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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顺治时,潜山知县俸银27.49两,薪银36两;县丞俸银24.22两,薪银24两;典史、天堂巡检、青口驿丞及儒学教谕同是俸银19.52两,薪银12两。康熙时统称俸薪银,但知县、县丞银额有所裁减,知县45两,县丞40两,其余人员银额照旧。乾隆时改称给俸,知县、县丞、典史等,皆依康熙时银额,唯儒学教谕、训导皆提高到40两,与县丞相等,儒学的杂工也提得比其它衙役稍高。直到清末,仍沿乾隆定制。
民国元年(1912年),县知事月薪俸160元,县府下属的内务、总务、税务、学务、警务等月薪俸30元。民国22年,实行官俸制。24年1月以后,成绩优异的县府官员酌情升级加俸。32年,县长月薪俸340元,秘书200元,科长140元,军法承审员135元。35年11月以后,因物价飞涨,各级官员的月薪俸采取加成补贴的办法。
手工业者佣金由雇主确定。民国8年,梅城金德发面粉厂雇用熟练工24人,每人每天工作6小时,人均年薪40元;水吼岭卫昌纸厂雇工12人,日工作6小时,人均年薪30元。汪元昌制药公司雇工20人,年支薪计512元,人均年薪25元6角。民国37年,梅城“天乐堂”药店雇工9人,一等月薪1.2担大米(每担折合85公斤),二等1担大米,三等6—8斗大米,四等3—4斗大米。伙食由店主供给。过年由店主发小额“红纸包”。
县境内革命根据地的官兵,工资供给一律实行供给制,衣食由部队供给,一般每人每月发3吊零用钱(即3千文铜板钱),有时发给2块银元。官兵平等享受。解放区的地方政府职员供给标准一般略低于部队官兵。
潜山解放以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供给标准。干部级别不同,供给标准不同。除被服装具外,一般都是按物价折币发给。1950年8月,将伙食费改为折米包干发给(其他如服装、保健费、老年优待金等等,仍实行供给制),即所谓“小包干”。乡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大米55公斤;镇乡干部每人每月补贴大米70公斤。1952年3月,国营潜山县农场工人月支大米标准:一级工95公斤,二级工92.5公斤,三级工90公斤,四级工87.5公斤,五级工85公斤,六级工80公斤,七级工77.5公斤,级外工72.5公斤。
1952年3月,将供给制改成全“包干制”,即“大包干”。将伙食、服装、津贴三部分合并为一个统一标准折发货币。同时,废除各种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统一以“工资分”(以职工一般生活水平需要的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价格计算得来的数值)为工资计算单位。每个分值折合为粮食0.8市斤、白市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和煤2市斤(不用煤则以柴2.5市斤计算)。再按这五种实物的中等规格与质量,按每月25日国营公司零售牌价计算,由人民银行定期公布执行。工资制人员按级别确定“工资分”数额,包干制人员按供给标准(生活费、津贴等)确定“工资分”数额,再按“工资分”数额计算出每个月个人所得收入。其时,生活费:每人每月大灶60分,中灶85分,小灶110分;津贴费:县级每人每月18分,区以下12分,勤杂人员10分;乡长、指导员每人每月70分,正(副)镇长每人每月80分,办事员70分,小学教师平均每人每月95分,城市工友平均每人每月85分。
1952年7月起,政务院颁发了新的工资制、供给制标准:按每人每月大灶73分、中灶98分、小灶123分计算生活费,按一至二十九级工资级别计算津贴。
从是年起,至1987年,县内先后进行3次工资改革和11次工资调整。
一、工资改革与调整
1952年3月,县内首次进行工资改革。全县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都统一按照政务院颁发的新的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执行。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员,执行国家机关29级工资标准。由此,“包干制”与工资制在职务等级划分上完全一致起来。干部评级从5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依照每人现任职务,结合德才并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享受供给制的有14级(月工资分227分,以下括号内均为月工资分标准)1人,15级(207)2人,16级(188)3人,17级(145)6人,18级(132)27人,19级(123)36人,20级(118)23人,21级(114)33人,22级(110)105人,23级(105)167人,24级(96)260人,25级(93)97人,26级(92)53人,27级(91)40人,28级(88)66人,29级(85)76人;享受工资制的22级5人,23级12人,24级38人,25级8人,26级2人。县城完全小学:校长月工资分160分,教导主任月工资分130分,职员月工资分110分。乡村完全小学:校长月工资分130分,教导主任月工资分105分,职员月工资分85分。城乡初级小学职工月工资分则低于这个标准。国营农场职工实行八级工资制,一级工月工资分117分,七级工月工资分70分,级外工月工资分55分。至1953年,每个工资分折合旧人民币年均2153元。
1954年,调整部分行政干部的工资。全县有150名干部的工资得到调整。月增资2087.3664万元(旧币),人均月增资13.91万元。同时按国务院规定干部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全县共有77人改为工资制,占干部总人数的16.7%。教师工资也有所调整。全县小学教职员工月工资分平均额由105.51分,调整到111.91分。
1956年4月,县内进行第二次职工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改变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工资关系的不合理现象,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者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改进和推广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制度。此时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潜山县属二类工资区。干部升级分定期(每年评定1次)升级和不定期升级(提升职务亦提升工资级别)2种,如原来的工资级别在新任职务等级线以下的可在提高职务的同时提升级别。对少数职工原来工资高于新定工资标准的予以保留,原有保留工资没有抵销的部分,在今后提高工资标准时逐步冲销。参加本次工改的全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计4691人,增加工资的4626人。月增加工资金额为36235.8元,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7.83元。升级的521人中,升1级的452人,升2级的64人,升3级的5人。县、区级党政干部参加工改的554人,升级的201人,人均月工资由工改前的40.3元增加到47.16元,人均月增加工资6.87元。乡、镇干部参加工改的523人,人均月工资由工改前的20.5元提高到33元,人均月增资12.5元。教育部门的教职员工参加工改的836人,人均月工资由工改前的26.31元增加到36.50元,人均月增资10.24元。
