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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
明清时期,县内先后设有马踏石、六百丈、源子港、北峡关以及练潭巡检司,每司一般有巡检1人、兵丁若干人,兼管地方治安。县衙设典史,配有佚丁及狱卒,掌管缉捕和狱囚,县城城门以及青草、孔城、练潭等镇栅栏门一般日落关闭,天亮打开,夜间有更佚巡逻打更,防火防盗。县境主要路口、关隘有时设卡盘查过往行人。
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设治安科,民国16年改为公安科。民国24年设警佐室,各区署配有巡官。民国25年,县政府增设保安警察室,配长警24人。民国28年日伪政权在杨桥设有茂林寺警察所和石塘咀警察所,各有警长1人,警官1人,警士数十人,为日军筹措粮款,收集情报,镇压抗日群众。民国30年始,县设警察局,配局长、巡官各1人,长警4个班。民国32年,警察局内设监察室、司法科、总务科以及拘留所,有警官11人,长警8人,警士80人,其他人员12人。下辖东、南门派出所和孔城、汤沟、青草警察所,开始实行联保联坐法。民国35年“裁军强警”,县警察局扩充人员,到1949年2月桐城解放前夕,县警察局有职员47人、长警176人。并成立有县自卫团、保安队、联防队,建有通讯站、通讯小组等特务组织,进行特务活动。
1948年11月,民主县政府成立公安局,内设审讯股、侦察股、秘书室、看守所和警卫队,共有干警30余人,主要保卫民主县政府机关,锄奸反特,看押人犯。1949年2月,桐城解放,民主县政府公安局改称桐城县公安局。1950年1至5月设立城关公安分局和城东、城中、城南3个派出所,后撤销。1951年3月,县公安局改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先后设置调查、执行、秘书、治安、保卫、劳改等股和公安中队、看守所、劳改队,下辖城关、孔城、青草3镇公安派出所。并向各区派遣公安特派员,普遍建立城乡治安保卫组织,年底,全县共有区、乡治安保卫委员会148个,村治安保卫小组747个,兼职治安管理人员4124人。1952年,根据公安部颁布《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以及条例实施细则,全县城乡村以上单位、部门均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开展肃清反革命、防奸防谍等治安保卫工作。1954年,孔城派出所撤销,金神区双店乡榆树嘴建立金神水上派出所。1956年5月,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桐城县公安局,各区设公安特派员。1958年,撤区并社,各大公社设政法部。1965年,县公安局成立公安消防队。1966年1月,重建孔城派出所。“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组、人保组、群众专政指挥部曾一度取代公安机关职能。1973年6月,桐城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成立,1975年8月,更名桐城县公安局,下设城关、孔城、青草、水上4个派出所,1个看守所和1个公安消防中队。1987年,县公安局辖有政保、保卫、治安、预审、秘书5科,和刑警队、政委办公室、看守所、消防中队、武警中队、交警中队,以及城关、孔城、青草、新安、罗岭、范岗、石河、大关、黄甲、金神、水上等11个乡镇派出所和黄甲林业、嬉子湖水上2个派出所。各乡(镇)均设公安司法办公室,配备专职治安联防队。此外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567个,治保委员1986人,治保小组2095个,治保人员3829人。负责治安巡逻,处理民事纠纷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主要有:
禁毒、禁娼、禁赌民国16年(1927),县设禁烟(鸦片烟)分局。民国29年5月,县政府下令禁吸鸦片,并成立戒烟所,但有令不行,犯禁者较多。桐城解放时,全县尚有烟馆20余家。民主县政府严禁机关、单位及个人私藏、贩卖、吸食或种植鸦片。医疗用鸦片制剂,指定专人专柜保管,违者予以法律制裁。至1950年,县公安部门封闭所有烟馆、焚毁烟土45.5两,收缴烟炮、烟灯、烟戥等烟具55件,铲除烟苗数十亩。破获贩毒集团8个,逮捕贩毒犯9人,全县吸毒现象灭迹。
清末,桐城县城有妓院1家。民国初期,政府公开征收妓捐,嫖妓宿娼合法化,妓院数量增多。县城、孔城、青草各有妓院10余家。民国16年(1927),根据省警察厅命令,取缔妓院,妓女部分从良,部分转为暗娼。1949年桐城解放后,县公安局依法取缔妓院3家,妓女27人,暗娼30余人。对有生产、工作能力的妓女给予适当安排,余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此后,嫖妓宿娼恶习根除。
民国年间,城乡各地设有赌场、赌馆,赌风盛行。县政府虽三令五申禁赌,但禁民不禁官,收效甚微。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多次颁布禁赌令,广泛开展禁赌。1951年4月,县公安局查封赌场19处,收缴、焚毁麻将、牌九、骰子等赌具383件,收审、劳教赌徒33人。80年代,赌博之风有所抬头,公安部门多次抓赌禁赌。1985年,县公安局抽调24名干警组成9个工作组,赴城关、孔城、石河、范岗、双港等地捣毁赌场64个,没收赌具51件,赌资4346元;教育处理参赌人员753人,其中拘留20人,警告5人,罚款180人。
