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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构民国时期,本县无专门检察机构,各类案件由县府受理,县长兼任检察官,下设司法承审员处理民事案件。
1955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配干部3人,1957年增至13人,下设侦察组和审判监督组。1960年精减机构,人员减至3人。1965年增至7人,改设办案和秘书两组。1968年4月成立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检察院停止行使职权。1978年7月恢复检察院,配备7人。1980年,下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办公室,人员配至23人。1984年机构改革,改并为一科、二科和办公室,一科负责刑事检察和监所检察业务,二科负责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业务,配备人员24人。1985年,人员增至28人。
刑事检察1955年,审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86件,经审查批捕66件;受理公安机关预审终结移送起诉案119件,审查提起公诉113件。1959年受理提请批捕案1029件,经审结批捕207人。同年3月,逮捕批准权收归地区检察分院,案件先由县院审查,经审批委员会决定后,需要批捕的由县院按程序上报。1962年,受理提请批捕案114件,上报40件,批捕19人。1963年,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当年发生25件,全年审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34件。1964年,批捕14人。1965年,受理提请批捕案35件,批捕13人。当时办理刑事案件采取先抓要案,后及一般,对一些现行和重大要案,在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之前,主动参与预审、侦查、熟悉案情,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坚持集体讨论,党委审批的办案制度。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实行军管,检察院停止行使职权,干部下放,直至1978年7月,方才恢复。1979年5月,开始担负批捕权,10月担负审查起诉工作。至1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20件,批捕13件;受理提请起诉案16件,决定起诉13件。
198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进一步明确刑事检察工作任务、范围和原则。1980年,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25件28人,批捕18件2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4件2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2件25人。出庭支持公诉19次,公诉人犯24名,宣读公诉词10份。
1981年,刑事检察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6种犯罪活动。受理报批捕案犯72人,批捕54人,出庭支持公诉35次。
1983年8月,为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实行公检法联合办公制度,“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第一个战役于1983年开始至1984年结束,全县共捕人犯243人。在这一战役中,强调快与准,把准字贯穿于批捕起诉的全过程。1984年审查批捕案件119件150人,批捕146人;审查移送起诉案94件121人,决定起诉60件81人。报送安庆检察分院起诉案3件3人。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和出庭公诉率均达100%。
1985年受理批捕案47件57人,批捕43件50人;受理起诉案48件60人,决定起诉41件49人。
经济检察在建院初期属于自侦案件范围,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均由检察院直接办理。1957年,自侦案件61件,其中贪污案占40%以上。1959年,立案侦查85件,逮捕55人。60年代初期,经济案件减少,同时也未认真开展经济检察业务。1980年,县院设立经济检察科,全年受理案件15件,立案侦查终结7件,未立案而经调查处理的5件。1981年,受理破坏森林案18件,占经济案件的78.3%,其中依法起诉9件。1982年,受理经济案件12件,其中贪污案1起,盗伐森林案11件11人,直接追回木材87立方米。1983年受理经济案件13件,其中破坏山林9件、贪污3件、偷税抗税1件,审结并起诉8件,追回赃款5500余元、木材100多立方米。1984年,受理贪污、受贿案9件,为重新建院以来受理贪污受贿案件最多的一年,经核实立案6件,其中5000元以上大案11件,侦结起诉5件;受理破坏森林案8件,起诉4件。均作了有罪判决,追回赃款2.4万余元。此外,侦查起诉的有县供电局一起万元贪污大案。1985年调整部署,主动出击突破大要案,全年受理贪污受贿案12件,立案侦查8件,起诉4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2件,追回经济损失15.33万元;查处一批破坏森林案件,追回木材250立方米,价值10万余元。历年经济检察中,贪污和破坏森林案件均占较大比重。
