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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民国时期,救灾以借贷和捐献粮食为主。民国32年(1943年),各乡保建有积谷仓,仅迎水、西美、河清、石榜4乡就有积谷仓55所,屯谷3100市担,以春贷秋还方式,救济灾荒。34年,春荒严重,县成立救济委员会,县长李品和兼主任,捐款1万元,并倡导“人饥己饥,斗米救灾”捐献活动,向县直机关学校公教人员募集糙米77.8石,所捐款物按人口分乡赈济灾民。
建国后,本县自然灾害频发。党和人民政府十分关心灾区人民的生活,及时发放救济款和衣、棉等物资。1949年至1953年,粮食救济共374.4吨。1954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每遇灾年,国家均减、免征购任务,增加供应指标,灾民可拿救济款购买粮食。1969年7月,县内遭遇罕见的洪灾,城乡共损失866.28万元,灾情发生后,政府投放救济款172.45万元,还有大量化肥、棉布、棉花、木材等,解决灾民困难。自1949年至1985年,国家共发救济款达738.04万元以及棉布、棉花、衣被等大量物资(表23——2、表23——3)
岳西县发放灾害救济款情况

表23——3岳西县若干年份发放救灾物资情况

农村社会救济建国初,社会救济以发放粮食为主。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所依靠的孤、老、病、残者,给予定量粮食救济·;对游民、乞丐予以收容遣送回原籍生产,有的由教养院收养。合作化时期,由于互助合作组织和农副业生产逐渐发展,农民生产普遍得到改善,对部分孤、老、病、残及一般困难户,随着土地入社,改由各社供养,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1955年以后,发粮改发救济款(表23—4)。“文化大革命”中,政策混乱,救济款成为“万能款”,挪用于修桥、修路、兴修水利等。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社会救济走上正轨,但仍是平均分配。1981年起,采取四定办法,即定经费,全县每年12万元以上;定标准,每户至少30元;定对象,农村的五保户、痴呆和严重困难户;定期限,一年一次。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工,国家补助”的原则,也给予适当的补助。1955年至1985年,全县共发放农村复退军人临时救济款13万余元。1985年后,全县每年农村救济经费22万元以上。
岳西县发放社会救济款情况

城镇社会救济人民政府对城镇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居民给予定期救济,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居民给予临时救济,以保障他们维持基本生活。建国初,对城镇生活困难而有劳动力的困难户,给予推荐就业办法解决。1955年后,通过发展集体所有制的街道生产和生活服务行业途径,增加居民收入,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定期或临时性救济。1950年至1979年,发放城镇救济款15.9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扩大城镇救济范围,提高标准,使困难户生活更加有了保障。1980年至1985年间,有困难产69户283人,发放救济款17416元。
其他救济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没有军籍的职工,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办理了退职手续,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的退职职工,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其伤残相当于二等一级以上而家庭生活无依靠者,证件齐全,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本县有上述救济对象86人,1965年8月起,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40%。1966年9月,华侨严汉归国回到家乡撞钟公社张畈大队定居,其妻阮氏伞和4名子女为越南侨民,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5元。1982年调至8元,另补助建房费300元。从1983年起,凡符合上述条件,生活确实困难者,给予定期救济,每月由原来的8至10元的标准调至12至14元。
收容遣送本地人民乐于施舍行善,世习相传,以致流民走村串户栖乞境内。同治年间至民国时期民间创办“同仁局”,备有房屋,收容流民。
1964年起,有山东、河南和本省淮北地区部分灾民和外流群众,流入本县乞讨,间有少数不良分子游荡于深山僻壤,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上级指示,予以收容。至1968年,先后遣送回籍达3000余人,其中河南、山东灾民1260人。1980年至1982年,遣返原籍1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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