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审判机构民国32年(1943年)起,本县二审案件属安徽省高等法院太湖分庭审理。
1950年1月,县政府始设司法科,受理民事、刑事案件。同年冬,成立县人民法庭,编制11人。全县11个区各设分庭,兼职63人。1951年1月成立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和民事两个审判庭。1952年5月,成立县“三反”人民法庭,审理运动中的贪污案件。9月,改刑事审判庭为第一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为第二审判庭。11月,于店前设立第一巡回法庭。1954年进行普遍选举,于各区设普选人民法庭,处理选举中发生的问题。同年6月,于河口增设第二巡回法庭。1955年,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改为店前人民法庭和来榜人民法庭,为常设机构。1958年冬大炼钢铁,成立“炼铁师人民法庭”,派出干部深入炉前,及时处理各种违法案件。
1966年至1972年,公检法3家同遭“砸烂”,审判工作由“军管组”负责,民事案件几乎未审理。
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和办公室,12月恢复店前、东风人民法庭。1978年9月,增设五河、来榜人民法庭。1981年6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5月建白帽人民法庭。1984年机构改革,全县5个人民法庭,配干部法警27人;县院配干部法警19人。
民事审判1950年12月,司法科受理婚姻、财产、抚养、债务、继承、赔偿、山林、水利等民事案件及其他纠纷。1951年,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报上级核示。当年,受理虐待、买卖包办婚姻、离婚纠纷89件、解除婚约56件。1962年和1963年,民事纠纷突出,主要是队与队、社与社、县与县之间的山林、水利、坟地纠纷,多数纠纷通过审判了结。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司法战线上大搞“两个否定(否定文化大革命前17年毛主席革命路线在公安战线占主导地位,否定广大公安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一个砸烂(公检法)”,鼓吹专政机关不管人民内部矛盾,取消民事审判工作,造成民事案件无人管,纠纷无人解决,以致人民内部矛盾激化。
1973年,恢复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157件,判决8件,调解67件,其余送有关单位处理。1975年后,县法院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工作方针,同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以及其他不法行为作斗争。在处理婚姻纠纷中,把保障军人婚姻放在首位;对感情确属破裂而调解无效者准予离婚。1981年受理148件,审结135件,其中离婚案7件。1982年《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全年受理民事案件179件。基本按《民事诉讼法》程序审结。1983年,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社会治安、有利于家庭和睦的原则出发,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审结136件。1984年受理120件,经过思想教育,说服开导,促使95%的当事人息讼和解。
刑事审判建国初期,由于人民法院机构尚不健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中的刑事案件,主要设置临时人民法庭直接审理,另设立区级分庭11个,审理轻微刑事案件。1950年至1952年,人民法庭共开庭63次,旁听群众累计达11.3万人次,共审理判决2800件,其中处决反革命分子330人,另审理普通刑事案件800多件。
1955年11月,开展社会镇反运动,挖出各种反动分子186人,其中残余反革命分子21人,现行反革命分子2人,新生反革命分子15人,有现行破坏活动的五类分子67人,其他刑事犯罪分子45名,漏划地主14人,富农22人。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社会上谣言四起,影响了农民社会主义积极性,贯彻农业发展纲要以后,还出现不法分子破坏农具,残害耕畜,影响合作化发展,经及时打击,严厉制裁,到1956年,刑事犯罪发案率明显下降。
1958年“大跃进”,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全县从机关到农村抽调大批人力会同外县开进的13万大军组成炼铁师,在全县大炼钢铁,于各炼铁师分设人民法庭。公检法抽调干部合署办公,实行就地办案,全年判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421人。同年元月5日,上水乡(现毛尖山乡)干部思想麻痹,工作不深入实际,偏听偏信,致错捕无辜群众17人,酿成冤案,导致多人死亡和多家罹难的严重事件(参见《大事纪略·上水事件》)。另在黄羊、店前、来榜也出现类似事件,后分别平反纠正。
