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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体制改革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从价格、税收、信贷和农副产品收购方面调整农业政策,适当放宽对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的限制。特别是调整生产队的规模,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普遍建立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改变劳动计酬办法,初步纠正了生产指导上的主观主义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1979年底,全县生产队由1977年的3766个,调整为4521个。其中,实行联产承包到队、组的有205个,占生产队总数的4.4%;实行常年定额管理的有3454个,占生产队总数的76.3%,实行按时记工加评议的有862个,占生产队总数的19.3%。此外,有少数生产队实行小宗作物包产到户和田间管理责任到人的办法。
1980年初,县委按照省委农业会议精神,加强农业生产责任制,放手让农民致富,明确宣布:边远山区的单家独户以及旱地作物,可以定产到田、责任到人;荒坡和小塘小塥,可以划给社员经营。这年,黄泥公社胜利大队亚溪生产队首先实行联产计酬承包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到年底,该公社有80%的生产队实行承包到户。1980年10月,县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要求各地原原本本地向群众宣讲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和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中央(80)75号文件的意见》,让群众自己确定责任制的形式。1981年2月,县委又再次召开三级干部会议,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文件精神,要求加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积极引导联产计酬,大力提倡专业承包,正确对待包产到户。此后,全县农村掀起联产计酬、承包到组到户的热潮,并逐步发展到林、牧、副、渔各业。这年8月统计,全县6067个生产队,实行联产计酬的就有5399个,占生产队总数的89%,其中,包产到户的5159个,占生产队总数的85%;包产到组的239个,占生产队总数的4%。到1982年,除槎水公社良冲大队八一生产队将25亩耕地承包给两户农民(收入纳入全队统一分配),其余10户农民全部转入兴办综合厂外,全县所有的生产队都实行了包产到户。有些生产队对于不同的经营项目,分别实行几种形式的责任制。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耕地所有权仍属生产队,由生产队按人口和劳力分包到户;耕牛和大型农具,按质论价,由生产队平衡,分配到户;承包户对耕地、耕牛和大型农具有权自行安排使用。劳动形式,由原来以队或组为单位集中统一生产,变为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体。在分配上,将收益与生产直接挂勾,承包户在完成上交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后,农副产品和出售农副产品的现金收入,有权自行支配,以户核算,自负盈亏。这样,把统一管理与分散经营结合起来,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个人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有效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
1982年以后,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等一系列文件,在稳定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市场调节、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促进农村经济逐步实现两个转化(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1985年起,县委、县政府遵照中央指示精神,狠抓农业经济的第二步改革——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经济作物和林业、养殖业、第三产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庭院经济,促使过去长期单一化的农业生产开始向多层次、综合发展的生产结构转变。大批剩余劳动力和能工巧匠,逐步从单一经营土地种植中分离出来,从事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和经营。因而,各种类型的专业户、重点户不断涌现,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形势的繁荣。1984年,全县共有专业户、重点户927户,其中种植业143户,林业27户,畜牧业96户,渔业21户,工业170户,运输业161户,建筑业20户,商业和饮食服务业224户,其它行业65户,到1987年,各种专业户、重点户增加到3162个。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农业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产生了一些新的经济联合体。这种经济联合体,有生产领域的,也有流通领域的,有本村本乡的,也有跨地区跨行业的。到1987年,全县农村各种经济联合体发展到565个,参加这些联合体的有3214户,从业人员4069人(其中种植业15户,17人;林业49户,51人;畜牧业10户,15人;渔业698户,197人;工业1827户,3067人;运输业141户,155人;建筑业105户,119人;商业、饮食服务业307户,355人;其他行业62户,93人),雇工、带徒753人,固定资产原值189.4万元,总收入812.9万元,纯收入397万元,上缴国家税金26.8万元,提留28万元,分配给个人342.2万元。
1986——1987年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基本情况表

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效果显著。1987年,全县粮食总产207736吨,比1980年144760吨增长43.5%;农业总产值14002万元,比1980年9994万元增长40%;乡镇企业总产值15786万元,比1980年903万元增长16.5倍。在农村经济总收入中,种植业收入占38.3%,林业、牧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收入占61.7%。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村商品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二、林业体制改革
1981年9月,县委、县政府召开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会议,全面部署林业“三定”工作。会后,组织有500多人参加的林业“三定”工作队,分赴有山场的4317个生产队,全面开展林业“三定”工作,至1983年元月全面结束。全县定权发证的山林面积129.7268万亩,其中国营林场96351亩,大队集体“三场”(林、茶、桑)84202亩,生产队山场111.6515万亩,划归社员所有的自留山41.2942万亩。划定的责任山88万亩,占山场总面积69%。责任山所有权归集体,生产、管理和经营承包到户、联户或队、组,其中承包到户的51万亩,占责任山总面积58%。此后,县内又出现很多大户承包开发荒山。到1985年,此类承包户发展到528个,承包山场面积267043亩。
为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县委于1984年下达《关于继续放宽林业政策,进一步发展林业生产的意见》,把山林采伐的审批权下放到乡政府,并规定凡是凭证采伐的规格材和非规格材及其产品,允许自由上市;群众在房前屋后自栽的树木,有权自砍自用,自由销售;产地材由原来的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价格浮动,可由森工部门收购,也可自由销售。1985年,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下达后,县内木材除由县木材公司为主要渠道收购经销外,乡村企业和个体农户争相经营木材,长期从事竹木贩运的有70余人,专营或兼营竹木及其制品的商店有50余家。竹木随行就市,议价购销。1986年,县木材公司经销木材为1570立方米,县内乡村企业和个体户经销木材达700立方米。
