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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堤防管理
明、清时期,境内长江堤防,分元、亨、利、贞四段,计长90华里,由县丞与当地绅士组织管护。并一度由桐城县与怀宁县共管。民国25年(1936),全县设堤工委员会17个,负责维护、管理江堤和内河主要堤防。民国34年,全县有兼职堤管人员287人,组成各种护管组织56个。
建国后,1956年成立县水利局,下设长江修防段和大沙河管理所,共有专职管理干部13人。每遇春、夏水涨,发现险工险段,及时处理,并钉桩标号,冬、春组织民工翻筑培修,消除隐患。1987年,全县有江堤及千亩以上大圩专管机构10个,中、小堤防护管小组116个,专、兼职管理人员560余人。管理职能主要是:堤上及堤防内外建筑测址、定位、检查,堤段维护保养与绿化,涵闸和斗门控制、启闭与维修,公有水面综合利用等。
二、水库管理
1965年,先后设境主庙、牯牛背水库管理委员会,共有专职行政、技术干部13人,隶属县水电局。小(一)和小(二)型水库共设管理小组48个,各配专、兼职干部3至5人,接受当地行政部门和水利专管机构双重领导。1987年,全县有水库专管机构10个,管理小组47个,专、兼职管理干部183人,其中国家干部27人。其管理职能主要是:观测大坝沉陷、渗漏,主体和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库水综合利用,蓄水、泄洪、分水、放水等。
三、塘堰管理
明万历年间,境内茅草堰定有用水章程:“大关以下,不许拦河打坝,堰到李子树,只许牛车一部”,并按八“续”(片)分水,每续放水一昼夜,顺序轮流,从不违例。清末,全县有私塘私堰1.5万多个,多由业户自行管护,可随田租赁、典卖;公塘公堰3000多个,由受益户共同管理。民国25年(1936),全县设塘工委员会143个,施工队680个,由县政府建设科管理。民国28年后,塘堰管护组织废弛,水利失修,排灌能力下降。
1950年,土地改革中,塘堰随同耕地分配到耕种者手中。农业合作化后,由互助组和合作社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1987年,全县有塘23247口,堰150条,其中2条(口)设有专管机构,共配专、兼职干部11人。其余由所在乡、村和村民组管理。
四、灌溉管理
60年代后,县内中、小水库相继发挥效益,灌溉管理方法由供水单位召开灌区代表会议确定。一般根据旱情、水路,按受益田亩面积和“平衡进水、重点照顾”的原则,确定用水单位进水时间和分流量。放水时,渠堤及控制闸由专管机构和进水单位派人看管,按时接交,定点测流、计量。1983年,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准擅自堵渠截流、扒口放水和强行启闭控制闸,并先后重罚偷水、抢水肇事者5人。
灌溉水费征收始于1962年。是年牯牛背、境主庙水库在全省率先试行计量征收水费办法,每立方米用水收费2厘。翌年,8座小(一)型水库和孔洪堰、新店堰等相继计量征收水费,收入用于工程维护和管理人员工资。1985年起,牯牛背、境主庙水库除收计量水费外,还按受益程度分四等征收基本水费,每亩分别为1元、0.80元、0.60元、0.40元,年均征收水费18.76万元;孔洪堰受益田亩分三等计征,每亩分别为0.70元、0.50元、0.30元,贫困户减征5%,年平均征收水费0.84万元。
五、水利纠纷调处
建国前,不断发生的水利纠纷,使农村许多亲邻挚友反目成仇,诉讼不已。民国23年(1934),全县发生重大水利纠纷13起,其中诉于公堂的7起。民国33年,孔城万家圩与唐家圩因拦河打坝发生械斗,双方共死、伤5人。
建国后,水利设施由国家和集体管理,群众直接冲突减少。如遇争纷,当地行政和专管部门及时调处,平息事端,团结治水。1956年,桐城县王集乡地弯村与庐江县葛庙乡西冲村因引泉抗旱发生纠纷。1958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调解文告,将上游泉眼划归西冲大队(原西冲村),下游泉眼划归地弯大队(原地弯村),后因上下泉眼出水量悬殊,重新调解为地弯大队3天、西冲大队2天轮流使用上下泉眼。1967年,新店公社与石南公社因石南水库蓄水发生纠纷,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会同孔城区干部进行调解:新店公社被淹耕地由石南公社划给熟田地80亩、稻谷3000斤一次性补偿,被补偿单位不再享受其它权益,但有130亩耕地可引用库水灌溉。1983年,铁铺公社民主大队与包圩公社解放大队因续建解放节制闸发生冲突,县水电局会同所在区社进行调解,双方同意按“上游照顾下游灌溉,下游照顾上游泄洪”的原则,确定闸底高程、闸孔宽度、蓄水深度等工程标准,施工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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