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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前,县内无环境保护机构和治理措施。
1984年8月,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开始下设环境保护监测站。当年选派专人赴省环境保护干校学习环保业务。随后,配备监测人员,添置简易的检测仪器,重大的监测项目主要依靠安庆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县环保监测站建立后,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广大居民环保意识,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按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不同,自1985年11月起向各排污单位按年收取排污费。排污单位经过管理和治理,经检测环保指数达到国定标准或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者,对其停止或减少收费。1985—1987年间,全县计征收排污费9.65万元。征得的排污费依据有关规定,10%上缴上二级环保部门,20%留存本级环保部门搞自身建设,70%反馈到排污单位添置环保设备。对少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经仲裁或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有的令其拆迁厂址。如县氧化锌厂,对县城污染严重,县政府限其1985年底拆迁到彰法山上重建。为减轻农药的污染,1985年后,以高效低毒、不易残留毒素的农药,代替剧毒、高残留毒素的农药,逐渐淘汰残留毒素严重的有机砷、汞等农药。在化学肥料施用上,改浅施为深施,改面施为条施或穴施。到目前为止,除少数工厂采用净化池处理污水和采用相应措施减小噪音分贝值外,多数工厂尚无控制污染、变废为宝的能力。工业窑炉、机动车辆均未用上有效的消声、消烟和除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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