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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教育行政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安庆府裁教授、训导两署,改设劝学所,各县亦相继改设。劝学所设有学务总督及劝学员若干。县以下划分若干学区,每区设劝学员1人,负责本区内“调查、筹款、兴学”事项。劝学员查到学龄儿童,则随时登记,挨户劝导,并负责送入学堂。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民国4年(1915年)规定:各县劝学所设所长1人,视学1~3人,劝学员2~4人,帮助县知事办理教育行政。民国12年,政府颁布《改革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案》。据此,各县劝学所改为教育局,设局长1人,指导员及事务员若干人,并设有董事会,额定7人。教育局担负管理、指导与推进地方教育的职责,董事会稽查教育经费的预决算。
民国21年,安庆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下设4科,其第四科分管建设与教育。当时各县按面积、人口分设学区,每区设教育委员1人。民国25年,各县教育局改为教育科,设科长1人,科员、督学、事务员若干人,科内分设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股,另设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教育科长秉承专员意旨,办理教育行政,签请任免公立学校校长及其他教育文化主管人员,支配教育经费。
自劝学所改为教育局后,县以下无教育行政可言。民国21年后,因实行保甲制,县以下区长有办理地方教育行政的责任。乡以下为联保(一个小学区),联保主任兼该学区学董。
抗日战争期间,实行政教合一,乡长兼乡校校长,保长兼保校校长,实行“管、教、养、卫”一体化的领导体制。
民国36年,安庆督察专员公署复改科设局,教育局设局长1人,科员3~5人,督学4人,随后各县亦改科设局。
二、建国后的教育行政
1949年4月,安庆解放后,初由专区民政科管理教育,后设文教局,同年9月改为文教科,有干部13人。当时由专署领导和管理中等教育,并以普通中等教育为主;县管初等教育与成人教育。中专与中技则分工分级,按系统归口管理。
1958年,专区文教科改为文教局,内设人秘、中教、工农、文化4股。1960年1月,教育与文化分开设局,7月复又合并。1962年再次分设教育局、文化局,1963年5月再次合并。1966年,文教局撤销。
县一级教育行政,在建国初均设有文教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具体管理与推进小学教育、工农教育,以及负责小学校长与教师的任免、调配和经费拨放等项工作。县以下的区,只是在区公所内设教育区员或文教助理员和教育会计各1人,在区公所和县教育局领导下,掌管本区教育事宜。乡、镇人民政府,可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文化建设工作。安庆专区有的县在乡、镇(公社)设有专职教育干事处理日常工作,但也有一些县在乡、镇一级设置“中心学区”或中心辅导小学等机构,校长既是中心小学行政负责人,又是乡、镇一级教育负责人。
“文革”中,地、县、区、乡各级教育行政及学校组织,均陷于瘫痪。1968年8月,地区革委会政工组设教育小组,分管全区教育工作。在农村则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在城市则抽调工人,组成“工宣队”进驻学校。1971年2月,地、县两级恢复文教局,成立文教局革命领导小组,1974年,文、教分开,设教育局革命领导小组。1976年6月,革命领导小组撤销,改设教育局正、副局长。
1979年,安庆地区教育行政体制进行改革:一是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学校布局和教育结构,即在大队、公社和区分别设立小学、初中、高中,由县统一领导。中师、重点中学(含重点职业中学)由地区主办、县协助管理;二是调整隶属关系,将原由地区直接管理的学校的人事、经费等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而县亦将小学的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并鼓励县、乡集资办学。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地区把初中、小学都划归乡、镇办,只是按照办学权与管理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部分人事任免权和业务指导与监督交给县管。
1986年,国家颁布《义务教育法》,为从组织上保证教育体制改革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施行。当年11月,地、县、乡3级均撤销原有的教育机构,分别成立教育委员会。管理范围包括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业余函授、职业培训等。同时吸收政府内如财政、税务、人事、劳动、计划等部门负责人为教委委员,意在增加教育的协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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