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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干旱指标值
各级干旱指标值,以降水距平百分比表示。3~5月及9月下~11月用春秋指标,6~9月中旬用夏季指标,12~2月用冬季指标。详见表7—1—1。
干旱指标值(降水量距平百分率%)表
表7—1—1
旱年标准。在连续若干旬的旱期中,达到下列标准为旱年。
夏季(6~8月)≥3个旬达到大旱或有1个旬达到特大旱。
春秋季≥6个旬达到大旱或有4个旬达到特大旱。
冬季有9个旬达到大旱。
干旱指标值(降水量距平百分率%)表
表7—1—1
旱年标准。在连续若干旬的旱期中,达到下列标准为旱年。
夏季(6~8月)≥3个旬达到大旱或有1个旬达到特大旱。
春秋季≥6个旬达到大旱或有4个旬达到特大旱。
冬季有9个旬达到大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