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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工厂安全工作。1959年起,各生产厂家逐渐建立安全章程。“文革”初期,许多安全措施被破坏,仅县五金厂,1968年木工车间就发生工伤事故24起,8人被刨床刨掉了手指,全厂因工伤误工1800个工作日。1970年,成立潜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在县民政局设办公室。之后,大部分企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978年以后,规模较大的厂家设立安全科,配备专职干部或安全员,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常识,教育职工遵循安全生产的章程。1979年起,县内定每年5月份为生产“安全月”。规定工厂应有安全规章,车间有安全守则,岗位有安全操作制度,工地有安全卫生制度,机械有防护装置,仪器有保养、鉴定制度。各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自查、抽查、评比、表彰。考核合格者,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工资,不合格者扣发当月奖金。凡因渎职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60年代以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规程、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维修、改造等环节由县民政局、劳动局先后监督检查管理。70年代以后,由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负责登记发证、定期检测和技术人员培训。
县内部分年份发生的重大工伤事故有:1958年8月,县农机厂建厂施工中水泥预制桁条坠落,死1人;l0月,黄泥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重伤3人,轻伤9人;1959年1月,余井农具厂在县城西街建房,因城墙倒塌,死1人,重伤2人;1963年11月,天柱林场因修公路使用雷管炸石头,炸死1人,伤1人;1976年8月,黄泥鞭炮厂因拌药爆炸,死1人;1980年5月,因修五庙公路炮炸石头,炸死1人;1985年冬,黄泥花炮厂因操作不慎,炸死2人;1987年5月,牌楼花炮厂火药起爆,死1人,伤1人;12月,县建筑安装公司工人从高空坠落,死亡1人。
二、安全防护
建国后,工人成为主人。工厂对劳动者采取一些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布局机械设备,加强防护装置;改善环境条件,保证通风、照明、排污流畅,室内温度高于38℃时采取降温措施,低于5℃时安装取暖设备;发放劳保用品和保健食品费;禁止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功能的工作,不安排怀孕7个月后和哺乳期未满4个月的女工上夜班;设置劳动安全防护监督机构,促进安全措施的执行。70年代以来,企业单位的产业工人还享受劳保用品,如:工作帽、工作服、毛皮鞋、纱(皮)手套、墨镜、口罩、毛巾、肥皂等。另外,建筑工人增发安全帽、安全带、防尘防毒口罩、耐酸耐碱手套,电工增发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带,机械工人增发平光眼镜、防尘口罩、安全鞋帽,化工工人增发深统胶靴、耐腐手套,对有毒工种按甲等每人每月15.30元、乙等每人每月12.75元、丙等每人每月10.20元逐月发给保健食品费。1987年全县有18个企业406人享受此费,其中享受甲等者234人。1986年11月,成立潜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仲裁劳动争议和安全防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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