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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始于民国29年(1940年),岳西合作指导处放款38225元,扶持皮纸、生铁及其它土特产品的生产与外销。
建国后,各乡建起信用社。各信用社在组织农村集体存款与社员储蓄、积累建设资金、办理国家银行委托的转帐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的同时,积极组织资金发放贷款,支持农民发展集体生产,打击高利贷者,维护农民经济利益。1954年,信用社业务进入全面发展阶段,贷款余额达6.8万元。1956年较上年贷款增加近1.2倍。1961年,发放社队生产费用贷款59.6万元,社员贷款11.4万元。1967年,首次发放社队企业贷款1.7万元。1966年至1975年,信用社共贷款351.9万元。
1977年后,信用社存、贷业务逐年皆有较大幅度增长。1978年后,贷款注重支持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资金投放实行四个转变,即由过去主要支持社队集体生产转向支持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由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向支持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综合经营;由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由春借秋还冬不贷转向按农业生产规律常贷常收。1976年至1985年,共贷款2664.4万元,比1956年至1965年增加6.5倍。1985年,共贷款844.2万元。其中,乡村生产费用贷款26.3万元,集体企业贷款164.8万元,农民个人贷款653.1万元。
民间借贷建国前,居民每当青黄不接或婚丧嫁娶及遇其它异常情况,一时经济拮据或食粮告罄,即以钱物融通,相互借贷。民国年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货币借贷若付现金,一般年息10%至20%。另一种方式为6个月对合,即定期6个月,本金百元,到期付本息200元。逾期不还,即以利转本,俗称“滚雪球”,借款者倍受盘剥,常导致债台高筑。
实物借贷一种是在农历三四月青黄不接时借粮,八九月新稻登场时偿还本息,本息相等。二为稻息借贷。借期一年,利息20%至50%。
抵押借贷通常以田地作抵押借贷,凭人作证,立具契约。如田种一石押款100元,期限一年,届期原价赎回。无力回赎者,可续抵押。若放款人拒绝继续抵押,即依原约作断当处理。此种借贷方式常导致贫苦农民丧失生产资料,富有者藉以兼并土地。
邀会由需款人邀同8至10人不等聚会,各投一定数额现金或实物,一次交于邀会人(亦称头会、会首)使用。此后按期与会,依次得会。会期有月会、半年会、年会等多种。此种融通方式亦常为地方权贵所利用,敛积财物。抗日战争期间,黄羊一胡姓乡长以势邀会,捞取头会30多石稻谷后,便毁约拒交,独吞其他会友粮食。抗日战争后期,物价飞涨,货币逐渐贬值,利息繁于计算,民间邀会渐少。肩挑小贩临时筹措资本,偶尔邀会,亦多改为月会,且以实物计值。
建国后,信用合作社普遍建立,存贷业务活跃。兼之相互帮助之风兴起,亲邻一旦出现特殊困难,相互借用多不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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