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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旧式家庭以数世同堂为荣,人口有多到几十的。弟兄多人虽都已成人,有妻室子女,但只要父母健在,一般都不分居,家政仍由父母主持。父母老迈则由长兄当家。父母去世而弟妹年幼时,兄长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必待弟弟娶妻以后才可分居,弟妹对兄嫂也敬如父母,故有“长哥当父,长嫂当母”的古训。现今人们都乐于过小家庭生活,结婚后即单独成家,父子分爨的已很普遍。
子女不论年龄多大,婚嫁之事多由父母操办,一般认为只有完成了子女婚姻大事,父母才算尽了对子女的养育责任。故出现早为子女完婚的现象。
旧俗,以无子孙为最大憾事,以有子孙为光彩,谓多子多福;有女无子的多择一侄儿过继为子。实行计划生育后,多数人响应号召只生1个孩子,农民希望有1个男孩,因而多胎现象屡禁不止。
建国前,男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的。女儿出嫁以后不需要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妇女在家庭中多处于依附地位,一切由男子决断,妇女当家的是少数,且受到社会上的非议。建国后,提倡男女平等,妇女受到尊重当家作主已很普遍。但在生男生女和子女读书问题上仍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夫妻本有互相继承遗产权利,但若丈夫去世妻子改嫁时,囿于旧俗,一般都不带走丈夫遗产。
宗族建国前,人们宗族观念极为浓厚。各姓族都建有宗祠或支祠,置有房屋田地和坟山,推有管理人(首事)。每年“清明”、“冬至”合族人到祠堂、坟山祭祖。族中届30年一修谱帙,将合族人丁有系统的、无一遗漏的记入谱帙之中,功成之日作斋醮唱戏表示庆贺。族中有办婚丧喜庆之事的,前往祝贺或吊唁并协助料理。族中有子弟上中学或大学读书的,公堂给予资助。储、王两姓还在县内办了私立南岳和华正中学。族人中有获得功名学位的共以为荣,有不肖或犯罪的共以为耻。凡有对父母不孝,或为非作歹,或触犯封建礼教的,族内开祠堂惩处,轻者磕头赔礼,重者打板子,极严重的注下户乃至处死。家庭中的纠纷也由族内首事给予调解处理。
建国后,反对封建宗法观念,批判族权,没收了姓族公堂的田产和祠堂房屋,联宗祭祖活动受到禁止,宗族观念已逐渐淡薄。然族人之间仍怀有一定的感情,70年代末期以后,联宗祭祖之事又有发生,族人之间的往来逐渐密切,修谱之事也暗中进行。
邻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在生产生活上互相给予方便和支持。如发生纠纷,由地方上有声望的人调解仲裁。对于一些不端行为定出禁例,共同遵行,甚至勒碑示禁。茅山乡小河南村存有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的禁碑,金山乡周畈村有嘉庆九年(1804年)的禁碑(参见卷首照片)。凡侵犯他人利益,窃取他人竹木、田禾、菜果、茯苓,纵放六畜践食禾苗,私开汤锅宰杀耕牛,聚赌窝赌,为贼人销脏窝脏等均在禁止之列。民国时期,地方上每年还举行一次集会,讨论修改补充禁例,张贴告示,谓之“申禁”;并确定专人巡查,谓之“看禁”。对违禁者惩罚较严,情节轻微的要赔偿损失并放鞭炮响众,情节一般的要办酒席赔礼,严重的报官府惩治。由于惩罚严,故犯之者少。新中国成立以后,继承了这一传统,先后订有爱国公约、护林公约和乡规民约等。但有的地方对乡规民约执行不严,偷砍树木、盗窃茯苓、天麻之类的行为未能禁绝。
公益事业在建国前也由地方筹资兴办,如设义渡、建茶亭、办学校等,各地还设有同仁堂、聊济局等慈善机构,置有房屋田地等固定资产,接纳和安置外地灾民,资助当地贫困人家料理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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