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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到1953年,各地农业互助合作组蓬勃发展,1954年又先后转入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所有的土地、山林、耕畜、农具等折价作股入社,收益按股分红。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作价入社,退还成本。山上树木经过点棵、登记,分用材林、经济林作价,扣除采伐运输费用后的纯产值,作为入股资金由初级社分期偿还。二是山林统一入社,统一经营。入社时林木不作价,待砍伐时进行收益分成。分成比例根据林木长势、现有材积和采伐期的长短,确定三七、四六和对半分成。零星树木仍归社员个人所有,荒山、柴山则无代价归初级社所有。
1955年,区内大办高级农业合作社。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除少量零星树木仍归社员个人所有外,成片山林和幼林均分等作价,归高级农业合作社所有,由高级社分年付还山林价款。从此,农民山林所有权由私有制转为集体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高级社时期的集体所有山林,一律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196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18条”),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山林所有权。当时区内的执行情况是:土改前后划归的国有山林,以及在高级合作社以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决定划归国有的山林,仍归国有;“大跃进”时期无偿平调集体山林而建起的国营林场,群众要求归还的,即撤场还山林于民。当时撤场的有贵池县梅街林场、东至县普庆林场、岳西县美丽林场和傅家林场。对集体所有的山林,做了如下处理:一是公社和大队所有山林,凡适宜由生产队经营的,都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二是幼林和经济林下放给生产队或交生产队经营;三是少数确实不便由生产队经营的,则由公社或大队办集体林场或组织专业队经营;四是零星分散、适宜定产的经济林和果木,采取按产计工、超产归己的办法,由生产队包给社员个人经营;五是凡村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和坟地种植的树木,统归社员个人所有。
上述权益确定后,划清四至界限,由县人民委员会发给“山林所有权证”和“自留山使用凭证”。与此同时,还对人民公社和县以上各级无偿砍伐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树木,以及生产大队、生产队无偿砍伐社员个人树木进行了清理退赔。但到“文化大革命”时,区内所确定的山林权属和山林经营管理制度遭到冲击,山林权属再度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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