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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1950年1月,县政府设立司法科,代理法院审判工作。1951年,县法院正式成立,司法科被撤并,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法院兼管。1980年10月,为健全法制,正式成立司法局,配干部5人。至1985年,司法局先后下设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和调解委员会,人员增至13人。
公证工作1956年,县法院附设公证室,1959年撤销。1983年3月成立公证处,截至1985年,办理公证建设承包合同165件,劳动合同59件,扶优合同36件,以及收养子女、房屋买卖、加工承揽协议书等类公证846件,共收取公证费18723.34元。
法律咨询1956年成立法律顾问处。1958年撤销,律师业务由县法院代管。1981年5月重新设立法律顾问处。截止1985年,应聘担任刑事辩护92件,代写法律文书145份,接待来访和法律咨询586人次,代理民事诉讼28件,处理人民来信299封,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5家,专业户法律顾问3家。业务收费1984年为1038元。1985年为4183元。
人民调解1950年,筹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1951年全县共建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55个,调解小组467个,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58年,大办人民公社,建立调解委员会456个,调解委员2357人,同年将治保组织与调解组织合并为治保调处委员会。1960年,根据省委第十一次司法工作会议精神,规定凡向县法院申诉的案件须先经大队、公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向法院申诉。“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瘫痪,由治安保卫组代替。1973年,重建调解组织。1974年,全县建立基层调解组织389个,调解人员2539人。并对其中5个公社37个调解组织148名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976年,在区、社调解委员会基础上成立“破旧立新”委员会61个,厂矿建立“工人法纪宣传委员会”21个。1979年7月,全县基层调解委员会有大队级365个,公社级61个,共426个。
1982年,民事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移交司法局管理,经过整顿,全县共建人民调解组织359个,处理涉及刑事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5件,调解一般民事纠纷2834件。
1983年,来榜公社调解成绩优异,出席省调解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1985年,全县8区1镇61乡347村两个居民委员会以及12个企业单位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全县发生各类纠纷11500件,调解8970件,占发生数的78%。
法制宣传1981年后,国家大抓法制建设,本县采取编印《法制宣传》材料和《普法简报》,出宣传栏、墙报,编放映前宣传幻灯片,召开有线广播会,举办法律常识讲座,培训法律宣传员,出动宣传车等措施,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984年,县区乡共上法律课746场次,全县人均受教育4次,有19名犯罪分子受教育后投案自首并揭发他人罪行。
1985年,为增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出墙报、橱窗19期,图片展览1次,广播稿17篇,上法制课12场,印发宣传材料7种计4000份,组建公、检、法、司联合法制宣传团,分赴各区巡回宣讲并散发《法律常识读本》3万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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