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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制度
建国前,安庆地区绝大部分土地(包括山场、水面)、耕畜和大型农具均由地主、富农私人占有。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地主、富农经营农业的主要方式是收取地租,剥削广大贫苦农民的劳动果实。农民或是租种土地,或是帮工卖劳,处于受压迫、被剥削和贫困交加的境地。同时由于租额高、租种多,使越来越多的土地集中到地主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成为佃农或雇农。据土改时统计,建国前安庆地区地主、富农人口数只占全区总人口的11%左右,而占有的耕地却为全区总耕地面积的35%。
表83建国前土地面积占有情况

1、地租剥削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为生活所迫,只得租赁地主的土地耕种,但必须交纳地租。区内主要有货币地租(纳银款)、实物地租(纳谷物)、劳役地租(帮地主做工)3种,租额多按土质好坏和各种附加条件,分为五租、六租、六六租不等。即一石种耕地,每年要交租谷五石、六石、六石六斗。安徽省博物馆收藏的一份清咸丰九年(1859年)桐城县的租田契约中表明,佃户吴显名每年要向田主交纳“额定租二十石七斗五升,额课银一两九钱五分,小熟麦一斗九升,租课酒两席,租鸡四只”。这是一份地主进行地租剥削的典型租契。
2、劳役剥削无土地的农民,以出卖劳力为生,为地主帮工,形式有长工、短工、月工之分。一般长工年工价不过五、六石米,如果是儿童去做“童工”,则只能得到地主家的残羹剩饭。还有一些佃户每年也要为地主家做一定数量的无报酬劳役,如耕作、收种、挑水、打柴、抬轿子等,有些小地主和富农承担的社会性劳役,也要佃户去替代。
3、高利贷剥削每年青黄不接或遇灾荒年份,地主则趁机发放高利贷,以剥削农民,种类繁多,利息高昂。如“放稻青”,即在水稻收获之前,农民因接不上新粮,多向地主借粮度日,往往借一石稻秋收时要还一石米,或借七斗稻还一石稻;又如“滚雪球”,即农民因天灾人祸向地主借钱,定下还本付息期限,若到期不还则连本加利翻番计算,结转下年;还有以月计息的,如“月息5分”、“月利加一”等放贷形式。
另外,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地主除了用地租、劳役、高利贷等手段进行剥削外,还利用土地典当与买卖方式兼并土地与压榨农民。有些自耕农为生计所迫,出卖土地,而买者多为地主、富农。其手续大致是:卖主出具卖契,具明地名、坐落、四至、面积、土地价格等,立契凭中画押,交买主收存,买主凭契约过户田亩。土地典当手续与买卖大致相同,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出典者。在典当期间,承典人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到期出典者可按原价赎回。逾期不赎,或补款续典,或绝卖。通过土地典当或买卖,一部分自耕农的土地便集中兼并到地主手里,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无地或少地的雇农和贫农。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东流县沈长有出卖土地立约称:“情因母、兄继逝,丧葬无资,兼之日食难度,愿将己名下坐落余家洲下地芦地泥滩一片,计七十八亩……,出卖与黄体元公名下为业”。由此可见,土地买卖是地主阶级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兼并与占有,其剥削手段更为残酷。
二、太平天国土地制度
1、土地公产制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今南京)之后,迅即把在军旅内实行的公产制推行到社会生活之中。所颁《天朝田亩制度》,宣布天下之田“皆天王(父)之田,每年所得米粒全得任天王(父)收去,每月大口给米一石,小口减半,以作养生之资”。按此政策,人民将失去私有财产,一切均为天朝所有,黎民百姓只得按配给制生活。无疑,这是在皇上帝的名义下,取消土地私有,以求达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温暖”的所谓大同的理想天下。但这种平均主义思想脱离了当时的社会现实,难以为人接受。
2、租赋制翼王石达开到安庆后,逐步取消了所收粮食全归“天王收去”的政策,改行了租赋制。即“佃户纳租,业主办粮”,突破了《天朝田亩制度》中有关土地公产的规定,恢复和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石达开推行的租赋制虽未改变土地私有性质,但其租额比清王朝的规定大为减轻。据潜山县储枝芙在《皖樵纪实》中记叙,当时分上下两次纳粮税,每亩钱200文、米6升,另收户米,每户30斤。桐城发现太平军“后一营军帅丁”发给粮户朱浣曾的完粮单和执照上写明,丁巳七年(1857年)朱有田3亩5分,春纳和秋纳两次只交赋银3钱3分还弱,平均每亩不足1钱。还有当时贵池县监军发给粮户粮赋执照中记叙,粮户致良堂实有田5亩6分,只完天朝庚申年征漕银3钱4分1厘。这说明当时贵池一带每亩完纳赋银为6分,与清廷原定赋额(安徽是亩课银一钱零六厘,每亩纳米7升1合)相比,征额有所减少,其结果是“军用裕,而百姓安之,颂声大起”。
三、苏维埃土地制度
民国16年(1927年)7月,共产党领导的“宿松县革命委员会”在该县西北区曾开展过反封建、打土豪的斗争,并发动农民抗租抗息。民国21年共产党组织曾在沿江的许岭、坝头、洲头和陈汉山区进行过“二五”减租。太湖县玉珠畈曾于民国20年建立起苏维埃政权,在党组织和农会的领导下,也实行过减租减息。民国24年贵池县境内建立的苏维埃政权,曾进行过土地改革。当年1月29日,贵池县留田苏维埃政府烧毁地主的田契和借据,在来田、孝田、松亭、西山等村庄着手插牌分田,持续9天后失败。同年9月12日,江南特区苏维埃政府在东流县高山地区北山四房欧村成立,下属贵东、贵秋(秋浦)县苏维埃政府,曾领导土地委员会和农民团按人口、土地统一计算,开始分配土地,并宣布了“贫农分好田,地豪分坏田”的原则。其分配办法是:一类田(最好)分给红军和雇农;二类田(比较好)分给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及贫农;三类田(一般)分给富裕中农;四类田(最坏)分给地主、富农及被处决的反革命家属。乡与乡可互调余缺。山场分配原则是在山分山。至民国25年3月,红军遭国民党反动派“围剿”,土地改革运动亦随之失败。这是安庆地区在共产党领导下最早的一次土改运动。民国33年,贵池县贵东、贵西抗日根据地在中共沿江中心县委领导下,实行“二五”减租,按抗战前的租额一律减低25%。民国36年9月桐城县建立民主革命政权,并在黄甲区实行减租减息。其主要内容是:所有租佃土地一律实行“四、一”减租;农民所交永佃权押租金,一律由地主退还给农民;取消一切额外剥削,如请酒席、送租鸡、大斗租等;以前佃农欠租,一律免交;规定新租额,按正户20%交租。
1949年夏、秋至1950年春,安庆地区各地贯彻实施皖北行署颁布的《皖北区减租法》,普遍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具体内容是:包租(又名定租、死租),即按原租减去二成五至三成,最高租额不得超出租农田实产的35%;分租(又叫活租),即以佃户实收产量减去种子数后,再按原来的“二、八”租改为“三、七”租(地主得70%,农民得30%),原来“对半租”改成“七、三”租(地主得30%,农民得70%);原来“三、七”租改为“八、二”租(地主得20%,农民得80%);将原来由地主“看租”改为由农民评议,并免除请吃、送礼等一切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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