1959年,共惩处犯罪分子1257人。其中依法逮捕187人,管制221人。中共中央特赦罪犯与摘帽子决定公布后,县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131名在押已决犯,134名保外就医已决犯,30名劳教分子和74名右派分子全面摸底,报经地委审查后,赦罪34名,摘帽4名。
1960年,坚持捕前斗争、捕后宣传,召开公开审判大会44场,使17.9万人(次)受到教育。
1961年,对上年12月26日发生的石关反革命暴乱事件进行处理,罪犯汪祖清、刘兵被判处死刑,刘胜松、李安全、李国胜、储昭时等被判处死缓,汪仁、许中敬被判处无期徒刑,首犯许斌生、王秀成在围剿中死亡。其余11人均判处有期徒刑。
1962年,一般刑事案件有所上升,主要是自诉案件增多。
1965年,开展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运动,大搞机关革命化,组织和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保障四清运动的顺利进行。
1966年冬,机构瘫痪。1968年6月1日实行军管。1969年,判处道义公社走马大队大搞“逼供信”,追查所谓“中国劳动党”组织,残酷迫害群众的首犯民兵营长王绪荣有期徒刑7年。
1973年,法院恢复成立,刑事审判中贯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和“打击面要小、教育面要宽”的政策,基本上做到依法办案。全县收案61件,结案43件。
1975年,在县城召开7000余人公判大会,对报复杀人犯徐小周及其他9名流氓盗窃案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1977年以后,审判工作着重打击打、砸、抢骨干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198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快从重,严惩现行重大犯罪活动。1981年,受理各种刑事案件50件62人。1982年收案率比上年下降8%,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87%。就地公开审判7次,累计旁听群众达7000人。1983年,审结各类刑事案125件,属于中央规定的7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有39件,其中杀人案2件,放火案1件,强奸案10件,抢劫案3件,拐卖人口案8件,重大盗窃案4件,重大伤害案2件,流氓案9件。1984年受理的101件刑事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24件。
经济审判1950年至1980年,经济纠纷案件由民庭处理。1981年6月,由经济审判庭处理。1982年以后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审理经济案件。审结盗伐森林案3件、合同纠纷案2件。1984年5月,县法院经济庭受理怀宁县育儿青年综合厂起诉本县桃李乡鞭炮厂不履行购销合同案,经济庭查清事实,依法进行调解,促使桃李乡鞭炮厂负责人应诉,依法履行合同,怀宁县育儿青年综合厂为此向经济庭赠送“铁面无私”锦旗1面。 1981年至1985年,经济审判庭共受理案件19起,其中盗伐森林案7件、合同纠纷案12件。
复查平反1951年和1952年,县法院对已办刑事案件进行“回头看”工作。1953年,组织干部根据人民来信提供情况进行积案清理,对在押未决犯予以审查,同时在检查监所中对有些疑案普遍进行一次是否因错捕、错判为内容的清查工作。
1956年成立复查办公室,全面普查1954年9月20日第一部《宪法》公布以来所判决的刑事案件159件。对复查案件中凡“五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书)不全的要求补办,符合平反规定的经有关部门和同级党委研究,即可平反。属于二审终审判决的,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改判。 1959年,复查大炼钢铁中判处案件1385件。由于宁“左”勿右思想依然存在,只对10%左右的案件给予改判。
1968年,来榜一带成立的“中国劳动人民自建党”为原国家主席刘少奇受迫害鸣不平,当时被作为反革命集团案受到严重打击,并扩大到其他地区,掀起一场挖“黑线”斗争,酿成捆打吊绑逼供信,致多人伤残的“走马事件”。1978年3月28日,贯彻省委、县委复查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力量安排复查工作。1981年,“中国劳动人民自建党”集团案得到彻底平反,对被冤杀的朱华森给予冤狱补助费800元,并吸收其女顶替就业。对在服刑中的汪旵东、徐承良、徐承普3人,法院派车接出劳改农场和监狱,无罪释放。共补冤狱费3900元,并在来榜区召开平反大会,为蒙冤者公开恢复名誉。
至1984年,全县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各种刑事案件381件465人,其中属政治案件104件186人、普通刑事案件277件279人。复查结果:撤销原判宣告无罪91件148人;免予刑处3件4人;减轻刑罚2件2人;改变定性2件3人;维持原判283件308人。复查“文革”前历次申诉案297件309人,其中属政治案件200件217人、普刑案件87件92人。复查结果:宣告无罪55件71人;免予刑处94件95人;维持原判138件143人。复查1977年至1979年间,政治案件4件4人,普刑案件62件62人。复查结果:政治案件全部平反,普刑案件均维持原判。
上一篇:第二节 检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