1959年,县内职工工资调整对象为:1957年底以前吸收的学徒工,只要是生产需要,能独立操作,产品质量达到一定要求,政治历史清楚,劳动表现好,身体健康者,经考核可转为正式工人参加调资。1958年吸收的学徒,少数符合上述条件,学习期满1年以上,有显著成绩者,适当给予升级,但升级面不超过1958年吸收学徒人数的15%。煤炭、机械、电力、地质产业工人升级面占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人数的38%。交通运输、邮电、基建、化工、纺织、造纸产业工人升级面为33%。其他工业企业职工升级面不超过28%。农、林、水、气象部门工人,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营业员和服务员,邮电系统的营业员、发行员,银行的储蓄员,交通部门的售票员以及工交建中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升级面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者工作人员的5%。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科研单位研究人员,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升级面为5%,普通中学的教学人员升级面为4%,其他文教事业单位按2%的比例调整。文教、卫生、科研和工交建企业中的行政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员做个别调整,调整的人数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原有人数的2%。调整升级的工资从1959年10月份起发给。
1963年,潜山县由二类工资区调整为三类工资区。安庆专员公署分配县内职工升级面为44.05%。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18级以下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熟练工人的升级面为44.5%。一般只升1级,极少数生产和工作成绩特别优秀、工资等级又过低的职工可升2级。参加本次调资的职工1659人(1963年8月底符合调资条件的在册职工计3377人),其中升1级的1015人,升2级的5人,靠级(套改)的639人(包括商业系统营业员在内)。共折算升级1344个:用于17级以上干部升级的4个,18级和18级以下干部升级的805个,工人和营业员535个。月增资计7252.09元,人均月增资4.37元。与此同时,大专、中技毕业生转正定级的71人,年增资2452元,商业长期雇用人员定级的99人(其中经上级批准转正的27人),年增资1509元;见习生转正定级的34人,年增资647.5元,调整偏低工资的8人,年增资132.5元;学徒工增加零用钱计30元。全年合计增资金额8206.29元。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于次年进行此类性质的工调,共有229人升、靠级。
1971年,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进行调资的对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工资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升级条件是:符合国务院调整工资规定范围内的固定工;临时(合同)工转正后符合文件规定调资的职工;1966年以来分配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中工作的大中专和技术学校毕业生,工作已满1年以上、仍然实行见习期间临时工资的职工。此次调资,县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共有2155人参加。经过群众评议,上级批准调1级的1350人,调两级的792人。全县因升级而增加月工资额计15632元,人均月增资7.30元。工资级差在5元以下,按5元增加工资的174人,未升级与升级人员平衡而增加了工资的516人,月增资额497元。与此同时,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116人转正定级,月增资额计580元。1972年12月至1973年,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部分职工进行此类性质的工调。升级对象是“三权”在县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本次调资的有120个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1377人。实际批准升级的有703人。其中调升2级的164人,未调级与调级人员平衡而增加了工资的101人。与此同时,对农、林、牧、渔场的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此类性质的调资,1974年3月结束。
1977年调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197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升级面为40%。调资时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资,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增加7元。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月工资低于36元的增加到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月工资低于41元的增加到41元(但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5元)。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一般不超过被调职工数的10%。缓调职工满1年后重新评定,转变好的予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之日起发给。对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大学毕业生按统一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进行定级。增资时间从1977年10月起。本次调资从1977年10月开始,至1978年3月结束。全县1977年9月底在册职工6112人,实际调整工资的2912人。月增资额19345元,人均月增资6.64元。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56人定级。与此同时,对“三权”在县的有经济能力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正常计时等级工资制的部分职工亦进行了此类性质的调资,计有1156人增加工资,月增资5297元,人均月增资4.58元。
1978年,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调资升级面为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和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常年顶岗生产的临时工总数的2%。升级和定级的级差均按现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级差不到5元的增加到5元。本次调资,至1979年8月结束,全县170人升级。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3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39人,因升级增加的工资均自1978年12月起发给。
1979年,潜山县由三类工资区调整为四类工资区。此次调资,按照劳动态度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以贡献大小为主要考核依据。按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1970年底以前(农林四场1971年以前)使用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人数的40%计算升级面。升级职工一般只升1级,个别表现突出并且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升2级。调升的工资从1979年11月发给。对一些生产经营好、经济效果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单位,升级面适当放宽。中小学教员和区、社(乡)基层干部增加3—5%的升级面;卫生部门的医疗单位,文化部门的文艺单位(县剧团)增加4%的升级面。调资中对升级职工逐步冲销附加工资(即升级的级差大于5元的部分)。对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升级时相应冲销保留工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退休职工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三权”在县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原则是按全民职工的补贴标准执行。本次调资实际升级为2691人,月增资额15298元,人均月增资5.68元。其中科研、设计、医疗卫生、体育、文艺等事业单位升级221人,月增资额1249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702人。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12917人,每月开支补贴57335元,其中集体职工2885元。与此同时,本县因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工资的职工6039人,每月增加工资额7449元,每人平均增资1.25元,增加幅度为2.87%。
