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建国前,民国政府税捐多达数十种,税率有的高达60%,民负难支。
建国后,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统一实行新税制。本县实行开辟税源与涵养税源并举,依法征收与按章减免结合,税收数额稳步增长。1952年至1985年,累计为国家征收税款8502.5万元。
田赋征收民国25年,田赋按亩计征。每亩赋额,上等田O.8元,中等田0.6元,下等田O.4元。该年实征银币37870元。26年,实行土地陈报,重新清丈登记,整顿册籍。全县科征田赋374893亩,田赋额征法币45042元,该年实征34865元。30年7月,国民政府颁发《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实施办法》,田赋改征实物。据原正附税额,每元赋额折征稻谷2市斗或小麦1斗4升或高粱3市斗,一次征收,时限两月,逾期罚处滞纳金。该年实征稻谷615.25吨。31年,政府实行公务人员战时生活补贴,按田赋每元赋额附征稻谷3斗6升,开征公粮并核配军粮。该年,实征赋、军粮1841.55吨。32年,田赋、军粮、公粮合并征收,每赋元收稻谷1斗8升。公粮分省、县两级,县级以自给自足为原则,每赋元征收稻谷7升至1斗。该年实征赋、军、公粮2356.15吨,其中县级公粮899.35吨。33年,全县田亩再度复查,调整为228915亩,征赋、军、公粮2291.45吨,其中县级公粮999.25吨。34年,抗日战争胜利,国民政府宣布次年豁免田赋一年。但到35年6月,国民党挑起全面内战,军费开支骤增,为转嫁危机,同月即恢复征实,且所征赋税成倍增加。此后,国民政府军屡战屡败,其统治区通货膨胀,财政匮乏,乃附征地方军粮、自卫征实、保甲经费等,名目繁多,赋额陡增。
农业税收建国后,国家征收农业税。1949年,实行按田地面积和实际收入比照分配任务,先减后征,分等负担,即中农减,贫农免,对地主富农进行派征。经查田定产,核定全县征税耕地面积240781亩,粮产量38475吨,平均征率12%,减免1295吨,实征稻谷4505吨。1950年,开展减租减息,冻结部分地主收租,重新划定租佃土地负担办法。规定凡属地主富农出租的土地按产量20%计征;冻结交租的概由佃户代交;中农按常年产量12%征收;小土地出租按常年产量15%计征,由业、佃双方负担;贫农免征;富农自耕地按常年产量20%计征。同年开征地方附加,税率为正税的20%。全年实征粮5620吨。
1952年,国家改革农业税征收办法,实行查田定产,按分级累进税率征收,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本县查实征税耕地257514亩,定产48230吨,人均221.5公斤。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金额累进计征,人均产粮不足75公斤者免征,全县实征总额折合中等稻谷为5610吨。同年冬起,有关农业税折实收入由粮食部门按公粮实际入库数量,视同商品粮作价,交财政部门缴库。
1958年,国家颁发《农业税条例》,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税率根据常年粮食产量自上而下有差别的划定,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8年至1976年,年征农业税百万元左右。在依章征税的同时,酌情减免,以减轻民负。本县先后享受4种农业税减免,其中有农作物遭受风、旱、虫、涝等自然灾害严重侵害的灾情减免,为照顾烈、军、工属中家庭无劳力和老、弱、孤寡、残疾无力交税困难户的社会减免,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减免等。1969年,本县遭受特大洪灾,粮食产量锐减,农业税较上年减免47.3%,仅征81.68万元。1979年、1980年,实行起征点减免,凡人平口粮不足230公斤或现金收入不足50元的生产队,均予免征。1980年,省政府对本县进行粮食“五定”,征实改收人民币。1981年至1984年,社会减免幅度为应征额的10%。国家为迅速改善革命老根据地人民生活,从1985年起对本县农业税连续3年全免,仅征农业特产税和附加税。同年,全县各项减免累计折稻谷1820吨。
1952年至1985年,本县农业税累计征收2861.37万元(表17——1)。
工商税收民国时期,工商税划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种。29年,屠宰税及牲畜买卖证照费划归县有。30年,废除牲畜买卖证照费。31年,征收的税捐有营业税、房捐、筵席税、娱乐税、屠宰税、自治户捐。因财政入不敷出,经省核准,征收特产捐。在此期间,本县开征的中央税主要有烟酒税、货物税、印花税、所得税等4种,地方税有契税等6种,以及各种捐费。
烟酒税,民国25年税率为每百斤土烟、自制酒各征银元4元,该年共征银元339元。28年,由省接办,税率各减三分之一。
货物税,亦称统税。31年开征,年收药材、生漆、植物油、皮纸等货物税1030元。
印花税,年征一次,税额300元左右。
所得税,26年开征。该年收营利、薪金报酬、证券存款、财产租赁、出卖等项所得税500元。
契税,税率3%至30%。换契税率6%至60%,并征收附加。典当征税减半。契纸执照每份收税0.5元。26年、28年、29年共收9549元,其中契税9414元,契纸135元,另收附加1870元。
屠宰税,25年开征,每头猪收1元,附加0.5元。26年改为地方税,每头猪收2元,附加1.5元,牛8元。该年收正税2057元,附加1645元。28年收正税2057元,附加345元。30年,改为从价计征,税率10%。36年,共征正税30596元。37年,改用金圆券,每头猪收税2.2元、牛3.5元、羊0.45元,全年实征正税12520元。
营业税,民国30年前按总营业额1%至3%征收,31年改按资本额2%至4%征收。32年1月始,按行政院颁布的营业税实施细则划分营业税率,凡银行、钱庄、典当征率4%,牙行6%,买卖、制造、堆栈、运输、服务等20余个行业按3%计征。26年至29年,共收普通营业税61672元,烟酒牌照税6094元,牲畜税1344元,牙帖税1550元,营业牌照税2018元。
牙帖税,凡牙商、牙行开业领帖(即营业执照),每帖交税20至40元。年收一次,全县年收1000余元。
特种消费税,34年开征。凡入境汽油、煤油每箱收税1元,蛋品每篓(800枚)收税3角,香烛按价计征25%。35年,国民政府颁布《战时消费税稽征简化办法》规定课税项目为12项,即棉花、夏布、植物油、药材、鞭炮、烟火、笋干、金针、木耳、香菇、神香、香末,按货价计征,该年收6541元。