登记审查国民党党、团、军、警、宪、特人员解放初期,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民主县政府发布关于要求国民党军队、保安团(队)、特工等人员以及土匪迅速向民主政府登记缴械投诚、改过自新的文告,并先后两次开展对上述人员登记审查工作。第一次登记审查于1949年4月开始,县公安局设桐城县蒋方人员登记处及教育处,至7月,全县1527名国民党党、团、军、警、特、宪人员接受登记教育。县公安局举办感化训练班3期(每期15天),接受感化训练的国民党军政人员近200人,对其中悔过较好的71人发给“自新证”,由当地政府安排生活出路。第二次登记审查于1951年4月进行,县设总登记处,下设孔城、青草、练潭、老梅登记处,通过布告、标语、墙报、广播、幻灯等,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消除登记对象思想顾虑,动员知情者揭发。此次共登记228人,收缴伪证件43份、手枪4支、子弹3870发、炮弹298枚、手榴弹30枚、发报机2台。
剿匪、反霸解放初期,境内有土匪20股600余人。黄甲毛义来匪部;孔城吴锦明、项北辰的“桐城新三师”;县城光筱川的“桐城县城关自卫独立营”;大关倪晋民的“桐、庐、舒边区办事处”、“皖南第九纵大队”(后改称九路军)以及“白军”、“铲共自卫军”、“铲共救国军”等股匪,到处散布谣言,破坏交通,杀人抢劫,用武力阻挠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1949年7月,剿匪斗争全面展开。担任剿匪任务的有人民解放军皖北独立旅3个团和县公安队1个排。在匪患较重的桐、庐、舒边界地区设桐北剿匪指挥部,孔城、大关两区设剿匪工作委员会,其余各区均建巡逻队、情报组、联防盘查哨。经过4个月政治瓦解和军事清剿,共歼匪14股,击毙击伤匪特50余人,俘虏216人,匪首毛义来等均被缉拿归案。共缴获长短枪55支、子弹440发、炸弹l0枚、炸药14箱,以及国民党颁发的委任状、党团证件和其他特工器材。其余股匪均先后被歼灭或瓦解。
1949年11月至1950年1月,配合剿匪开展反霸运动,县成立反霸工作委员会,下设人民法庭,并抽调干部组成工作队,赴各乡发动群众斗争恶霸465人,后在黄甲、大关、孔城、老梅、城关等地召开公判大会,匪首和恶霸毛义来、倪晋民、季子来、张贤安、叶诗才、程玉南等伏法。
镇压反革命1950年11月,根据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惩治反革命条例》,全县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县成立锄奸保卫委员会,下设人民法庭,各区设分法庭,负责审理反革命案件。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罪大恶极又抗拒交待的反革命分子予以严惩,对一般反革命分子给予应有的处理;胁从者释放,有功者奖励。通过镇反运动,破获一批重大反革命案件,缴获一批枪支弹药,共打击和教育反革命分子2838人,其中经教育释放549人,管制1027人,判刑1262人。
取缔反动道会门解放初期,境内有大刀会、一贯道、同善社、花兰会、先天道、红枪会、小刀会、安靖帮等反动道会门。多数道会徒组织或参与反革命集团,造谣惑众,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产。1949年6月,皖北军区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联合发出布告,立即解散所有道会门。1952年10月,县锄奸保卫委员会抽调32名干警,组成取缔反动道会门工作队,由公安局长任队长,深入基层,利用标语、黑板报、墙报、土广播、演戏和召开群众大会等形式,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揭露反动道会门的罪行。至1953年2月,共取缔坛、堂67处;5616名道徒退道;66名反动道首受到法律惩处,其中判刑14人,管制52人。1955年3月,县公安局8名公安干警组成工作组,在全县15区、2镇、91个庵庙进行调查,取缔先天道。依法处理反动道徒59人,其中判刑28人,管制31人。
打击刑事犯罪1955年10月,根据中央关于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和集中搜捕刑事犯罪分子的指示,县成立政法联合办公室,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抽调干警67人,先后两次集中搜捕反革命分子128人,刑事犯罪分子94人。1958年,县公安机关根据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定,组织力量侦破新、老刑事案件165起,政治案件10起。“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构瘫痪,打、砸、抢、抄、抓等违法事件时有发生。1983年8月,根据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安、司法部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共破获流氓、盗窃、杀人、伤人等刑事案件486起,摧毁犯罪团伙50个,依法惩处犯罪分子480人。1986年,全县各种刑事案件发案率由1983年的0.041%下降至0.035%。
