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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1949年5月至1952年10月国家薪津制工作人员医疗费自理,供给制干部国家负担。1952年10月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11月县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享受公费医疗,企业单位参照实行。发给“就诊卡”指定医疗单位就诊,个人负担挂号费,承医单位凭医生签署的处方、药费单向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结算医药费。公差患病在外地医院就诊,凭发票、处方回单位报销。未经应诊单位医生许可,到药店配药,不予报销。1961至1977年11月先后3次更换就诊卡。医疗费由初期每人每月1.50元增加到2.50元。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初实行时1130人,1987年增至4510人。1985年县政府修订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医疗费标准,年每人30元,节余留单位使用。超支部分,工龄10年以下的职工报销70%,20年以下的报销80%,30年以上的全部报销。离、退休老干部和退职人员,按原管理办法,门诊自付现金,凭处方、发票到原单位报销。住院和转院医药费,由医疗单位与病人单位结帐。县公费医疗办公室与享受县财政拨款公费医疗单位转帐结算。各单位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逐月登记填表,与处方、发票一并交县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查后转帐。1986年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门诊超支部分仍按工龄比例报销,由各单位掌握。离休干部全报,退休和在职干部职工,超支自理。危重病人住院,医药费超支,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和病人单位协商解决。1987年5月县政府制订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按工龄分段定额,经费包干,单位主管,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工龄满30年以上的年每人80元,30年以下70元,20年以下55元,10年以下45元。
二、合作医疗
1970年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大队办、社办、队联办、社队联办建立合作医疗室。以“一根针(针灸)、一把草(草药)”为办医原则,坚持“三土”(土医、土药、土法)和“四自”(自种、自采、自制、自用)为主方针,普遍采种中草药。1973年11月县卫生局制订《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全县公社、大队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订章程或实施办法。经费从大队、生产队公益金中按每人抽取1~2元,社员每人年交0.5元,五保户和特别困难户免缴,享受全年免费治疗。须转院外诊的医疗费,按章程全部或部分向大队管理委员会报销。赤脚医生承担治疗、防疫职责,报酬按同等劳力略高的标准记分,参加分配。1977年全县所有大队都设医疗室,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累计采集中草药9.4万斤,种植中药材189.8亩。有15个公社的卫生院和部分大队医疗室办中草药加工厂,炮制白毛夏枯草糖衣片等中成药20多种。镇头、上庄、瀛洲等公社用自制的中草药治疗肝炎、外伤、止血有显著疗效。全县运用中草药治病达病人总数的25%以上。
合作医疗制度1981年开始解体,医疗室转为赤脚医生个体经营或停办。
三、劳保医疗
195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本县企业相继实行公费医疗。部分国营企业职工直系亲属3人以上者,亦享受1人公费医疗。工商企业单位与医院订立合同,职工凭单位“医疗记帐单”到医院就诊;未与医疗单位订立合同的,职工就诊垫付医药费,凭发票报销。
1985年后,多数厂矿企业职工医药费包干到人,与工资同时发放。职工亲属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嗣后又作改革,缫丝厂等单位实行包干到人,节余归己。职工工龄不满10年医疗费包干基数45元;20年以下55元;30年以下70元;30年以上和退休职工80元。工伤、离休和患绝症职工医药费实报实销。职工医药费超基数部分报销80~90%。住院医药费超过包干基数,其药品费报销90%。少数单位住院费、医药费全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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