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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民国29年(1940年),省建设厅在本县设置农贷处,拟作为临时派出机构主持农贷发放业务,但未及开业,旋即撤走。
建国后,金融部门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大力组织资金发放低息贷款,帮助农民恢复生产,兴修水利,兴建电站,建立商品粮基地,创办企业。农贷业务从未间断,比重波动甚大。50年代初期,为扶持生产,购粮渡荒,鼓励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农贷比重较大。1952年,安庆专署分配本县农具、小型农田水利贷款8000万元(旧版人民币)。贷款对象为参加常年互助组的农民。1953年,发放农村社队贷款,帮助入社农民解决更置农具、耕牛等主要生产工具的资金困难。1951年至1954年,全县农贷总额占全部信贷资金的48%。1955年后,农贷资金数量虽时有增加,但比重开始下降。
1958年始,增加社队企业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1962年,执行“确有物资、物资实用、群众欢迎、讲究实效”的原则,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贷款与物资相结合,手续趋严。该年,农贷余额8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三查”制度被废除,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不分,行政干预现象严重,导致投放失控,部分农贷长期收不回。1971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1962年以前结欠国家银行的贷款(主要为“大跃进”中大办农业、大办工业、大办钢铁、大办水利时的贷款)予以豁免。全县共豁免农贷82.6万元。
1977年,改革农贷管理制度,实行“定存定贷、存贷挂钩、平衡余绌、包干使用”制度,将年度贷款控制指标划给各信用社执行。1978年,农贷打破指标概念,推行存贷挂钩、核定差额、差额包干新体制,坚持“多收多贷、多存多贷、勤放勤收、周转使用”,基层金融单位自主权增加,吸存与收回两个积极性得到调动,该年农贷余额较上年增加59%,达97.1万元。
1979年后,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农业银行成为管理农村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农贷增加农办工业、企业设备、乡办工商企业、个体商业及其它生产资金与设备贷款等项目。1980年,农贷投放额较上年增加2.6倍,在扶持社队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长短结合,以短养长发展多种经营诸方面,取得显著效益。该年社队生产总值达60多万元。同期,借、还齐抓,农贷资金周转利用率大幅度提高。1981年,为扶持农村商品流通,全年放贷398.4万元。1982年至1983年,乡镇企业贷款数额增加。1984年,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山场资源优势,本县发放大笔贷款支持500余户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近10万亩,同时发放小水电贷款48万元,运销贷款400余万元。年末农贷余额达1482.1万元,为历史最高年份。1951年至1985年,全县发放农贷历年年末余额累计达7373.5万元,年均210.6万元。
工商信贷民国年间,未予开展。1951年,县人民银行始行办理,但数额甚微。1952年,贷款重点扶持国营和合作社经济。其次,放宽对私营工商业贷款,以扩大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年末贷款余额,工业达2.9万元,商业为8万元。1953年至1957年,贷款重点扶持国营工商业,壮大全民所有制经济力量,使其发挥主导作用。对工业流动资金充分供应,对商业敞开口子,满足需要。年末贷款余额,1953年工业为2.2万元,商业为24万元。后逐年增长。1957年,工业达93.1万元,商业增至341.7万元。收支状况良好,信贷周转灵活,经济发展迅速,产品收购、商品销售额均有较大幅度增长。1957年,农副产品收购金额比1953年增长68.7%,达334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较1953年增长一倍,达770万元。5年间,通过信贷和其它渠道投放现金2907.5万元,均及时回笼。
1959年,推行全额信贷管理办法,信贷支出扩大。196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六条”)。银行改变流动资金供应办法,实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政策,紧缩货币,控制投放,信贷资金效益明显提高。
1966年至1976年,“银行六条”受到批判,信贷政策遭到破坏,工厂一度停工停产,企业管理紊乱,加之军工五厂迁入和县办工厂增建,资金放多收少,周转失灵。年末信贷余额,1965年工业为23.3万元,商业为486.6万元;1976年工业达471.1万元,商业达915万元,分别增长19.2倍和0.9倍。
1977年后,国家恢复健全银行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工业贷款优先支持轻纺工业发展,先后贷给皮鞋厂、酒厂、棉针织厂、食品厂资金各80余万元,扶持上马与扩大生产规模。同期,合作商业贷款恢复。1980年,改变层层分指标的信贷方式,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新措施。对工商企业贷款,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原则。将敞口供应资金改按销售资金率掌握贷款,实行贷款与销售挂钩、促使各企业挖掘潜力,减少物资积压,扩大产(商)品销售,松动信贷资金。同时,对个体工商户恢复贷款。1985年,贷款余额4716.6万元,其中,工业贷款556.4万元,商业贷款2296.7万元,国营农业贷款768.3万元,农村社队贷款1095.2万元。工、商业贷款比1980年分别增长108.4%和150.4%。1952年至1985年,全县银行贷款年末余额共44250.8万元。其中,工业贷款9519.4万元,商业贷款26368万元,农村社队贷款7371.5万元,其他991.9万元(表18——1)
表18——1岳西县若干年份金融业务量单位:万元

基建投资1977年前,基本建设投资由县财政局管理。1978年后,业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岳西支行承办。基建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次为各主管部门下拨和地方企事业单位自筹。
建国初期,全县基建投资总额每年不足20万元。1978年,增至236万元。其中,地方企业投资144.3万元,中央企业投资91.7万元。
1980年,国民经济调整,压缩基建投资,清理在建工程。次年,省级预算内计划投资比例较上年压缩0.63%,地、县自筹计划投资缩减44%。1980年9月,县建设支行增办基建贷款业务。至1982年,上级核定本县利用存款发放贷款指标计15万元,各种信托贷款共51.3万元。投放结果,每元贷款增加产值3.49元,利税0.37元。
1983年,国家下达本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46.6万元,完成318.27万元,占计划的129.11%。发放各种贷款19.35万元,占指标的79.2%;回收贷款19.7万元,占各项到期贷款的61.2%;回收信托贷款11.5万元。1984年,地方级基建投资增至298.3万元。重点用于工业、农业、林业、水利、运输、邮电、交通、电力、商业、供销等生产建设方面,投资248.7万元,占总额的83.37%;其次,用于住宅、文教、卫生、城市公用设施等非生产建设方面,投资49.6万元,占16.63%。
1985年11月21日,县建设支行始设现金专柜,直接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全年经办计划内工程15个,总投资额114.75万元。其中,主要有河图林场、白帽小水电联网及王岭电站等工程。
1978年至1985年,全县基建投资总额为2046.1万元。其中,中央级612万元,地方级1434.1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总额22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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