1981年,对中小学骨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和优秀体育运动员,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进行调整,即1977年受级差7元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然后靠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级别,再按升级条件升级。全县教育系统中1981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职工1904人,补齐级差的3人,靠级的877人,升级的1569人(其中升两级的280人),合计月增资额12262.7元,人均月增资6.44元;卫生系统中符合这次调资条件的500人(全民324人,集体176人),月增资额3500元(其中全民3000元,集体500元),人均月增资7元;体育系统有3人调整了工资,月增资额29元,人均月增资9.67元。
1982年,调资对象为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81年末在册的而未列入当年调资对象的党政机关、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一般都升1级,中年知识分子中起骨干作用或工资偏低的,一般升2级,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职工也升2级。全县1981年末在册职工2536人,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847人。其中升1级的1814人,占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人数的98.2%,平均级差6.64元,月增资12055.4元;再升1级的219人,占升级人数的12.1%,平均级差8.12元,月增资1778.5元;未升级的33人;补齐级差的147人,月增资额234.9元。除去冲销一部分人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外,合计月增资额13653.70元。
1983年调资是继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3个部门调资和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之后进行的一次企业单位的调资。调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完成当年应缴的税金或上缴利润计划和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1983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差、管理紊乱、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扭亏为盈后调资;关、停企业,暂不调整工资。为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调资与本人劳动成果挂钩,企业对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企业调资所需增资指标,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数人均月增资3.5元计算。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使多数职工能调升工资。同时要求调整工资与工资制度相结合,通过调资能简化现行工资标准,实行职务工资,建立岗位津贴,调整某些工种的定级工资,建立正常的升级和增资制度,改革不符合按劳分配的规章制度:凡是升级的,都暂不固定,升级后继续考核2—3年,考核不合格的降回来,连续考核合格后再固定。调整工资的企业,用于增加工资的金额(包括国家计划分配和企业自有资金在内的),按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计算,人均月增资额一般为7元。级差较大的,最多不超过一个平均级差。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金额,平均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1.5元。超过上述规定,国家征收消费基金调节税。此次工调至1984年4月底结束。参加调资企业计42个,职工2982人,其中调升1级的1842人,调升2级的36人,因超计划生育等原因不符合政策规定而未升级的39人。升级人数占应调资人数的98%。月增资额11874.89元,从自有资金中支付的5336.89元,升1级的平均级差6.33元,升2级的平均级差7.32元。
1985年7月,潜山县由国家四类工资区调整为五类工资区。11月,进行第三次职工工资改革。主要是改变过去工资分配中要么长期不动,要么大家“齐步走”的局面,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的发展水平有计划地增长,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弊病。参加本次工改的对象是1985年6月末在册的职工,计504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568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2474人。提高工资区类别的2643人,月增加工资4009.38元(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046人,增资2510.95元)。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2287人,月增资20927.15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1256人,月增资11174.8元);套改新工资标准的1984人,月增资22063.55元(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041人,月增资11120.2元);升级的4243人,月增资34540.9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063人,月增资16552.8元);未升级的74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月增资10.50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均月增资11.7元。
