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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缔结
建国前,县内人们普遍视“门当户对”为婚姻基础。有钱有势大户人家的联姻完全是权势的结合。绝大多数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自由选择配偶的极少。那时,存在着换亲、抢亲、等郎媳、童养媳和近亲联姻、买卖婚姻等不合理的婚姻现象。
建国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实施,婚姻的缔结逐步由父母包办过渡到亲友介绍和自由恋爱。50和60年代,男女双方重视以家庭成份为联姻条件,贫农、下中农子女忌与原属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结合。70年代,缔结婚姻虽仍重政治,但已开始向经济方面转变。进入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以阶级成份为联姻条件的约束,出现了重知识、重人才、重经济、重工作部门和岗位的趋向。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换亲和近亲联姻现象,在少数地区仍时有出现。招亲(女婚男嫁)和老年人失去配偶后再婚,已蔚然成风。
二、婚姻状况
建国前,人们受“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思想影响,男女初婚年龄一般较低。建国后,提倡晚婚。1981年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为最低结婚年龄。
据1982年县内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有配偶的197428人,占总人口的39.98%;丧偶的27171人,占总人口的5.5%;离婚的2050人,占总人口的0.42%。50岁以上未婚的视作终身不婚,全县不婚率为0.27%,其中男性为0.24%,女性为0.03%。早婚的在城镇已不多见,但在农村仍占一定数量,有3554人,占同龄人口数的10.47%,其中男性619人,早婚率为1.82%;女性2935人,早婚率为8.65%。
1982年育龄妇女婚姻状况构成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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