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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电
供电范围县电厂建厂初期,电力主供县城区照明。发电时间限制在18—23时。彰法山水电站水电与县电厂火电合闸使用后,除供应县城区照明外白天供应县城区工业生产用电。接通网电后供电范围日益扩大,首先将35千伏输电线路架设到王河变电所,王河、梅城和黄铺区部分乡村相继通电。1978年,全县有12个公社用上网电并建有电管所。1981年全县有4个区16个公社用上网电。至1987年底,全县已建立乡(镇)电管站21个,37个乡(镇)中有241个行政村4562个村民组用上网电和小水电。
供电方式县电厂建厂初期,输出的220伏电压直入用户。1958年架设自县电厂—县中心机械厂、彰法山水电站一县电厂的380伏配电线路各1条,专供输电或动力用电。1963年县电厂工人自制变压器,将彰法山水电站输出的380伏升为6600伏输入县电厂,再由县电厂降压与火电合闸送至用户。1972年以后,县内主要电源来自潜山变电所,次为各中小型水电站。输电和配电电压分别为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380伏和220伏。高压网电经过层层降压入户,山区小水电经过适当降压入户,少量水电并入华东电网。县城区由潜山变电所输出的10千伏电压经过定点降压直接供给。至1987年,县内尚有梅城乡三合村和八一村大部分村民组由怀宁县供电,后冲乡5个村民组由桐城县供电,逆水乡全乡由岳西县供电。怀宁县大洼乡花车村则由县内油坝乡电管站供电。
供电能量县电厂创建时,日供电量仅有20千瓦时,电压难以足额。1958年以后,电力逐渐用于工业生产。1969年,日发电量扩大到135千瓦时,生活和生产仍为交替用电。接通网电后,供电能量大大加强,县城区内所有工厂逐渐用上电力。至1987年,县内已形成以网电为主,水电为辅的供电网络。全县计年供电量达230万千瓦时以上。
电网调度1976年12月,成立潜山县三电(计划用电、安全用电、生产用电)办公室,协调用电。1981年6月,成立潜山县供电局,开始配备有专职用电调度员,对网电停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规定新增用户要增报用电指标,按照季节特点,确保重点时间、地段的供电和用电。
110千伏电力调度权隶属安庆行署供电局调度所,统一调配和计价。35千伏电力调度权隶属县三电办公室,特殊时期请示安庆行署三电办公室作统一安排。执行调度时,先下达停、送电通知单,变电所才进行倒闸。
二、用电
用电结构1972年以前,县城区除生活照明用电外,仅有县农机一厂、二厂、县电机厂、磷肥厂、酒厂、米厂等企业用电。1973年以后,部分乡村逐渐接通网电,年用电量逐年上升。至1980年,全县年用电量达500万千瓦时以上,其中农村用电量占全县总用电量的39.6%,县城区工业用电量占47.8%,居民生活用电量占12.6%。1985年,农村用电量占全县总用电量的44.8%,县城区工业用电量占45%,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量占10.2%。在工业企业用电量中,机械制造、化工、纺织、建材、食品和造纸等行业所占比重分别为34%、5.3%、19.6%、5%、10%和8.5%,照明和其它用电量占17.6%。1986年,全县工业用电量为978.9669万千瓦时,农业用电量为307.1579万千瓦时,生活用电量为495.1924万千瓦时,分别占全县年用电量的54.96%、17.24%和27.8%。
用电水平至1987年底,全县已有27个圩畈、丘陵区乡(镇)使用网电,10个山区乡使用水电。网电基本上能保证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照明的需求。
按人民生活实际用电量计算,1987年人均用电量10.68千瓦时;按照总用电量计算,1987年人均用电量39.72千瓦时,距离国家规定的标准电气化县的人均年用电量相差较远。
1973—1987年全县用电量表

