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刑事案件复查】
1953年,从省法院安庆分院和市法院抽调16人,按《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在过去时期所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和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对市法院1953年上半年以前关押和审理的刑事案犯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与审理积案、处理人民来信相结合,重点检查涉及劳动人民的案件和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共调阅、审查512宗案卷,检查67件案件,发现错押的10件,可押可不押的9件,可关可不关的10件,偏差很大的1件,量刑畸轻畸重的5件。均分别情况予以改判或纠正。市法院在当年检查总结报告中分析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审判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低,制度不健全。并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审判人员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理。
1956年7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的指示,市法院抽调审判人员5人,与公安、检察人员9人组成案件复查小组,全面检查自1955年1月至1956年4月审理的刑事案件。同时,由市委政法部和市公、检、法机关及市人委司法科负责人组成案件复查领导小组。检查的重点是冤案和错案,即冤枉了无辜好人或本人虽有缺点、错误但不是反革命分子的案件,根据政策和法律不应该逮捕而捕了和判了刑的案件。共检查刑事案件166件(被告185人),其中反革命案69件,普通刑事案97件;列入重点检查的20件。检查结果,认为原判正确或基本正确(含量刑偏轻偏重的)147件,占88.6%,均予以维持原判;发现错案9件9人,冤案2件2人,均予以改判或平反;改判量刑过重案1件1人;认定犯罪性质不当,予以纠正的反革命案2件2人;草率结案的4件4人,主要事实不清的1件1人,经重新调查核实证据后依法判决。
1962年4月至1963年12月,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全市开展刑事案件复查工作。复查的范围为1957—1962年经市、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刑事案件。重点复查的有被告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的,原案件承办人回忆认为可能有重大问题的,群众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劳改部门建议复查的,党政机关或上级司法机关发现有问题指定复查的案件等。从公、检、法及有关机关抽调干部12人,在市法院内设立刑事案件复查办公室。同时还成立由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共同负责的复查领导小组。在复查的1242件案件中,列入一般复查的714件,只审查判决书;列入重点复查的528件,须审阅原卷宗材料。另抽调司法干部3人,对1958—1961年判处死刑案件专门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认为原判正确和基本正确的1152件,占92%;发现冤案38件,错案52件,共90件。在冤错案中,反革命和其他政治案(包括反社会主义、造谣诬蔑、书写反动标语、破坏生产等案)44件,其他刑事案46件。各年度冤错案的数字是:1957年3件,1958年62件,1959年9件,1960年9件,1961年7件。经市法院院长裁定撤销对冤错案件原判,予以纠正改判。1958年,郊区十里铺公社农民赵家宽因对农村中的浮夸风不满,说一些牢骚话,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以“破坏生产”罪判其徒刑5年(在服刑期病故)。经复查,撤销原判,改判宣告无罪。市法院派副院长仲健到十里铺公社召开群众大会,宣布再审判决,恢复赵家宽名誉,向其家属道歉,并在有关部门和当地社、队的协助下,解决其家属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1978年6月,市法院着手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的刑事案件。从1979年起,全市法院集中力量,开展冤、假、错案的复查纠正工作。市法院(后为市中级法院)抽调14人组成复查办公室。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157件和其他刑事案件373件,共530件。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的19件刑事案件全部平反纠正。1980年2月后,全面复查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案件27件27人。依据中央制定的复查政策界限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纠正,不错不纠”的基本原则,其中改判宣告无罪20件20人,改判不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予刑事处分5件5人,因被告犯有其他罪行而维持原判2件2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死刑的案件重点复查。邬江、尤奇“反革命集团”案经过3次复查,最后经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有关人员均属政治错误,未构成犯罪”,裁定撤销原判,对该案被告8人全部宣告无罪。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善后工作。与此同时,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市法院审判的579件刑事案件,其中在反右斗争、“反右倾”和“四清”运动中审判的政治案件409件,其他刑事申诉案件170件,经复查,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1983年底,复查工作告一段落。
1986—1987年,市中级法院复查统战方面的案件69件,为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实事求是地作出复查结论。迎江、大观、郊区3区法院,按区划范围和任务分工,着重复查纠正1958年以后至“文化大革命”以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案件。
全市法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任务到1987年底基本结束。从1979年1月至1987年8月,共复查刑事案件1615件,其中“文化大革命”以前判处的106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548件。通过复查,共改判688件,改判纠正面占42.6%。“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反革命类案件157件,全部复查结束,改判131件。
【来信来访处理】
1952年11月,在全市15个地点设立人民诉讼问事代书处。同时,市法院对外设意见箱,征求对审判作风和案件审判的批评、建议;内设人民来信小组,接待来访。1953年12月,市法院设立人民接待室,配专职信访人员。到1957年底共处理人民来信、来访731件(人次),解答法律咨询24次,代写诉状37份,处理简易纠纷620件。1956年至1957年上半年,还办理辅助诉讼案件480件。1958年信访工作改由办公室兼管。是年底,规定每逢星期六由院长或副院长接待人民来访。但因审判任务繁重,这一制度一度停止执行。1960年办公室内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员。1961年恢复接待室。1963年9月,恢复院长每周半天接待人民来访、处理人民来信制度。1965年底撤销接待室,审判人员分片包干办案,信访工作缩小范围。属法律咨询、简易纠纷及一般非诉信件,由办公室处理;属刑民案件和调解不成的纠纷,以及外地法院委托调查、询问、宣判、执行等事项,按所属地区分别转交审判人员办理。市法院重建后,仍设接待室,配专职信访干部1人。1973—1975年,自行办理的信访占信访总数的85%以上。1978年以后,信访数量激增,其中80%左右是要求复查的申诉和民事纠纷。1978年信访数为950件(人次),属于刑事案件申诉的336件,要求解决民事纠纷的502件。当年接待室处理120件,移交审判庭和复查组立案审理498件,共办理618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300件。1953—1979年,市法院共处理来信来访11333件(人次)。
(表43—2)1953—1979年市人民法院信访处理统计

1980年,市中级法院和3区法院均设立来信来访接待室,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对内仍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确定一名副院长主管。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呈阅、立案、催办、结案、归档等工作制度。自1984年起,全市法院相继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市中级法院规定每周末的下午,后改为每月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星期四的下午为院长接待日,处理疑难复杂的信访。1980—1988年,全市法院共处理来信15716件,来访12199人次。
(表43—3)1980—1988年全市法院信访处理统计


上一篇:经济、行政审判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