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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人劳保福利
1、安全保护民国时期,区内以手工业生产为主,设备简陋,没有安全保护制度。
1951年,专署劳动局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53年1月,组织对全区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后规定凡生产中接触尘、毒有害物质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一律免费供应中、晚餐保健菜肴一份。
1955年,全区发生工伤事故581起,其中重大事故9起,死亡11人,重伤17人,经济损失1.3万元。1956年,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企业均建立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注重卫生和治疗工作,工伤死亡数字下降为4人。
1960年6月,全区开展安全大检查,共查出隐患25771件。劳动部门配合各企业及时整顿,解除隐患作业项目25560件,占查出总数的99.2%。1963年,开始建立防尘、防毒劳动制度。1965年,对全区锅炉设备进行普查登记,建立了技术档案,加强了安全措施。
“文革”运动中,企业安全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1年发生事故150多起,死亡21人,重伤129人。随后,地、县相继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恢复安全制度。1973年,全区开展为期一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仅地区高河纸厂就自查出安全隐患18件,并及时做了整顿工作。
1980年,执行国家经委等部门倡导的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1981年,在“安全月”中,岳西、桐城、怀宁等县查出安全隐患922件,当月处理799件,占总数的86.7%。
1982年,开始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制度。1983年12月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290件,及时处理了224件。在“安全月”活动中,又查出各种隐患999件,及时处理了656件。
1984年,在企业中开始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活动室,到1987年,仅地区化肥厂职工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就有2200人次。
2、劳动保险民国35年(1946年)安徽省制定了《强制工人劳动保险办法(草案)》,但在区内未见施行。
1951年,专区执行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百人以上国营、公私合营厂矿中实施劳保细则;其余企业由工会组织与企业主管方面签订集体劳保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则实行公费医疗和优抚办法。1953年,劳保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工矿及交通事业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1956年又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地质、水产与国营农、林、牧等单位,并建立了《工人、职员劳动保险登记卡》和劳保基金会计制度。
1959年,在新建企业和未实行《劳保条例》单位,执行了安徽省《劳保暂行规定》,俗称为“小劳保”。1963年,新、老职工统一实行国家的《劳保条例》。
“文革”时期,全区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退休职工与长期病号的工资改在营业外列支。由于制度不严格,有的职工小病大养、乱开补药、全家用药一人报销,有的还用公款办丧事。
1980年,地、县开始整顿企业“劳保”工作,恢复和健全劳保制度,全区国营企业不分人数多少,一律执行《劳动保险条例》。1983年,农、牧、渔等事业单位职工有因工伤致残者,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执行。1984年,合同制工人医疗费均由企业负担;病假两个月内,工资发90%,7个月后发50%;因病死亡丧葬费发给200元。1986年,合同制工人同样按国家《劳保条例》执行;退休养老金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提取18%,个人交纳3%。1987年,全区交纳养老金的合同制工人有5127人,共收金额856314元。从1986年10月起又实行待业职工保险制度。1987年底,全区筹集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共984个,职工总数为56810人。已筹资金为56.08万元,发放待业救济金74人共1.49万元,每人月发24~35元。
3、职工福利1950年,专区为解决职工临时经济困难,各单位组织建立了“互助储金会”。到1986年,全区已建储金会的有989个,参加人数有60943名,年储金额190余万元。
1953年,全区国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福利基金,用作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给职工食堂、托儿所、理发室、浴室和住宅建设。私营企业以盈利的5~10%资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195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全区共支出福利费93.73万元。
1962年,专区企业福利基金以30%,机关、事业以60%用于困难补助;专直单位职工家庭人口平均月收入低于10元者,给予定期补助。1963年,全区共提福利费240815元,补助职工5501人,人均36元。
“文革”时期,福利制度停顿。1978年再恢复这项制度。1984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福利基金由企业自定提取,上报备案。
1986年全区给予困难补助的职工有9450人,补助金额257218元,人均27元。又有190个基层工会采取贷款扶贫、发展家庭副业等办法使职工摆脱贫困,被扶贫的职工有3161人,已脱贫1530人,占贫困职工48.4%。
4、职工退休民国时期,仅有公立学校教职员和公务员退职退休的规定。
1951年,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凡在本企业工作10年,工龄男满25年60岁、女工龄20年55岁,允许退休,工资按35~60%领取。1953年,退休工资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的50~70%发给。1958年,增加职工因病可提前5年退休,工资则按本人原工资的40~60%发给。
“文革”时期,退休制度比较混乱。1970年9月执行过公私合营企业和工商业者不办退休手续的政策。1976年,职工退休时可吸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该职工子女工作,地直单位共办这项手续的有50人,后接省政府通知停办。
1977年,全面恢复职工退休制度。1978年,国家规定,职工退休,其工龄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分别为90%、75~80%、60~75%。省政府派工作组在地直单位进行退职退休试点,并实行职工退休后优先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至1983年9月停办。
1981年,实行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改按离休干部待遇发给全额工资,低于17级按17级工资发给。1983年给予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工资提升1级的待遇。1984年给予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离休老干部待遇。1985年工改,给予离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助费17元。
