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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管理体制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实行统收统支制。收入上解,地方支出皆有定制,均由上级拨给或在地方收入中划支。
民国初年,本县政务经费仰给于省,地方性开支则依赖于田赋附加和杂捐杂税。县级财政实为省财政之附庸。民国23年(1934),本县始编制财政预算。24年7月,国民政府虽在法律上确认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但因嗣后不久抗战爆发,直延至30年1月1日方正式施行。同年6月,全国财政会议议定改行国家(中央、省)和自治(县、乡)两级财政。翌年,广德建立自治财政。35年7月,又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由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军费猛增,物价暴涨,政局动荡。本县每年编制的财政预算,都不过是例行公事,实为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36年,本县预算收入是上年度的27倍。37年,又较上年度增长7.5倍。如此重负,百姓无法承受。广德财政处于崩溃绝境,直到解放。
建国初期,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国家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一切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办法悉由中央制定。本县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月报送经费决算书,呈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核销。
1953年,全国大行政区改制后,财政更为中央、省、县三级管理的体制,实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由省下达预算指标,收不敷支,由省补助。是年,省补助广德43.97万元。1954年执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管理办法。各项税收划分的比例为: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全部上交;工商营业税县分成比例为80%,货物税县分成比例为50%。这种管理办法一直执行到1957年。为调动地方积极性,只是对每年县分成所得比例作了一些调整。如1957年工商各税的60%,企业及事业收入的100%,公债收入的40%,其它收入及印花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6种地方税的收入全部归县。
1958年县财政执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由于情况变化,仅执行了一年。1959~1961年,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办法,收入不论超额或短收,一律按确定比例留解。1962~1964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核定比例,超收分成”的体制,按核定比例分成的收入为本县固定收入,全部留县,超收部分上解65%,留成35%。1965年,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即五种地方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地方商业收入(饮服企业收入)和其它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企业收入各款、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等)作为省与县的总额分成收入,县留成29%,上解71%。至1978年体制未变,只是总额分成的比例有所调整。1971年,上解62%,留成38%;1976年,上解42%,留成58%。
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办法,上级决定从4月份起,本县收入分成比例为:上解地区50%,留存50%。
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1985年,又改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本县财政管理体制虽时有不同,但在执行中总是按时足额上交应交中央和省的各种收入后,根据本级可用资金的数额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除保证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价格补贴外,再区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建设项目。建国以来,广德没有出现过赤字决算,做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1985年,全县有29个乡(镇)建立了乡、镇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的管理体制。翌年,全县31个乡(镇)全部建立乡、镇级财政,根据“简政放权,让利基层”的原则,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两年”的管理体制。纳入乡镇财政管理的资金有国家预算部分、预算外部分和乡镇自有资金部分。1985~1987年,全县乡镇级财政超收分成得款340万元,壮大了乡镇经济实力,促进了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1987年,县财政局内设人秘、预算、行财、企财、农财5个股,下辖31个财政所,共有在编人员125人。
二、财政收入
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广德州(不含建平县,下同)总共实征丁田匠班银34278两2钱。光绪三十年(1904)共征银33632两7钱5分1厘。其中折色等银28597两5厘,摊征人丁银4939两8钱2分3厘,匠班银89两1钱,杂赋银6两8钱2分3厘。
