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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前线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境内有2470名青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人民为红军筹军粮160750公斤,军衣2125件,军鞋3480双,出动民工42670人次,养护伤员3898人次。
抗日战争时期,邻县相继沦陷,本县为巩固后方,适应全面抗战形势,在驻军部署下,动员民工挖掘战壕80多条,修筑碉堡、哨所以及其它防御工事480多座,筹集军粮62159公斤、军鞋4827双,从军青年698人。民国31年(1942年),发动各界献金30余万元购买飞机、大炮,充实抗战力量。
解放战争时期,本县于民国38年3月成立支前指挥部,组织3个民工大队800余人,前往望江、江西弋阳支援人民解放军作战,计10万余工日,搬运支前军粮、军鞋等物资,并有874名青年参军南下。
1950年,美国发动侵朝战争。1951年4月,本县成立抗美援朝分会,全县有669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1952年,11万多人参加和平签名运动,660名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经检合格200多名入伍,走上保家卫国前线。全县捐献飞机、大炮款计旧版人民币11亿元。
1962年,蒋介石宣称反攻大陆,本县成立备战支前指挥部,组织民工挖掘防空洞705个,筹集军粮42937.5公斤、战备盐2600吨。1965年,安昌、长宁、建西、庆源、永达国防5厂在本县境内兴建,全县投入58987个劳动日支援施工。1956年起,每年都有百余名适龄青年应征入伍。
烈士追恤建国后,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恤等条例,本县成立追恤领导小组,多次组织专人进行烈士追恤工作。1951年追认烈士275名,发放恤金25450元。1952年至1955年,追认烈士394名,发放恤金75490元。1957年至1959年,追认烈士328名,发放抚恤金31870元。1960年至1963年,追认烈士88名,发放恤金9887元。1971年2月,再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历时4个月,追认烈士55名,发放恤金6048元。普查登记1106人,清除错追认的3名。1973年追认烈士42名,发放恤金3050元。1985年追认烈士8名,发证不抚恤。除了一些无亲属、无籍贯、无姓名的无法登记外,全县在册烈士1400余名。年发放恤金30余万元。
残废抚恤1950年12月始,对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指战员及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负伤而导致残废者发给优待金,残废人员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程度,评定残废等级,颁发证书。1962年,对全县伤残人员进行全面评残换证工作,将53名伤残人员残废等级作了调整,重新评残2人,纠错3人,因死亡停止抚恤的5人,对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工因战因工致残的按上述条例评残定级发证,按照标准给予残废金或优待金。 1981年5月,对全县131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同时整理和健全伤残人员档案。1950年至1952年,本县抚恤金是以粮食计价发放的。1953年起,改以货币发放(表23——1)。
表23——1岳西县残废人员和残废金发放情况选年统计

国家补助自1950年起,政府对于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给子实物补助,根据各个时期生活水平相应调整补助标准。1950年,享受定补的烈军属、复员军人570人,年补助粮食31150公斤,人均54.6公斤。
1954年改以现金补助,全县定期、定量补助款27370元,补助225户879人;临时补助5624元,解决2100人的临时困难。1962年扩大补助范围,全县享受定补257户924人,年发补助款35760元,人均38.7元。1963年,国家规定将按年计发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按月计发,农村每人每月2至4元,城镇每人每月4至6元。该年全县享受补助的317户648人,其中烈属157户,病故、失踪军人家属45户,复员退伍军人115户,月发款2683元,人均4.14元。1972年2月,县革委会主任常棣和率县社干部150人,组成优抚检查组,分别对6900名优抚对象进行走访,落实优抚政策。1964年至1978年的14年间,共发定量补助35万余元。
1979年冬,国务院增拨补助专款,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补助6至10元,城镇10至15元,对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分别提高到20至25元。通过调整,全县提高标准的985人,取消定补100余人,新评享受定补312人。1980年,全县享受定补1153户1163人;1981年,定补1195户1201人;1982年定补1238人,其中烈属405人,复员军人720人,退伍军人105人,其他8人。至1984年,定补人员逐年增加,人均补助标准每月均在10元左右。
1985年,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文件规定,对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由定补改发定期抚恤金,每月标准20至25元,全县享受定补1298人,年补款154598元,占全年优抚经费总额的81%。
