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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9年(1940年),县府设会计室,业务上对省会计处负责,依法行使监督稽核权。30年,省设审计处,县无专职机构,预算开支由省处核销结案。
建国后至1983年前,财政监督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初期,财政预、决算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查,财政部门着重审查会计帐册与平时收支情况。1959年,清理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小金库”,收回一批违纪截留款项。1959年至1962年,建立工资管理与专控商品购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企业人员编制与社会集团购买力。1963年,对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1976年,全县冻结企事业单位存款229万元。解冻后,上交省202万元,县财政留用27万元。1979年至1980年,结合整顿企业,对全县工商企业再度核资。
1980年后,县财政收支情况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各基层财务,建立日报、季报、年报制度,定期自查、互查、重点抽查。1981年后,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每年10月组织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至1983年底,共查出违纪金额74.6万元。其中,偷税、漏税25.6万元,职工欠款15.2万元,乱提留资金16.2万元,其他款17.6万元。结案追回资金30.4万元。
1984年3月,正式建立县审计局,财政审查、监督体制完善,责权统一,范围扩大,制度日趋健全。同年,以联查、专查与配合检查等形式,依法开展10个项目的审计。其中,主要有对1983年全县教育经费决算报表的分析审计,对1984年全县财政预决算报表、公路养路费、农资公司财务清理等专项审计。1985年8月至9月,先后对汤池区和县直31个一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予以审计。审查结果,发现一些单位核算不实,监督不力,财务混乱,违纪现象严重。共查出因会计科目使用不当、运用不准造成的帐务差错金额44617元,查出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乱开支款2348元,挤占挪用专款50206元,招待费1189元,私借挪用长期未收公款97046元,截留场租、罚没款9072元。对有违纪行为的单位,审计部门及时发出《审计意见通知书》,并限期纠正,使一批预算内、外收入得到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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