民国22年(1933)广德税额总收入31.96万元(含省地方款),其中正税47%,附加占53%。24年度,县地方预算收入田赋附加69057元,契税附加7550元,牙税附加300元,牲税附加200元,屠税附加400元,杂项捐款4489元,县有产款6359元,杂收入3490元,合计90845元。26年11月,广德沦陷,财政收入锐减。次年,县财政收入实数仅为13089.9元。29年回升为215661.7元,其中田赋附加118734.59元,契税附加23430.11元,牙税附加506元,牲畜税1493元,屠税7800元,县有产款4349元,规费收入1900元,其它收入5000元,补助3527元,乡镇收入48922元。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此后二三年间,国民政府为筹集军费、粮饷,疯狂搜刮民脂民膏,新征苛捐杂税及摊派性的“其它收入”项目多达几十余种。37年,通货恶性膨胀,法币急剧贬值,国民政府滥发金圆券,地方财政收入难以编制。是年,本县预算收入总额1903577492万元,追加2148839680万元,计4052417172万元,追加数为原预算数的113%。占总预数53%,以致财政预算根本无法实现。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当年,本县预算内总收入8.17万元。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本县的财政收支规模逐年扩大。从50年代开始,逐渐形成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条渠道。
预算内收入自1949年5月至1987年累计全额预算总收入242750705元。其中:企业收入23871716元,占9.83%;农业税收入51077397元,占21.04%;工商各税收入163555977元,占67.38%;其它收入4215615元,占1.74%。
1949年5月至年底,收入8.17万元。
三年恢复时期(1950~1952),收入119.68万元,年均39.89万元,比1949年增长388.4%。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收入352.6万元,年均70.52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增长76.8%。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收入1161.4万元,年均232.3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229.4%。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收入1314.1万元,年均438.03万元,比“二五”时期增长88.56%。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收入2550万元,年均510万元,比三年调整时期增长16.40%。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收入3651.5万元,年均730.3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43.20%。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收入4522.5万元,年均904.5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23.85%。
第六年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收入6606.15万元,年均1321.23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46.07%。
第七个五年计划头两年(1986~1987),收入3970.9万元,年均1985.45万元,比“六五”时期年均收入增长50.27%。
从财政收入结构看农业税收入比重逐年下降,从三年恢复时期的71.82%,降为“六五”时期的15.83%和“七五”初期的14.14%;工商各税收入比重逐年上升,从三年恢复时期的28.18%,上升到“六五”时期的72.70%和“七五”初期的78.14%;企业收入从“一五”时期的4.6%,上升到“四五”时期的19.35%。后因企业效益较差,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七五”初期仅占总收入的5.93%。
预算外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县财政有一部分属地方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附加和自筹资金。本县主要有农业税附加、城市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公房租金、企业利润留成等。这部分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分别管理,用于地方公益事业,以弥补国家预算收入之不足。50年代初,广德预算外收入甚少,1958年仅25.5万元。六七十年代,年收入均在百万元以下。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变化,收入年年超百万元。1986年、1987年连续两年突破千万元。1958年至1987年累计收入64667.1万元。其中1987年实收1303.9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61.3%。
三、财政支出
明万历十七年(1589)广德州定制经费供办等项支出用银6000余两。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广德州各项支出银5625.4两,其中官吏薪俸、衙差工食银1236.6两,其余用于驿站、祭祀等。
民国元年(1912)广德县行政官署常年经费为每月银币2048.98元。3年至21年,本县先后被定为二等、一等县,据县等支出标准,县政府年支行政经费在1~2万元间。22年,县行政经费为18014.40元,教育支出42583元,建设经费15161元,保安经费120998元。此后,行政经费支出逐年增加。29年,县支出预算总计174910元,其中:行政支出47624元,占27.22%;教育支出37275元,占21.31%;建设支出6872元,占3.93%;保安支出49448元,占28.27%;财务支出10740元,占6.14%;卫生支出4476元,占2.56%;救恤支出360元,占0.2%;总预备费16876元,占9.67%;其它支出1239元,占0.7%。31年以后,行政支出、保安支出不断增加。36年,县财政支出经过第6次追加为32.4亿元(法币),其中追加兵警食米款1.24亿元。38年,绥靖临时特别费支出高达20.21亿元(金圆券)。
建国后,县财政预算内财政支出本着“量入为出和发展生产”的基本原则,除保证正常的、必要的经费开支外,集中财力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文教卫生事业。从1949年至1987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累计20473.7万元。
1949年5月至年底,支出3.24万元。