建国以来对优抚对象生活发生困难的,政府还平均每年拨出专款5万元,作为临时救济补助,重点解决他们的住房、治病和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流落本县以及本县籍的红军失散人员,经过调查登记审定,确定29人享受定补,每人每月发给定额补助15元。
群众优待群众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实行优待有三种形式:
优待代耕1956年以前,农村生产以个体为主,对优待户一是代耕,二是包工。1956年,全县有烈属890户,享受代耕308户,占总户数34.6%,代耕田地1100.73亩;军属1129户,享受代耕814户,占总户数72.1%,代耕田地3288.78亩。
优待劳动日1957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农业生产由个体转向集体经营为主,原优待代耕制改为优待劳动日(即工分制,每个劳动日10分工分)。优待标准依其困难程度,保证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每年春耕前由生产队将优待工分评定至户,秋季分配时优待工分与自做工分一起参与分配。1964年,全县1125户享受优待劳动日75355个,户均67个。1981年底,全县优抚对象为4043户,享受优待户1873户,优待劳动日13.1万个。
优待现金1982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优待工分制改为优待现金,对农村的义务兵实行户户优待,户均优待标准超过当年全县人均收入10%;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优待面达80%,残废复员军人优待面为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面达10%,户均优待标准为当年全县人均收入的1/2。1984年起,以乡为单位,实行优待工作四统一,即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筹集、统一兑现,发证到户,张榜公布,订入合同,并将军属优待金通知到部队。白帽区于1984年和1985年两年,乡乡召开兑现大会,将优待款一次兑清,博得优抚户赞许。
军人安置1958年以前,复退军人1800余人,除文化偏低或年老体弱未予安排外,安排工作1100人,占总人数的61%。
1958年,军队干部实行离、退休制度,至1985年止,本县共接收离、退休老干部77名,对其生活及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均予妥善安置。
1960年以后,按国务院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原属农村的一律回农村安置。1980年以后,对农村退伍军人凡立二等功以上,在入伍期间与在职职工结婚的、对越作战负伤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少数退伍女兵,均安置为国家正式职工。建国以来,全县共接收复退军人4736人,其中复员军人1613名,退伍军人3123名。安排担任基层干部、民办教师和乡镇企业工作的1706名,另对口安置志愿兵6名。
慰问民国28年(1939年),县民众抗日动员委员会发起捐献寒(棉)衣、汗衣送给驻县抗日部队。30年,私立南岳中学师生捐法币316元,送给主办单位安徽省党部转赠,以示春节期间对抗日军队的慰问。
建国后,每年元旦、春节、建军节,县、区、乡均有组织地向驻军和优抚对象进行大规模的慰问活动,赠送光荣匾、贺年片、慰问信等。1950年,全县计送光荣匾2315个,光荣灯758盏,大米1287.5公斤,小麦1012.5公斤,山芋1890公斤,猪肉362.5公斤,白糖62公斤,柴草10059公斤。
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来县访问,26日召开县第一届烈军属和荣誉军人代表会议,推选储茂贵、沈家才、王义才3人代表老区人民赴京参加国庆典礼。
1965年12月,县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大会,会期4天,进行慰问表彰。
1979年2月18日,王灿在云南前线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壮烈牺牲,《人民日报》发表《把青春和生命献给祖国》的通讯,一时全国各族人民纷纷向烈士亲属寄慰问信、慰问品、红领巾、致敬锦旗等;省委、省革命委员会负责人专程到烈士家乡道义公社召开慰问大会,省委书记万里亲切会见烈士的父亲;吉林省蛟河县一名与烈士同姓名的女青年王灿千里迢迢前来慰问,认做烈士父母的女儿;内蒙卓资县青年工人布勒巴特尔寄赠蒙古族最珍贵的礼物祖传丝腰带,也请求做烈士父母的儿子。
1980年春节,县召开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大会,区、社召开座谈会和优抚对象代表会126场次,有200多人为烈军属做好事300多件,其中古坊公社组织团员青年、民兵打柴5500公斤,分送孤老烈属和残废军人。
1985年,县政府发动有关工厂筹集罐头、糕点、糖果、饮料酒等慰问品,运往祖国南疆老山、者阴山前线,慰问指战员,并多次发送慰问信,鼓励战士安守边疆立新功。
烈士褒扬1980年,县民政局对烈士再次普遍调查登记,编制《英名录》,在册烈士1400余名。建国后,境内烈士遗骸均得到集中移葬,或重新建墓立碑。1958年,在城南建县革命烈士陵园,陵园内建有烈士纪念塔和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店前、包家两乡分别为烈士墓修建纪念塔、亭。1979年4月,省地县党团组织分别作出《向王灿烈士学习》的决定。1984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为王步文烈士树碑立记。1985年,县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重新布展,展出103位烈士的遗像、遗物和事迹画片等,以供人们瞻仰。每年清明节,机关、厂矿、学校纷纷组织送花圈,祭扫烈士墓活动已成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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