分区负荷1972年,县城区用电量占全县用电量的100%。1976年,县城区用电量占全年用电量的80%,区乡用电量占20%。1979年县城区用电量占全县用电量的63%,区乡用电量占37%。随着乡村用电量的逐年增加,1985年,梅城供电区(包括县城区)占全县年用电量的53.8%,王河供电区占21.9%,源潭供电区占24.3%。1987年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王河和源潭供电区用电量比值呈上升趋势,梅城供电区用电量比值相对减少。
两个年份全县各地用电量比较表

电价县电厂供电初期,15瓦灯炮每个每月收费2元,25瓦收费2.5元;装表户每度电收费0.9元;路灯收费另加10%。彰法山水电站水电合闸供电后,15瓦灯炮每个每月收费1.05元,25瓦收费1.5元;装表户每度电收费0.4元。1963年起,农业用电每度收费0.3元,工业用电每度收费0.4元,照明用电每度收费0.45元;零星使用的15瓦灯炮每个每月收费1.05元,25瓦收费1.75元。1967年,农业用电每度收费0.25元,工业用电每度收费0.35元,照明用电每度收费0.4元;零星15瓦灯泡每个每月收费1元,25瓦收费1.6元。1973年照明用电每度收费0.21元。1976年,农业用电每度收费0.06元,工业用电每度收费0.085;县城照明用电每度收费0.19元。1978年起执行省电业管理局的电热价格标准:经10千伏降压后的农业用电每度收费0.058元,工业用电每度收费0.083元,照明用电每度收费0.185元;采用380伏降压后的农业用电每度收费0.06元,工业用电每度收费0.085元,照明用电每度收费0.19元。
县供电局以趸售电价向安庆行署供电局上缴电费。线路损耗另行增加收费。城镇照明用电一般稳定在每度0.19元。乡村用电收费标准不一:一般地,农业用电每度收费0.11—0.13元,工业用电每度收费0.18—0.22元,照明用电每度收费0.3—0.5元。县内水电价格,一般地是工农业用电每度收费0.12元,照明用电每度收费0.25元。
计划用电县电厂供电初期,限定用电时间和灯泡瓦数,规定机关办公室用灯不超过40瓦,宿舍用灯不超过15瓦,随出关灯,杜绝“长明”灯,严格控制路灯盏数。1966年,县工交局要求县电厂合理调配机组,进行昼夜两班(16小时)供电。规定:农忙季节除县农机一厂外,其它企业不得用电;19时30分钟以后,各单位不得启动10千瓦以上的电动机和使用电焊机;对不执行规定时间内用电的用户予以处罚。
县三电办公室成立后,采取“死指标,活调度”的办法开始按计划用电。1979年3月24日起,县内用电指标由安庆行署三电办公室分配;全县一班制生产单位轮流安排大夜班生产,两班制生产单位避峰生产,大负荷的班次和三班制生产单位的非连续性生产车间安排大夜班生产,正常的农业用电安排在夜间或定时用电。1982年6月,安庆行署三电办公室规定县内用电负荷率为85%,对不执行计划用电的单位实行拉闸限用和经济制裁,负荷率由原来的65%上升到82%。1983年10月12日起,对用电实行包干制,执行好的单位先供电,对超计划用电单位采取停电、限制数量和减扣指标的方法控制。次年1月规定,工业用户电量分配指标等于单位产品(产值)电力消耗定额与产量(产值)的乘积,超指标电量按每度电0.15元收补偿费,分电到户、谁超限谁、节约归已,对违背规定时间用电者按每千瓦0.15元罚款并停止供电,对检举违章用电者从罚款中提起20%作为奖励。1986年4月以后,广泛采取会议、电视、广播、幻灯等形式进行调荷用电宣传,使用户提高“电网一盘棋,都用供不上,都不用又浪费”的认识。全县已形成按计划用电的局面。
安全用电1964年以前,县内尚无用电的规章制度,事故偶有发生。1965年4月,县电厂打印《用电须知》散发用户,安全状况逐步改变。70年代以后,经常采用会议、广播、墙报、宣传画宣传用电管理知识,组织《特殊家庭》、《好女婿》等安全用电故事片巡回放映,从高低压线路的维护、触电保险器的安装和抄表等方面组织技术竞赛,开展用电“安全月”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电工岗位责任制度,对行业职工进行技术培训。据统计,1982—1987年,共培训农电工224人次。至1987年末,全县有乡镇农电工200人,已安装并正常运行的触电保险器12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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