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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安徽高等检察厅、安庆府地方检察厅和怀宁初级检察厅同时在安庆设立。三级检察厅与同级审判厅在一处。民国2年(1913)5月,初级检察厅并入地方检察厅。次年5月撤销初级检察厅。16年11月,改审判厅为法院,撤销高等、地方检察厅,于安徽高等法院、怀宁地方法院内分设检察处及首席检察官。
1954年4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初创阶段,由于法律不完备,机构不健全,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而是根据当时政治和经济形势的需要,参加查处案件,开展检察活动。12月建立侦讯制度和一般监督制度,逐步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职能。1956年正式建立业务机构,明确通过办案实现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指导思想,检察工作进展较快。
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和“反右倾”运动期间,检察工作被削弱,检察制度受到批判,在公、检、法关系上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全市检察干部多数抽调参加中心工作,法律监督的职能实际上被取消。这一阶段出现大量冤、假、错案。
1962年后,市检察机关各项业务渐趋正常。但由于办案人员不足,尤其是受“左”的思想影响,难以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检察职能。1964年和1965年强调群众办案,对专门工作有所忽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检察院受到冲击。1967年8月,市检察院停止工作。次年4月,检察职能被取消,检察机关随之撤销,人员调离。在这期间,发生大批冤、假、错案。检察工作中断达11年之久。
1978年9月,市委决定重新组建市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至1980年7月,市、区检察院先后恢复。1981年,检察业务除刑事、法纪、经济和控告申诉检察外,又恢复监所检察。1982年开始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市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查办大案要案,侦查并逮捕、起诉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和集体挽回一定数目的经济损失。1983年后,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从重从快地惩办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8年增设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站)。1979—1988年,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1292人,决定起诉的案犯8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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