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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宣传
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司法局印发宣传材料达80400份,出宣传栏和墙报4186期,举办法制报告会和讲座1559场,放映幻灯片5048场。1985年9月16日,地委、行署批转宣传部、司法局《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0月18日,召开了全区第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这一年,地、县司法局在16个区、乡、村和厂矿、学校进行普法试点工作。
1986年,全区共成立普法领导小组1271个,普法办公室629个,配备干部与工作人员6464人,聘请与培训法制宣传员、报告员19734名。
望江县250名青年男女基干民兵于1987年2月中旬,参加为期26天的春季训练,司法部门派专人到场讲解法律基本常识,增强民兵知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起到良好效果。
1988年5月30日,全区召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部署工作,有12个先进集体和23名先进个人荣获了普法奖状和荣誉证书。1988年,全区有3.7万多名地直、县直和区乡干部通过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十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习,普及率为90%以上,全区考试合格率占95%。全区企事业单位有26万名职工接受了普法教育,占职工总数的90%;有6575所大中小学开设了法制课程,11万名在校学生学习了普法知识内容;农村有100万人普及了十法一例中的6至9法的学习,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二、基层调解
1950年,各县、区、乡结合改进基层政权,逐步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952年,全区有调解委员会902个,调解委员5817人。专区法院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了分期分批训练。1954年,各乡镇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计1683个。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职权范围和遵循原则、纪律等。60年代后期,调解工作中断,到1973年,调解委员会又在各大队、街道、厂矿恢复、组建,当年全区计有2587个调解组织。1979年开始,各社、镇均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负责调解委员会工作。1980年,调解工作移交司法局主管,国家又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这项工作以制度形式纳入国家《宪法》中。
1954至1960年(缺1958年)累计全区调解各种纠纷220971起;1981至1985年,共调处民事纠纷215580起,防止非正常死亡6753人。调解委员会在改变旧风俗、评比“五好家庭”、制订爱国公约等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1986至1988年,地区与10县民事案件一审作调解处理的共有7713件,二审调解的有21件;经济纠纷一审调解的有1771件,二审调解的有11件。
1982年全区城镇、乡村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4435个,配备调解人员25245名,培训调解干部3039人。1985年,全区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73名,兼职司法助理员371名,调委会由4000个精编为1187个。1988年,专职司法助理员发展到102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又发展到3974个,乡镇法律服务机构89个,拥有乡镇法律工作者302人。其中桐城县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就有52个,占全县乡镇数的90%。
1985年,区内第一个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宿松县陈汉区法律服务所成立。同年2月,怀宁县月山镇月山村调解委员会出席了第二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获“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1986年内,全区各级调委会调解的婚姻、恋爱、赡养、宅基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共35681件,使社会秩序得以安定。如怀宁月山镇月山村调解委员会实行调解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制,全年没有一起纠纷激化;宿松县复兴镇街有一对夫妻反目,妻子娘家竟纠合30多人持械前来闹事,由于镇调解干部及时排解,当场进行法制教育,才制止了一次流血事件的发生。1987年4月3日行署司法局召开表彰大会,会上有17个单位和8人获调解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称号。同年5月,宿松县复兴镇法律服务所,代表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出席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第一次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9月,地区又召开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宿松县复兴镇党委和政府、桐城县石南乡司法办公室等6个单位在会上介绍了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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