改造四类分子建国初期,各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下设监督改造小组,负责对“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监督、教育和改造。1954年,全县有四类分子8392人。后经群众评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部分表现较好者改为正式社员或候补社员。“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不少干部、群众被错划为“黑九类”(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成为监督、管制对象。1978年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错划的叛徒、特务、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和以前错划的右派分子进行平反,对地主、富农、坏分子等进行全面审查,其中800余人因表现较好被摘掉帽子。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全县98%四类分子被摘掉帽子。至1983年,对所有“四类分子”摘帽,解除管制,享受公民权利。至此,教育、改造四类分子工作结束。
特种行业管理建国后,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行业管理规则对客栈、刻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管理。1950年,全县经公安部门登记管理的特种行业108家,其中旅店43家、修理业2家、废旧业15家、印铸刻字业23家、其他25家。1957年后,私营旅栈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相继改为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化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安部门配合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特种行业管理中断。1979年后,恢复对旅栈业、刻字业、收旧业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县公安部门经常检查经营者遵纪守法情况,并推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在县内逐渐形成治安联防网络。1987年,县公安部门管理的特种行业214家,其中旅店77家,收旧业63家,刻字业74家。
二、户籍管理
清代,县内实行保甲制,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分别置牌、甲、保长。每户由牌长钉门牌,将家庭成员情况填入循册和环册。循册存于县署,环册由保长保存。各户有迁移、生、死、婚嫁等,须及时报告甲长,在环册内加注变更情况。保长经常携环册到县署,与循册核对,凡被认为是“奸宄之徒”,或编入另册,或在循、环册内注明。
民国时期,县政府民政科负责户籍管理,县警察局(所)登记有关居民迁移、生、死等情况。民国15年(1926)县警察所将居民住宅编标门牌号码。民国24年,县政府编审保甲、登记户口。民国28年,重新编乡(镇)保甲,8至15户为1甲,8至15甲为1保,8至15保为1乡(镇),人必归户,户必归甲,甲必归保,并按此颁布国民身份证。民国29年,因战乱,人口流动,管理困难。6月,县政府设保甲户口复查队,复查登记人口出生、死亡、婚姻、迁入、迁出等情况。民国31年,县政府民政科设户籍科员,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分别设民政干事、保干事,主管户籍行政事务。
解放初期,沿用保甲制。1949年9月,县公安局在城关、孔城两镇进行户口普查登记,登记项目有保甲名称、居民姓名、年龄、职业、政治面貌等,同时将各街、路、巷、道统一篇标门牌号码,初步建立户口管理制度。1950年春,县人民政府公布《桐城县户口管理条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户口调查、登记。规定县城和集镇居民户籍由公安派出所户籍警管理;农村户籍由乡民政干事管理。年底,全县户口登记工作结束。1956年10月,城镇、农村户籍统归县公安局管理,县公安局向城镇居民发放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的户口簿,对农村户口分常住、流动等项登记管理。城镇、农村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均及时办理申请和登记手续,户籍管理形成制度化。1982年,配合人口普查,进行户口整顿,调查登记和核实常住人口。城镇居民换发户口簿,重编门牌号码,农村亦发给户口簿;县内临时进住集镇人口,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1985年,对长期在集镇务工经商或从事服务行业的农民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登记手续。1987年,全县有自理口粮人口5049户、10960人;城镇暂住人口618人,其中发给暂住证的215人。