三年恢复时期(1950~1952),支出70.03万元,年均23.34万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支出480.6万元,年均96.12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增长311.8%。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支出1139万元,年均227.8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137%。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支出645.83万元,年均215.28万元,比“二五”时期下降5.5%。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支出1275.56万元,年均255.1万元,比三年恢复时期增长18.5%。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支出2408.7万元,年均481.74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88.8%。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支出3947.6万元,年均789.52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63.9%。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支出6292.93万元,年均1258.59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59.41%。
第七个五年计划头两年(1986~1987),支出4209.3万元,年均2104.65万元,比“六五”时期增长59.8%。
从预算内财政支出的资金投向所占的比重看:行政管理费支出虽有一些起伏,但总的呈下降趋势,该项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已由三年恢复时期的67.52%,降为“六五”时期的16%和“七五”头两年的17%;支援农业支出和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支出上升较快,其中支援农业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已由“二五”时期的0.012%上升为“六五”时期的6.5%,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支出所占比重亦由“三五”计划时期的3.1%上升为“六五”时期的9.14%;文教科学卫生费的支出上升显著,所占比重已由三年恢复时期的17.19%,升至“六五”时期的40.04%;基本建设投资所占比重不大,主要原因是在预算外经费中安排了一定的基建投资,属于挖潜、革新、改造的投资亦不列入基本建设投资,1980年起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后,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等。
对于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贯彻“先筹后支,统一管理,量入为出”的原则,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用于地方的社会公益事业支出,企、事业、行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则由本部门调剂使用。1958年至1987年,全县预算外收入总计为6467.1万元,支出为6176.1万元。
广德县1949~1987年预算内、外财政支出一览表
单位:万元




注:1970、1978年年终结余中含国家集中冻结存款140.54万元。
四、财政管理监督
民国早期,县参议会就县经费开支有议决权。因诸多原因,在其执行过程中约束力并不大。民国23年(1934)全国财政会议后,县地方预算办法始渐明确,年度财政预算方案由县政府提交县参议会审议。但时局动荡不安,财政年年赤字,方案无法执行。
1953年,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并且执行预决算制度。每年的预算方案初稿由财政部门提出,然后由县政府反复磋商、综合平衡。1954年后,每年预算须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具法律效力,各部门共同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要根据收支情况不断组织新的平衡,预算年度终了,政府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即决算),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财政管理的范围与监督的职能不断扩大,财政管理监督亦渐趋完善。
(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按政务院规定的统一供给标准,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编制计划,按月上报核销。
1953年,县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制度,执行统一的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1954年,改为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计划实报实销。不久,又按单位的不同性质,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1960年改为包干报销办法。1979年8月,开始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或分成”;差额补助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次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县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实行“预算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84年,全县各项行政管理经费共结余32.94万元。1985年,中央要求压缩行政管理经费10%,本县因人员增多,实际支出虽突破预算数,但人均支出仍较上年度下降163元。
从60年代起,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了财务辅导和互审制度。1985年起,建立乡镇财政,加强财政管理。
(二)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销售和利润管理、专用基金管理等。50年代,企业财务管理仅限于利润监缴,投资拨款等;60年代,侧重于整顿财务基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70年代,主要是促进经济核算,实行民主理财,加强成本管理,清仓查库,扭亏增盈以及挖潜、革新、改造等;80年代,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至1985年底,本县计有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13户,固定资产1496.6万元,实现利润175.6万元,上交税金92.1万元;商业企业(不包括供销社)15家,固定资产原值381.3万元,实现利润86.93万元,上交税金47.38万元;农牧企业7家,生产(销售)收入225.9万元,利润为-8.6万元。可见本县国营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在发展速度、产值额、利润额等方面都处于较低水平。