1987年,地、县成立职工退休社会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所兼职负责,统一管理退休职工和退休金工作。年底,有潜山、宿松、望江、东至4县154个企业11258名职工和2419名退离人员参加退休费的统筹活动,共收入统筹资金575640元,支出490630元。
二、干部福利
1949年8月,成立专区抚恤保健委员会,负责管理有5年革命历史以上干部的保健和死亡干部的抚恤工作。1950至1952年,专署民政科主办干部的福利工作。1953至1966年,专区设福利委员会。1976至1980年,干部工资福利归劳动部门管理。1980年8月,地区人事局综合管理各项福利工作。
1、福利费1953年,专署直属机关干部福利费共拨102276492元(旧币),开支97357520元(含干部家属临时补助费66032492元),多用于家属困难、路费、医药费、生产补助、干部镶牙补助等。家属定期补助12人,开支2181.2万元,多子女及家属医药费补助为704万元。
1954年1月,专署规定干部亲属补助费每人每月8个工资分,补助对象限于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及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1963年,全区福利费为15万多元;工会拨款5.6万元,银行解冻福利款3.2万元。除慰问病员外,补助干部5501人,开支19.8万元,人均补助36元。1964年规定福利费补助要经个人申请、小组讨论、张榜公布、福利委员会审批后才能发放。1965年,全区提取福利费12.8万元,补助3333人,开支11.4万元。
1966至1979年,机关福利费按单位每人每月1.28元(教育部门1.00元)标准,自行掌握评定。1980至1985年,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教育系统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5%),主要用于职工及其家属特殊生活困难、职工公共食堂、托儿所、浴室、阅览室、俱乐部和职工休假、疗养、公共医疗等方面。1986年3月,行署人事局规定从当年1月起,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标准按月人均2.5元提取。
2、津贴补贴1965年始,在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公私合营、供销社等单位职工中实行粮价补贴。凡14级或相当于14级以下的干部,每月补贴0.9元左右。1979年,粮贴随工资级别和工资区类提高而冲销,另增加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至1985年工改时取消。
1979年,地区农、林、卫、教、气象、广播、环保、地质、公安等部门先后按各上级主管机关文件规定,实行艰苦条件补助性津贴。
1983年8月,潜山、太湖、岳西、贵池、东至5个山区县,凡具有助理工程师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原有工资基础上,增发10%的津贴费。1984年,全区享受临时性技术岗位津贴费的有1607人,其中地直115人。
1986至1988年,主要发放临时性技术岗位津贴。1986年全区享受者为1740名,1987年仅地直机关就有52人享受这项津贴。1988年地直又增加到327人。
3、节假待遇1949年12月,国家规定干部节假为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1天、国庆节2天;“三·八”节妇女干部半天,“五·四”节青年干部半天。节假不扣工资。
1952至1954年,正副专员级干部年休假20天,其他人员10天。1955至1984年无年休假。1985年1月开始,机关干部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5年者,年休假10天;满15年不足30年者,休假20天;满30年休假25天。假期工资福利不变。
从1952年2月始,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同父母、配偶异地分居,公休假日不能团聚者,每年可休探亲假14天至21天,往返车船费自理,1962年改为单位补助普通车船路费。1981年,再改探亲假为30天,而未婚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年1次只有20天。已婚职工的探亲车船费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30%者,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从1959年6月起,职工结婚,直系亲属死亡,均准假3天,路费自理,至1988年不变。
4、生育待遇1955年,规定女性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假期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假期。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按病假处理;怀孕、生育及产后需要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均由公费开支。
1984年8月,省政府规定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夫妻分居工作者,产期男方有20天照顾假,待遇按探亲假处理。
5、疾病待遇1949年,区内参加革命工作5年以上的干部享受公费保健待遇。1951年8月,患慢性病需长期休养的区以上机关脱产干部,可入皖北干部疗养院疗养;区以下干部生病所用的药品费、挂号费、住院的灯火和茶水费在机关公杂费中拨付,住院费在行政经费中报销。1952年7月,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均享受公费医疗。
1954年7月,专署规定工作人员患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后,可请假疗养。工龄满6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满6年自养病第二个月起扣发20~40%工资。1955年又规定,病假在6个月内,以工龄不满2年、5年、10年为界线,分别发给70%、80%、90%、100%的工资;6个月后,发原工资的50~80%不等。
1962年12月,病员增多,医疗困难。专署为照顾老弱重病人员,供每人每月猪肉、鸡蛋各1斤,共供应3个月。地直机关有500多人享受这个待遇。1965年10月,病员门诊挂号费、出诊费改由个人自付。
1980年,地直和各县医疗费先后实行包干,患病者持单位就诊介绍信到指定医院就医。1981年,病假自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发原工资90%,满10年发原工资;自第7个月始,工资分别发70%、80%,抗日干部发90%。1983年,改定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病期工资不变。
6、病故待遇1950至1956年,国家工作人员病故,其丧葬费、抚恤费由民政部门发给。1957年,为照顾遗属生活困难,酌情在机关福利费中开支补助。
1964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遗属补助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1980年,遗属补助范围指定为死者的父、夫或母、妻,以及子女、弟妹不满18岁者(也包括有抚养关系的这类亲属)。
1986年7月1日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家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县城镇以上非农业家属每人每月30元,乡镇以下每人每月25元。这一年,全区享受遗属补助共480人,计每月发放补助费为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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