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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建国前,县人大多遵循婚姻旧礼俗,男女婚姻多以父母之命、媒妁的之言为定,联婚方式有买卖、抢婚、换亲、收童养媳等郎媳、娃娃亲等。婚姻形式大多为一夫一妻,少数有一妻一妾或一妻多妾。早婚普遍,男子婚龄一般在十八九岁,女子为十五六岁。
195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本县确立了新的婚姻制度,法定婚龄男为20、女为18周岁,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受法律保护,实行一夫一妻制。收媳养媳、干涉妇女自由、贩卖和抢占妇女行为受到禁止。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本县15周岁及以上人口有203501人,其中未婚65944人(其中女26360人),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32.4%;有配偶121429人(其中女61528人),占59.67%;丧偶14981人(其中女10864人),占7.36%;离婚1147人(其中女134人),占0.56%。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岁及以上人口有246103人。其中未婚75497人,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30.68%;有配偶153681人,占62.45%;丧偶15845人,占6.44%;离婚1080人,占0.44%。各年龄段人口婚姻状况如下表:
家庭结构

建国前,家庭结构以数代同堂的大家庭为多,家庭、家族奉信以男性为主的宗法观念。1948年户均人口6.31人,为户均人口最高值。建国后随着经济发展,大家庭逐渐解体,小家庭日趋增多。尤其在实行计划生育后,3口小庭户成为本县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户均人数呈起伏式减少。1949年全县39879户,户均4.28人。1980年67364户,户均4.71人。1990年91170人户,户均3.74人。
1990年各乡镇户、户均人数表

附:姓氏录
全县姓氏共291个,按笔画顺序排列如下:
丁、卜、刀
于、卫、马、万
文、韦、孔、毛、车、戈、王、方、计、开、包、牛、风、云、尤、丰
占、冯、兰、皮、龙、宁、古、帅、田、石、术、史、叶、圣、卢、甘、左、白、全、乐、艾、丛
关、吉、仲、安、成、伊、乔、吕、庄、华、纪、伍、邢、任、齐、曲、池、向、巩、权、伟
闵、应、邵、邰、谷、巫、冷、沙、芦、严、祁、邱、但、迟、岑、陈、汪、吴、何、杨、陆、李、宋、沈、邹、余、佘、苏、杜、花、肖、沃、芮、时、怀、辛
单、庞、竺、宛、房、卓、易、杭、郎、林、孟、昂、季、武、邾、牧、周、郑、金、范、尚、欧、罗、庙、笪、屈、英
宣、郝、封、贺、阎、费、桑、柏、姜、柳、闻、岳、项、饶、贵、娄、兹、张、胡、赵、查、姚、洪、钟、柯、倪、郜、俞、荣、施、段、凃、咎、战、奚、秋
晋、聂、桃、涂、晏、翁、都、殷、祝、候、谈、骆、顾、柴、祖、桂、耿、铁、斑、润、凉、徐、陶、钱、唐、秦、袁、郭、高、梅、贾、姬、倔、浩、席、晁
常、康、符、偶、盛、龚、凌、甄、盖、雪、望、章、黄、崔、曹、夏、梁、理、屠、戚、海、尉、寇
曾、景、傅、湛、储、焦、童、琚、葛、强、游、程、鲁、谢、鲍、蒋、舒、韩、彭、董、赖、温、琴、蒙
楼、虞、詹、雷、靳、楚、蒯、慈、蓬、解、蒲、窦、裘、
阐、槐、缪、蔡、谭、廖、熊、褚、裴、管、翟、路
潮、颜、滕、稽、黎、潘、樊、穆、霍
薛、衡、操、
黛、藕、鞠
魏、瞿
复姓: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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