三、消防
民国17年(1928),县商会在县城、孔城等主要集镇设有水龙局和义务消防队,并在部分公共场所设置太平缸储水以防火灾。抗战期间,县设消防股、各区设消防班,配有火钩、唧筒等消防器材,备日机空袭时灭火之用。民国34年,各镇设水龙会,自筹资金,修建蓄水池,购置水枪、消防桶、火钩等消防器材。
解放初期,县城水龙会改称救火消防委员会,卞辖救火大队,队长由城关派出所所长兼任。1951年救火消防委员会更名为义务消防队,辖4个中队,19个小队,有队员260人。1954年,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促防,消防结合”的方针,组建双港、金神、青草等7个义务消防委员会和粮食局消防大队,全县计有义务消防队员1232人,配置水龙3架及其他消防器材。1965年-8月,成立县公安消防队,队员10人,购置消防车一辆,22马力消防机动泵一台。自1969年起,县消防队队员均为现役军人。1983年,县消防队更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桐城县消防中队。1987年,县消防中队安有火警电话专线,备有消防车2辆,消防机动泵4台,县城和平路、公园路、龙眠中路、人民广场等重要地段置消防栓7座。全县企业有专业消防队4个,义务消防队18个,共有专、兼职消防人员3000余人,配有消防机动泵30台,干粉灭火机700部,泡沫酸碱灭火机2000部,水带3000米,以及水龙、水箱、软梯等配套器材。农村居民点火灾,多由农民自行扑救,消防器具为木桶、水瓢、木梯、棍棒等。西北部山林区,邻县、邻乡、邻村之间订有防火公约。主要分水岭和较大居民点近旁,辟有防火道。城乡通车的居民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生火情,通过火警电话联系,县消防中队即驱车扑救。
(附)建国后桐城县较大火灾发生情况
1951至1986年,全县发生大、小火灾.1734起,伤197人,死89人,直接经济损失159.6万元。其中较大火灾有:
1951年8月16日,吕亭区毛河乡走塘村因小偷纵火,烧伤3人,烧毁房屋,33间以及其他物资。
1961年7月24日,杨桥公社综合厂社员做饭引起火灾,死1人,伤2人,烧毁房屋36间,损失粮食1880公斤。
1967年1月22日,徐河公社永丰大队红星生产队一精神病患者做饭引起火灾,烧毁房屋40间,损失粮食3500公斤以及其他物资。
1974年1月9日,桐城县医院药房烘中药无人看管着火,烧毁房屋12间、木材10立方米及一批中西药材。
1974年3月13日,高桥公社团墩大队鲍家大院少数群众闹丧纵火,烧毁房屋96间,17户粮食、衣物俱焚。
1978年8月30日,大关区供销社农资仓库化肥自燃引起火灾,烧毁房屋8间、硝铵2200公斤及其他物资。
1978年10月22日,陶冲公社伏虎大队胜利鞭炮厂,一人吸烟引起火药爆炸,死3人,伤3人,烧毁房屋2间。
1982年11月10日,大关区甑山公社邢河大队油厂因小偷偷窃汽车油箱中汽油,引起火灾,烧毁卡车1辆、榨油机l台、厂房6间及其他物资。
1984年3月7日,县木材公司加工厂一职工吸烟引起火灾,烧毁厂房7间、电锯2台及部分木材。
1984年10月6日,新安乡马路队公路上油罐车翻车,汽油溢出,遇火即燃,死3人,伤2人,烧毁房屋400平方米、粮食3028公斤以及商店、家具等。
1985年9月8日,徐河乡塑料厂因化学原料受压发热引起自燃,烧毁房屋13间,薄膜20吨、成品胶套50桶及其他化学原料。
四、看守、劳改
民国30年(1941),县法院设看守所,内置监狱,看守所所长兼监狱长。监所阴暗潮湿,饮食卫生条件极差,疫病流行,刑罚残酷,犯人生命无保障。同年9月,县监所在押人员曾联名上书控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将原监狱改为桐城县公安局看守所,收押人犯。对在押案犯执行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管教措施。1949年8月至1952年底,看守所组织轻刑、短刑犯人开垦荒地170亩,收获小麦8900公斤,玉米1900公斤,蔬菜6979公斤,用于改善犯人生活。1959年,县公安局在孔城古井设劳改农场,至1961年共垦地1800亩,收获粮食229.72万公斤。1962年农场撤销。1980年,县看守所内增设行政拘留所,关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15日以内拘留的人员。1985年,县看守所移址于县城南门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有套式楼房16间,以及闭路电视和电子遥控等设备。1987年,看守所羁押案犯174名,拘留治安处罚人员145名。在押犯人可订阅报纸,听有线广播。监所配有医务人员,为犯人治病防病,犯人食堂每日两稀一干,是全省条件较好的县级监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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