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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院
养济院、救济院建国前,县有公立、私立慈善团体,少量收养孤贫,施舍游乞,掩埋露骨。
明洪武三年(1370年),县内始设养济院。
民国初,县有救济院,民国23年(1934年),救济院内设育婴所,收养儿童30人,设施材掩埋所,掩埋尸体123具。同年,救济院被撤。民国32年复建,名之为社会救济院。
社会福利院解放后,县政府接管了社会救济院,加以改造后,改名为残老孤儿教养院。1984年,更名为社会福利院。院址几经迁址,1979年,迁至县城西郊三义庵。1987年,院有两层楼房一幢,平房两幢,有耕地面积23亩(其中水田4亩,旱地10亩,菜园地2亩),手扶拖拉机l台,缝纫机2部,三用机2部,十六吋彩色电视机1台(1984年中国残废人福利会奖给),洗衣机1台,电风扇4台。院内订有报纸,设有文娱活动室。
院民生活费用,除国家拨款供给外,也生产自给一部分。1960年以前,院民有从事农业、饲养业生产的,也有从事手工纺织,印刷食品加工生产。1960年以后,仅从事种植业和饲养业生产。1987年,县社会福利院年收入水稻750公斤,小麦700公斤,豌豆286.5公斤。黄豆、花生、山芋等作物产值达870元。
建国以来,院民生活费标准逐渐提高。50年代,每人每月6—7元,70年代每人每月生活费12—15元,1987年,院民每人每月生活费32.41元,其中国家补助22.55元,生产自给收入补助9.86元。
1987年,福利院实有院民20人,其中无依无靠孤老4人,残废8人,孤儿3人,痴呆傻5人。院有管理人员8人,其中正副院长各1人,会计1人,护理员4人,炊事员1人。1985年和1987年,县社会福利院两次被评为安徽省社会福利院先进单位。
二、福利生产
1952年,县民政科在社会救济款中拨款弥补县银行贷款之不足,在梅城镇组织烈军属、复员军人和城镇贫民、失业人员87人兴办印刷、手工织布、加工粮油、豆腐坊以及搬运等福利企业。1954年,扩大福利生产,优抚对象就业人数增加105人,有福利企业5个。1958年,县内福利企业发展到17个,安排优抚对象和城镇救济对象301人,创利润3万余元。是年底,为适应农业生产大跃进的需要,这批福利企业全部移交给工业部门。
1984年,依照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方针,县内又开始兴办福利企业。是年县计划筹建社会福利工厂。1987年底,县内有4个村办起了福利工厂,安排贫困户、残疾人就业131人,人均年收入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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