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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兵役制度】
清朝基本沿袭明末的募兵制。招募汉人的军队统称绿营兵。嘉庆以前,绿营兵按清廷规定是,一人在伍,全家编入兵籍,父死子继,以兵为业。兵额的补拨,多以有兵籍之户的余丁为主要对象,极少另募于民。道光以后,全省开始招募兵勇,兵员皆在籍贯户口,以农村农民为主。清末编练新军。新军兵役分为3种:常备兵,发全饷,3年退伍回原籍;续备兵,即退伍的常备兵,月饷为常备兵的四分之三,随时应召;后备兵,即3年期满的续备兵,月饷为续备兵的一半,自谋职业,4年后退为平民。
清廷征募新兵以省、府(州)、县行政机关作为兵役机构。巡抚、知府、知县直接掌管兵役事宜。根据朝廷旨意,由巡抚设立选验处、选验所,订出开募日期,按照召募总数,依据各府(州)、县人数多少,分配募兵名额,并附“募兵格式”,到时派员会同各府(州)、县,按格招募。光绪三十二年(1906),安徽开始征召新军。次年一月,省督练公所设南北征兵总局,南局设于安庆,北局设于庐州,兵员原则上招集土著、自愿应征者,其条件分为年龄、身体、臂力、来历和品行等项。如年龄18~25岁,身高4尺6寸(北方为4尺8寸)以上等。强调“性质善、体魄强、文字优为上格,性质善、体魄强、粗识字为次格。”因系初次征兵,应征者少,实与招募无多大区别。
【民国时期兵役制度】
民国前期,北洋政府基本沿袭清末募兵制度。由于军阀间连年混战,人民厌战反战,应募人数越来越少。为扩充兵力,实行强制征兵、抓兵,兵役制度混乱。
民国22年(1933),公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度。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2种:凡年满18~45岁男子一律服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则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年满20~25岁男子服现役,为期3年。现役期满退伍者为正役,为期6年,战时动员召集回营。正役期满者转为续役。到40岁转国民兵役,满45岁退役。25年安徽省正式实行征兵,始设安庐、淮泗、芜徽3个师管区,各辖4个团管区。师管区受省兵役管区司令部(后改称省军管区司令部)和军政部双重领导。具体征兵办法,采用抽签,即“三丁抽一”、或“五丁抽二”。抽签分直接抽签(壮丁自行)、间接抽签(征兵机构代行)。由于地方官吏上下串通,经常利用征兵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所以抽签征兵方法流于形式。抽签确定的应征对象可以依仗权势、利用钱财不应征,而没有抽到签不该应征的广大劳苦壮丁,却被强征入伍。强征入伍的士兵吃不饱、穿不暖,还受军官的打骂虐待,造成大批逃亡。于是,兵役机关和部队便实行拉兵、抓兵、买兵。征兵制度成了“抓丁制”。
35年(1946)10月,成立安徽省皖南师管区,下辖安庆、宣城、休宁3个团管区。师管区直属国防部兵役局,同时受省军管区司令部领导。师管区主管兵役行政的督导与检查。安庆团管区司令部驻国货街,负责怀宁、潜山、太湖、宿松、望江5个县的兵役行政及征集工作。团管区下设2~3个新兵大队。每年由安徽省军管区司令部下达各县征集新兵数字,由师管区督促团管区,在规定日期内前往各县接收新兵。由师管区把新兵交给接兵部队。每年征集新兵1~2次。36—37年(1947—1948),怀宁、太湖2县强行征兵3000余人。凡抽到签的壮丁不愿服兵役的即由士兵持枪押送。37年4月,怀宁县奉命征集18~22岁新兵100人。枞阳、大观、中心、集贤4镇镇长带领武装人员,连夜到居民和安徽大学抽壮丁300多人,拘留于县征集所。抓兵事件激起民愤,安大师生举行集会、游行等抗议斗争。当局被迫释放被抓学生,并登报公开道歉。
怀宁县征兵机构为县征集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兼任,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军事科主办。乡负责把适龄壮丁编成名册,准备随时应征。最初,县设立壮丁训练总队部,下设壮丁训练分队。后改为社会军事训练总队,下设社训大队和义勇壮丁常备队,后又改为国民自卫队。县、乡(镇)由士绅组成兵役协会,协助完成征集任务。另成立县优抚委员会,为壮丁发放安家费,组织代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度】
建国后,具体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有市、区人武部、兵役局。1955年7月颁布《兵役法》,将志愿兵役制度改为义务兵役制度和预备兵役制度。市、区成立兵役委员会,后改为征兵领导小组。市兵役委员会由市领导、兵役局(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和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全市征兵工作。1984年5月颁布新《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年征兵时成立以市军分区(人武部)为主、有关单位参加的市征兵办公室,各区、乡、街道、企事业单位相应成立征兵机构。
志愿兵役制度
战争年代,人民军队兵源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吸收青年自觉参加。民国29年(1940)。广圩区各乡有100多人、花山一地有30余人参加抗日武装。
1949—1954年,仍沿用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度。1951年抗美援朝,全市中学生踊跃报名参军参干,原计划招收100人,结果有160人参加人民解放军的军校和军干校。在参军参干中出现许多父母送儿子、弟兄争相当兵以及个人写血书坚决要求参军的事例。
义务兵役制度
1955年7月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凡年满18周岁,政治历史清白,身体健康的青年自愿报名,通过身体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后,普通兵由区征兵领导小组批准,飞行员、滑翔员等特种兵由省征兵办公室批准,再由区人民武装部发给新兵应征入伍通知书,然后由接兵部队来市接收入伍。是年冬市内首次征集义务兵170人。
1978年3月,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当年起,征兵工作重视应征青年的文化程度。规定城市应征青年文化程度一般不得低于初中毕业,农村应征青年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1984年,规定城市应征青年文化程度必须是高中毕业,农村应征青年必须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984年改革新兵接送方法,由原来部队接兵改为地方送兵(1989年又改为部队接兵)。同时规定适龄青年一律在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
1985年开展服兵役适龄青年普查登记。全市应服兵役公民16808人,其中免服兵役的1918人,缓服兵役的4503人。
1985—1987年,市内出现“参军热”,连续3年有万名青年报名应征。迎江区兄弟争相报名应征的有18对。市搬运公司职工潘运成大儿子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失去一条腿,潘运成又送二儿子应征参军。皖河农场两年中分配征兵名额15名,自愿报名的青年达200多人。
预备兵役制度
1955年7月建立预备兵役制度。市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服现役。
1957年6月,预备役工作和民兵工作合而为一,凡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兵役,都为预备役军人,包括预备役士兵、预备役人员和预备役军官。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预备役。服第一类预备役的人员有:基干民兵,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士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均为18~28岁。服第二类预备役人员有: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士兵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的男性公民,年龄均为29~35岁。服军官预备役的主要对象是: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伍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学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及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1982年,全市退伍军人中,符合服预备役的534人全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专业技术兵319人。
1983年开始,每年定期进行预备役登记。1984年,全市退伍军人中,符合服预备役的520人全部登记,并建立档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预备役登记的6991人。
1985年,退伍士兵的预备役登记与市政府对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结合进行。以后每年退伍回乡军人先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登记,再办入户等手续。1986年,全市退伍军人登记服预备役的3094人,其中技术兵1620人。在技术兵中,28岁以下的1316人,29~35岁的304人。地方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服预备役的5862人。
(表50—1)1950—1985年全市征兵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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