法纪检察由早期的一般的监督沿袭而来。1956年开始,检察对象主要是农村工作中部分干部强迫命令造成的人命案。当年受理5件,其中有来榜区河口乡某治保委员召开地、富分子训话会,方法失当,致使一富农自杀;裕民农业社社长指使社员砍伐国有山的树木等案。1962年,受理执法者违法犯罪案18件,犯罪类型有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成员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1963年受理违法案30件,其中侵犯人身权利的10件。1964年开展对违法乱纪情况调查,经查明,仅元月份在社教运动中就连续发生自杀事件9起,死亡7人。1965年受理违法乱纪案6件,逮捕起诉4人,做其它处理的2人。1980年12月,侦查县土产公司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案,计损失3.4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移送法院审理处以6个月拘役。1981年受理非法拘禁案5件,其中致使人命案1件。除2件免于起诉外,余移送纪检部门处理。1982年,未发生干部违法乱纪案件。1983年受理控告违法案5件,其中一件是石关森林派出所某所长在管理树木中,随意捆绑搜查群众,交由主管部门作了处理。1984年共受理各类违纪案件6起,其中立案侦查3件4人,起诉到法院均做出有罪判决。如,县邮电局某乡邮递员玩忽职守,1年之中(1982年10月至1983年9月)隐匿、毁弃各种报刊650份,挂号信1封。严重损害邮电部门的信誉。起诉后,被判处拘役6个月。石关乡象形村一护林员醉酒后,指使他人对一过路老人捆绑吊打,侵犯人权,经起诉,判刑1年。1985年受理查处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诬告陷害、重大责任事故共5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件,交有关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理4件。
监所检察1955年建院起,即对监所进行检察。1955年10月与公安、法院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监所、劳动单位。1956年6月和10月两次检查,发现久押未决案犯6人,该及时教育释放的,而未及时办理。看管干警态度生硬,体罚人犯,擅自鸣枪威胁,克扣人犯口粮,在哨位上看书看报。重监管轻教育,看管单位互不联系等不良现象。1957年进行两次全面检查,一次抽查,对10名重新犯罪者建议法院加罪严惩。1958年联合公安、法院检查3次,抽查6次,监督劳改犯参加钢铁生产。检查发现7至8月看守所在押人犯755人,内监301人,外劳454人,发生痢疾全所传染,死亡23人,经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了蔓延。1959年检查与抽查共10次,发现并捕回逃犯21人,对19名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全年死亡犯人96人,保外就医133人。1960年至1962年,共检查20次,先后打击抗拒改造的罪犯32名,同时对改造表现好的4名罪犯先后予以减刑或提前释放。1963年,监所检察始确定专人负责。1965年实行每月小查1次,年大查3次。“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中断。
1978年恢复检察院后,检察工作不断加强。1979年6月,检察长主持大检查一次,历时18天,清理部分积案,敦促公安机关调整看守干部,健全看守制度,工作得到较大改进。1980年确定专人负责对监所检查6次,使监所干部法纪观念增强,警惕性提高,避免一起某女犯企图上吊自杀事件的发生。1981年坚持一季一大查,一月一小查。1982年至1984年,直接参加看守所的整顿工作。经常进行训话和谈心教育,宣传法制和形势。仅1984年,配合监所召开大型训话会10次,个别谈话教育36次24人,组织安全检查15次。在押人犯坦白交待罪过22起,检举他人犯罪线索15案,其中1979年秋石关药材站现金1600元被盗案,久侦未破,系在押犯检举破案。1985年监所检察抓文明管理,抓回访、帮教,抓法制宣传,以期处理一案,治理一片。
侦查监督1977年前,未开展侦查监督工作。1978年恢复检察院,依法进行侦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证。该年,公安局一侦查员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对被告有刑讯逼供行为,立即受到检察部门的监督,并敦促公安部门撤其侦查员职务,调任其他工作。1982年后,凡涉及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均主动参加现场勘察和预审,对办案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均坚持原则,及时行使侦查监督权力,提出检察建议。
审判监督1957年4月,县检察院、县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审判与审判监督工作若干制度的暂行规定》,同年5月,县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1起,被告朱鼎历史上任过警察局警士、情报员等职,敲诈过农会干部,1950年后因小偷小摸、破坏统购行为,被法院以反革命案判处有期徒刑1年。检察院认为被告并非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破坏,够不上反革命罪,建议以偷窃罪论处,后由法院纠正。
1965年,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吴炳良奸污妇女一案量刑偏重,金孝权打人一案处理过轻,均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980年,实施《刑法》以后,检察院对公诉案均出庭支持公诉。1981年提起抗诉一件,罪犯胡储根多次盗窃大量军工用铜,罪行严重,原判刑畸轻,经抗诉后法院作了纠正。
1985年,本着既依法监督又密切配合的原则,对审判中的违反法律规定或打击不力等行为,均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力陈意见,充分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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