县地方临时捐税,名目繁多,难述其详。县自卫队枪弹费,富户每年捐1至2次,年收10万余元。28年,一次收4000余元。县以下临时摊收捐费,有乡保经费、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客餐费、出差费、住户捐、锅台捐、河筏捐等。分季征收的有征兵费、壮丁费、安家费、教育费、棉衣捐、门牌捐、献机捐、准备金、劳役代金等,无一定标准,视需征收。31年1月,国民政府军第48军进驻汤池畈,县设军民合作站派征各种副食品、马料。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税种统一为14种。同年,本县开征税种4个,实收2.33万元。其中,工商业营业税0.89万元、货物税0.9万元、屠宰税0.45万元、交易税0.09万元。1953年,中央财经委员会公布《关于商品流通实行办法》,重新调整工商税制。自此,商品流通税从产到销一次征收。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其他工商企业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取消特种行为消费税,开征文化娱乐税,降低屠宰税率。该年,本县开征税种8个,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年收61.1万元。1958年9月,国务院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税种作较大调整。同年,本县共征收156.78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108.59万元,工商所得税31.52万元,屠宰税16.09万元,牲畜交易税0.37万元,文化娱乐税0.04万元,存款利息所得税0.06万元,车船使用牌照税0.04万元,其他收入0.07万元。
1966年,停征交易税、文娱税、牌照税、集市交易税。本县征收工商统一税86.2万元,工商所得税8.66万元,屠宰税10.85万元,新征国营企业工商税0.39万元,其他收入1.83万元,共收107.93万元,比1965年下降25.2%。1967年至1969年,经济萧条,工商税年征额仅百万元。1970年后,逐渐回升。1971年,停征国营企业工商税。1973年,对集体企业增收所得税。1974年,增征盐税,共征工商税7种。1978年,仅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3种。1981年,复征牲畜交易税0.7万元。1982年,恢复征收集市贸易税。1983年7月,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按利润额交纳55%的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征收调节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同年,新征建筑税3万元。1984年,增征能源交通基金19万元。同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全年共收工商税款338.67万元。
1985年,税种增至8个,计有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盐税、建筑税,另有能源交通基金、罚款补税收入。1952年到1985年,全县共征工商税5641.13万元(表17——1)。
工商税减免,1979年前由国家统一规定。1980年后,本县报经省、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先后另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4种。受减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其次为城镇集体企业。全县减免数额,1980年为24.5万元,1981年22.3万元,1982年18.2万元,1983年16.9万元,1984年16.2万元,1985年79.3万元。6年共减免税金177.4万元。
税收管理民国时期,本县先后设立过田赋经征处、税务局、查征所、税捐稽征处等机构,征收田赋与工商税捐。县以下多采取比额承包办法征收。抗战时期田赋收归中央,改征实物,设田赋粮食管理处专司其事。
1949年10月,农业税由粮食局农税股管理。1952年8月,农税股撤销,改由财政部门征收入库,工商税由专门税务机关征收。1949年起,对固定工商户实行分地区驻点征收,对活税源实行设所征收。次年5月,除衙前外,另设立黄尾、袁家渡、店前3个税务所与沈桥税务组,控制边境税收。1950年至1956年,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纳税对象复杂,征收管理执行“区别对待,公简私繁”原则,货物税征收办法有3种:对酒厂、铁锅厂等驻厂征收;油坊、鞭炮生产作坊等,查定产量,按期征收;原木、茯苓、茶叶等,实行起运征收。纳税后发给完税和查验证照。后,工商税试行过短期包税,旋即改为查帐、民主评定金额征收。屠宰税,初期由税务机关征收所在地税,农村零散税,由屠工代征,先交税后宰牲。1955年,统一印发登记证,由屠工填写宰牲报告单、代征登记簿,供税务机关查考。印花税,凡帐册健全户实行印花总贴,一般户自购自贴,税务机关随时检查。 1966年至1970年,税务管理陷入极度紊乱,税收锐减。1971年后,始渐转入正常。1973年,税制变动,部分工商税管理权下放县掌握。1977年,国务院整顿税收体制,明令税收政策的变更,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税种的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一律权属中央,概由国务院规定,统一税征范围。
1979年后,税源日渐丰富,管理工作逐年加强。1980年始,全县营业单位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严格纳税登记。1981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全面清查工商税收交情况,一批偷、漏、欠税案得到处理,税款及时补收入库。1982年9月,对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企业、金融、信托、贸易、服务性行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依法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办理税务登记,颁发证照,由纳税户按月或季向税务机关纳税。1983年,凡收购、批发单位对应纳税产品的零售,负责代扣代交税金。1981年至1983年,查补税款180余万元。1984年元月始,税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税务干部责任感增强,税风税纪好转。1985年,全县共有税务工作人员113人,区、镇税务所9个。同年,查补偷、漏税款44.4万元。
上一篇:第一节 财政
下一篇:第三节 审计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