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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办王字第032号
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它不仅会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产,而且会影响群众生活和家庭和睦,甚至会使一些从事赌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这一问题各地必须引起注意,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教育,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禁赌博现象的发生。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在春节前,各地应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遍进行一次勤俭建国、勤俭办社、勤俭持家的教育。反复说明赌博是一种破坏生产、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积极协助政府禁止赌博。如发现有赌博和变相赌博行为以及制造赌具者,应及时向政府检举揭发。
二、对制造赌具、为首聚赌、窝赌和赌头赌棍分子,以及参加赌博的地、富、反、坏分子应严厉制裁;对于一般群众偶尔被骗参与赌博的应坚持教育,提高觉悟,保证不犯。但对个别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也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为了防止赌博,各地除应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好当前生产、办好夜校,把群众主要精力引导到生产和政治、文化学习上去。同时,在春节期间,应积极开展正当的有教育意义的文娱活动,以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但要注意节约,不准在群众中摊粮摊款,更不能借机挥霍浪费。
以上布告,希全县干部和群众切实遵照执行。
县长王诗豪
1964年2月2日
岳西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防火的布告
岳办字第21号
护林防火,是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措施。现冬季已到,草木皆枯,最易引起火灾,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一、建立与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公社应成立护林指挥所,生产大队成立护林队、组,生产队固定护林员,层层划片,分片包干。与毗连省、县交界地区应主动联系,健全联防组织,明确分工,相互协作。一旦发生火情,各级护林组织应立即动员一切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扑救。
二、坚决贯彻国务院颁发的“森林保护条例”。要求队队户户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三、做好防范工作。山区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修防火线、防火道,设了望台,丘陵区应广泛树立标语牌、防火牌和设置检查哨。
四、严格控制火源。在林区一律不准烧垦、烧荒、烧牧场、烧山驱兽,一些必须的生产用火,一定要做到火在人在,火熄人走。
五、对保护森林和防止火灾有功者,应广以表扬和奖励,对地、富、反、坏分子纵火烧山和蓄意破坏山林者,应依法严惩。
以上布告,希全县人民遵照执行。
县长王诗豪
1965年元月8日
岳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岳政字(83)98号
各区公所、天堂镇人民政府、各公社管委会(乡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县核定了第一批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保护文物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十年内乱期间,祖国文物经历了一场浩劫,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一些地方文物破坏的情况得到制止,县公布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贯彻文物保护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件大事,为切实搞好对这批文物的保护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文物保护单位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二、这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分别由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任何损害其地形地貌,如开山取石,砍伐林木等,都一律禁止。
三、文物保护单位可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以发挥文物在各方面的教育作用。如必须作其它用途,应报县批准。一切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物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五、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要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高人民对保护文物重要意义的认识,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成为人们自觉地文明行为。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1983年8月3日
岳西县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地建筑物

岳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编纂《岳西县志》的决议
(1983年9月1日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编纂地方志,是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在四化建设的今天,编纂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岳西县志》,是一项对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千秋大业,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工作,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编好《岳西县志》是全县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一、编纂县志,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运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资料,编出真实反映岳西面貌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志书。
二、全县各区、镇、社,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同志都要高度重视《岳西县志》的编纂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修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都要成立修志领导小组和编写小组,根据“做什么,写什么”的原则,迅速编写各自的专业志,力争在两年内完成所应承担的编写任务。
三、要按照“专业人员要精,社会力量要广”的原则,确定编写人员,广泛动员热心修志工作的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熟悉地方掌故和富有学识的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科技人员为编修县志服务。
四、编纂县志,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全县人民,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这项工作,为编修县志积极搜集、提供资料,群策群力,协同作战,为早日编修好《岳西县志》,做出应有的贡献。
岳西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1984年5月23日岳西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珍惜每一寸土地,防止村镇建设乱占耕地和山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凡村镇建房用地均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条,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的耕地和山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未经区以上机关批准,不准建房、建窑和毁地取土。
第三条,村镇建房,必须先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囚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隙地和荒山荒地,先粗后细,制定规划。村的规划由村制定,经过村民大会通过,报乡人民政府批准。乡所在地的村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制定,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农产宅基地的限额标准:我县人多地少,新建房的农户一般不准占用耕地,按规划非占用不可的,需经指定机关批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二分五厘,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户最高不得超过四分五厘。
第五条,一切房屋都应领取宅基地证。凡新建房的农户,每户收取宅基地证费3元;原有住宅每户只收住宅证工本费3角。
乡村企业新建或扩建厂房,收取宅基地证费5元到10元,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新建或扩建厂房、建设住宅等收费15元至20元。
第六条,村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一律要全面调查测算,核实周界,登记清楚。对超出本细则所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在统一规划建房时划出,交村民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如果超过部分不多,不与其它空闲地联片,又不能再安排居户的,可仍由原户使用或留做公共场所,原住户所使用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再补划,如差额过多,确不够最低居住需要,可在统一规划中,由村民小组调剂解决。
第七条,居民迁出村镇,五保户和已与子女分居的老人去世所腾出的宅基地,一律由村镇统一安排使用,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八条,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和退伍军人建房需要宅基地,应向所在地的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乡逐级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当地区公所批准,核发宅基地证后,方可新建。
第九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户,其宅基地面积可享受所在村镇的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户,其宅基地面积按所在村镇最低标准划给,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准划给宅基地建房。
第十条,新办砖瓦厂和其它公用建筑,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不得占用耕地,不得违反规划布局。确需占用耕地取土的,在用后必须填土恢复种植。
第十一条,国家下设农村的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国家企事业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企业,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公所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历史遗留问题,需经乡人民政府核实建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审批,补办批准手续。对多征少用,征而不用超过一年的土地,一律退交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自1981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集体耕地的布告”以来,未经乡(社)以上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由乡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清查,酌情处理。农户建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布局。今后,对采取违法手段占用土地或超越审批权限不按规定审批的土地,一律宣布无效,并要逐级追查责任并处以悔过、罚款、拆除房屋,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中,要认真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分类指导”的方针,做好对山、水、林、田、路、村镇的全面规划,不准因村镇规划安排宅基地而乱砍树木。要保护村镇范围内一切自然资源,要长期养护、利用和发展,河流、沟塘、林、茶、桑、果等多种经济地,要巩固完善责任制,不准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农村建房要贯彻适用、经济、卫生、美观的原则,做到宅、路、沟、树、公共设施布局合理,既要保持当地农房传统特色,又要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大力提倡利用当地砖瓦石料,兴建楼房、排房,既有利防震、防洪、防风、防火,又节约用地。
第十五条,区、镇、乡要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岳西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 岳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紧急通知
岳政字(1984)119号
天堂镇人民政府,各区公所、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据有关部门报告,本月19日到20日,在汤池街上发现出售白天鹅6只,其中死的5只,活的1只。白天鹅是届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类动物。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积极发展珍贵野生动物资源,对国家“四化”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造福于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及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措施,认真搞好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发展工作。 二、根据“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合理猎捕利用”的方针,向广大干群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严禁猎捕珍贵野生动物资源。对不听劝阻、不经批准猎捕珍贵动物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很多珍贵稀有、特产动物。除初次发现的白天鹅外,还有地鸡(白冠长尾雉)、大鲵(娃娃鱼)等均属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类动物。猎捕一类、二类动物必须经省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能猎捕、出售、收购,违者除没收外,并按有关条例处理。
四、汤池乡发生的猎捕白天鹅问题,林业、公安部门要立即配合汤池乡政府进行凋查,搞清问题,并向县政府作专题报告。各地再发现白天鹅,不得猎捕,加以保护,及时转告林业部门。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198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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