在企业职工工资改革的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亦进行了改革。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本次因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再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累计出职工的月工资数额,职工工作性质不同,执行的工资标准和数额不同。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测算出基础工资数额(县内属于五类工资区定为39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此额相同),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职务工资数额(每一职务设几个工资标准等级。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标准适当交叉。工资等级因职务的变动而变动),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出各人的工龄津贴(每工作1年按月发给工龄津贴0.5元,工作年限按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始算到本人离退休止,但领取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40年),按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所得奖金数额的平均数计算出奖励工资的数额。从事教育和护理工作的职工另外加发教龄津贴或护龄津贴。工人身份的职工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与干部相同。参加本次工资改革的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1985年6月底在册的职工3039人,累计月标准工资额由工改前的191731.3元,增加到249069.18元。月增加工资57337.88元,其中工龄工资25319.5元,教龄、护龄津贴776元。人均月增加工资18.87元。
1987年7月,为解决1985年企业职工工资套改中所出现的问题,对全县98个企业职工进行一次补调。全民企业职工1907人升级,其中升半级的1883人,升l级的24人,月增资额10443.4元,人均月增资5.4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849人升级,其中升半级的821人,升1级的28人,月增资额5075元,人均月增资5.98元。
二、奖励工资
1952年,国营商业企业首先试行奖励工资制度。公私合营工业、商业企业继之。按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3—5%提取,评发。1956年改进和推广奖励工资制度,各个企业均设立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按工人月标准工资的8%左右或按生产成果酌量核发。此间奖励名目繁多,奖种之间互相交叉重复,影响了多数职工的劳动积极性。1958年“大跃进”高潮中,奖励制度全部取消。1959年企业按规定仅发给职工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的“跃进奖”,全县计1.43万元。次年开始建立综合奖励制度。凡执行计件工资制的一线工人均实行节约、超产奖。“文革”中,各种奖励制度尽废。1978年,全县计发年终奖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含全民企业)210个,9257人次,实发奖金91314元;集体所有制单位138个,1580人次,实发14597元。按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办法,年终经评比分等级一次性发给。企业超产奖、节约奖、优质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创造发明奖、废旧物资回收奖、合理化建议奖、信息奖等奖励制度重建并健全。1979年末统计,当年按超产奖、利润留成、增收节支奖等资金来源,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奖金制度的47个,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奖金制度的34个,累计职工4981人,参加评奖的4742人。实际评发奖金27.7615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得奖最多为147元,最少为5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得奖最多为98元,最少为8元。80年代以后,企业根据各自经济效益状况按规定提奖,年份不同,数额不等。1978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全面试行不同形式的奖金制度,一般每人年均30元,从单位事业费中提取,但行政部门17级以上干部不计算提奖人数,不发给年终奖金。80年代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结余奖”。1985年工资改革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均实行固定奖金,每人每月按7.50元分季或半年发给,1987年改为每人每月按13.00元发给。
三、其他补助工资
保留工资与附加工资建国初期,干部来源于四面八方,因其行政级别、地区类别不同,县内按有关政策规定,对部分干部实行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补差。1955年11月,始逐步冲销此2类工资。其中,保留工资经历次调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也随之部分冲销,但少数职工或工种仍保留此类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1950年7月,首先在县内公私合营企业试行增发在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内坚持生产的工人加班工资。1956年,规定凡企业职工在8小时以外(含公休假日)时间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者,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内加班加点者,按其本人计时工资的200%发给加班工资。1958年以后,除实行计件工资者外,其他企业职工因故需加班加点的,事后补假,不发给加班工资。1985年以后,企业职工因故需在公休假或法定假日内加班加点的,加班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其加班加点工资一律实行按百元上交利税折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故加班加点只发误餐补助费。
粮价补贴1965年4月,始对全县商品粮人口实行粮价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负担的家庭中人口数每人每月0.5元。行政13级以上干部无此项补贴。1966年8月每人每月增加粮贴0.4元。1979年、1985年提高工资区类别时逐渐冲销。
津贴70年代末,对全县在教育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在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或岗位上的职工实行保健津贴或岗位津贴:中小学教学班主任津贴按每班每月3—7元发给(民办教师按同等数额减半发给);医务人员保健津贴按每人每月5—14元发给;司炉工人和其他热处理工人高温津贴按每年7—9月每人每月6元发给;其他有害工种的岗位津贴每人每月10.2—15.3元不等。1985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工作年限发给工龄津贴,每个工作年限加发工龄津贴0.5元。
1983年1月,开始对工作在技术岗位上的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必须是既评定又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职工,按月工资额的10%发给技术岗位津贴。1987年10月,开始对在第一线从事教育和护理工作的职工按月工资额的10%发给技术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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