出表

1950—1970年县内财政收支平衡表

1971—1987年县内财政收支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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