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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天然水体污染主要是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且又以直接排放污染最为严重,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大、浓度高,对水体的污染程度极其严重,不少地区尤其是淮河流域已造成鱼类死亡,农作物受损、牲畜中毒,污染病患者逐年增多,对生物和人身健康危害极大。因此,保护好水源,控制水质,已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国务院陆续制定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也相应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条例。特别指出,针对淮河流域的严重水污染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为此国务院在1994年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明确要求,1995年削减10%的污染负荷,现有超标排放污水的企业到1997年要全部达到标准排放,2000年淮河水要变清。条例反映了淮河流域1.5亿人民的强烈愿望,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将为全国各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起到示范作用。从1994年起,河南、安徽、江苏、山东4省联合统一行动,坚决贯彻条例要求。国务委员宋健1994~1995年率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河南、安徽、江苏、山东4省的政府负责人,先后两次赴淮河流域,深入现场,检查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他指出:水污染防治工作布局上要从源头抓起;产业上要抓工业和城镇污水处理;防治上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他还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概括成“五字”方针:关、停、禁、改、转。关,坚决关掉一批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制草、小酿造企业;停,企业内部有严重污染的工序一时整治不了的一定要停掉;禁,对于那些造成污染的设备、工艺,坚决禁止使用,一律淘汰、报废;改,对于那些易造成污染,但又要保的项目,一定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技术改造;转,对于那些产品、设备、工艺接近的项目,一定要转到一起,实行集中管理,确保清洁生产。安徽省对依法防治淮河水污染率先迈出坚定步伐,1994年下半年,公布346家停产工厂名单,1995年又公布284家工厂名单,限期进行废水处理,直至符合国家规定再恢复生产。因此认真执行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是搞好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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