从50年代起,曾多次对国营、集体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均收到一定效果。1985年本县组织对国营工业、交通、商贸、物资、文化、供销、农牧等43个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总额209.08万元,其中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请客招待等挤入成本金额达44.23万元,占全部违纪金额的21%,影响财政收入近20万元。
1960年,本县各企业开展“三清(清帐、清物、清资)”工作,盘亏额68.29万元。次年,地区核定广德企业流动资金金额72.5万元,其中机械工业22万元、电力工业2.2万元、轻工业36万元、交通企业2万元、粮食企业1.5万元、商业企业7万元、文化企业1.2万元、邮电企业0.6万元。1962年经核查县纺织厂、农机厂、酒厂、食品厂、陶器厂、篦箕厂、农具厂、新华书店、陶器厂9个企业共挪用流动资金27.49万元,及时作了处理。1963年,核定县农机厂、电厂、酒厂、篦箕厂、印刷厂、食品厂等6家企业定额流动资金19.2万元。1972年再次对企业进行全面核资,核定本县冶金、机械、电力、轻工等系统流动资金91.3万元,定额资产产值率为24.86%。1983年起,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工作划归银行。1986年贯彻财政部颁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凡新建项目,投产三年内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基金20%归企业,80%归还贷款。
1958年本县盲目兴办钢铁企业,仅此一项亏损54.86万元,由上级补助39.3万元,县自筹15.56万元。1961年,在本县较大的25个企业中,9个企业盈利累计4.7万元,16个企业半年亏损16万元。此后几年,因技术条件、经营管理较差,大多企业仍然亏损。70年代以来,本县狠抓企业扭亏增盈工作,1973年县商业企业入库利润170余万元。以后,亏损企业逐年减少。1985年,亏损企业2户,亏损额为4万元,国营工业企业净盈利161.6万元。
(三)冻结与控制存款
1970年,为平衡财政收支,保证生产建设,本县冻结存款额为1.73万元,全部上交县。1976年,为了克服“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财政经济严重困难,根据中央通知精神,本县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1976年10月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结余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县和县属集体企业的资金)减除计划内未完成工程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流动资金,当年提取的大修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当年安排的技术措施费,以及农田水利、优抚救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和年底两月的人员经费后,一律按银行存款的帐面数字实行冻结。经过清理,至1978年底。此次共冻结存款138.81万元,上交省126.19万元,地方留用12.62万元。1981年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本县控制存款额为116.17万元。
(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2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报告》。年末本县批准总额为41.15万元,占核定指标的82.4%。1963年,本县控购指标为59.71万元。1965年,县人委发出通知,规定各国家和集体单位均应实行“计划用款购买商品,必须严格控制在所分配的指标范围以内,只准节约,不得超支,按照所核定全年的限额发给《购物证》,商业部门凭证按限额供应”,同时重申“中央规定国家社会集团购买力,从1962年起,三年内不得购买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物品的规定,仍继续执行。个别单位特殊情况需要购买禁购物品,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1977年,地区又下文进一步明确在各县控购对象、范围、指标中,均包括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指标只到公社;中央、省、地驻各县的单位的社会集体团购买力的控制指标,均包括在各县指标内,由所在县财政部门核定。当年,下达本县5~12月份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指标为1.55万元。
1987年,下达本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为120万元,批准总额为120.6万元,占核定指标数的100.5%。
(五)审计监督
1949年5月至1984年初,本县无审计机构,财务监督由财政局兼管。1957年,本县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7件,金额3.45万元,增加收入1.06万元。以后,财务监督逐渐成为财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1984年4月审计局建立后,分别在县工商、农业、建设银行设立了审计专户。同年9月,对年年亏损的县大理石厂的财务进行审计,帮助他们完善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的建议。次年,该厂扭亏为盈,实现利润6.3万元。1985年后,对国营工商企业开展经营效益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进行经常性审计;对滥发奖金、补贴、实物者以及滥涨物价、滥收费、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干部以权谋私和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者进行重点审计。至1987年底,共审计123个单位,审理违纪金额共479.85万元,上缴地方财政162.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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