林业体制改革后,林业生产获得了新的发展。1987年,森林覆盖率由1981年的31%提高到43.7%;绿化程度由1981年的58%提高到84.7%,活立林木蓄积量由1981年119.16万立方米,增加到155.18万立方米,增长30.2%。县内林业出现了“三增一减”(森林覆盖率增加,活立林木蓄积量增加,乡村林场增加,荒山面积减少)的良性循环的好局面。
三、工商企业体制改革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1984年6月,县委、县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商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下达后,县内工商企业的体制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1985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潜山县列为全省22个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之一。是年,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印发《潜山县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行方案》,要求所有部门和企业,坚持把改革放在首位,通过改革,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到1987年底,县内工商企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实行政企分开,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即在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选干、用工、生产计划安排、产品销售、技术改造、资金支配使用和职工工资福利等方面,扩大了企业的自主经营的权利。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县办工商企业,按市场需求和上级的指导性计划,组织生产和经营。工业企业产品,改由国家包销为按照合同组织销售。通过订货会、展销会、推销员外出推销等多种形式,疏通流通渠道。
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任期,一定三年,在任期内,对产品、产量、产值(营业收入)、上交税金、实现利润、降低消耗、提高质量、劳动生产率、设备完好率、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发展资金增长、安全文明生产、职工培训、职工福利等,分年制定奋斗目标,由厂长(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并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晋级;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给予严肃惩处。到1987年底,全县有32个国营工商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都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
推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县办工业企业,本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外部经济承包,即实行利润总额包干,“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欠收不补”,与县签订承包合同。企业内部也层层建立经济承包责任制,将全年各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到车间、班组,逐级签订承包合同,年底考核,实行奖惩兑现,把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联系起来,把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革除了“吃大锅饭”的弊端。到1987年,全县252个工商企业,实行各种经济责任制的有158个,占企业总数63%,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67个,占实行经济责任制企业总数42%。县内9个国营工业企业和20多家集体工业企业,都实行了承包经营。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坚持国家、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发挥私营和个体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作用。对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改(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转为集体所有制)、租(租赁给个人或联合体经营)、让(折价出售让给个人)”的办法。国营转为集体或个人经营后,按集体所有制办法纳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从1983年起,对供销社体制进行了改革,改全民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改“官办”为“民办”。县社和各基层社,都相继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监理会,制订新的《社章》,恢复和加强供销社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鼓励个体农民办厂开店,务工经商,进入城市,进入流通领域。1980年后,县内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快的发展。1984年,全县有个体工业户11995户(不包括联户经营,下同),从业人员14171人,产值978万元;1987年,个体工业户增加到21916户,从业人员增加到42043人,产值增加到5069万元。1984年,经县工商部门发证的商户1479户,从业人员2410人,营业额277.98万元;1987年,发证的商户增加到4453户,从业人员增加到6155人,营业额增加到427.3万元。
改革流通体制,搞活商品流通从1985年起,粮食、生猪取消统派购,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并行的“双轨制”。同时,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和农民家庭的木材自由上市。敞开大门,打破部门、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开展横向联合,组织和健全经济信息网络和商品销售网络,发展远距离的运销。县内以县城和农村小集镇为中心,发展专业市场和综合市场,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逐步建立城乡结合、内外结合、农工结合和农工商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网络化、开放型的流通体制。
工商体制改革后,经济效益稳步上升,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市场日趋活跃。1987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13336万元,比工商企业改革大起步的前一年——1983年5869万元增长1.27倍;全县商品零售额12068万元,比1983年7243万元增长0.67倍;工商税收入791.9万元,比1983年388.7万元增长1.04倍。
在工商企业体制改革的同时,计划体制、财政体制、税收体制、金融体制、价格体制、劳动体制等,也按照上级规定,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详见本志有关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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