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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
据民国25年(1936年)《安徽合作旬刊》第10期《郎溪农村高利贷调查》一文载,解放前,民间借贷分为高利贷与互助(互通有无)两种形式。高利贷有两转钱、稻利钱、稻洋钱、印子钱、驴打滚等,互助形式则有互通有无、合会、联谊储蓄会等等。
一、两转钱
农历冬腊月借款,每元月息3分,次年农历三月转为本金,更换借据,再改为每月月息利稻3斤,至麦季或秋季,本利清偿。
二、稻利钱
当年正月内借债,每元月息稻2.5斤,三月份以后借债月息稻改为3斤,利息逐月增加,至秋收时,每元息稻必在15斤以上。
三、稻洋钱
亦称“放稻青”,农历五六月间,债权人以其随心所欲所定之稻价,一般低于市价50%,贷给借债人,并出具借稻字据,不计钱数,秋收后还稻。如抗战前稻价3元1担,贷给1.5元,秋后还稻1担。
四、印子钱
放债人把本钱和很高的利息加在一起,约定期限,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每还一期,在折子上盖印为记,故称“印子钱”。利息往往超过本金数倍,即本金是“印”,一个钱可印成许多钱。借债人称之为“黑心钱”。
五、驴打滚
债主放债时规定,到期不还,利息加倍,利上加利,越滚越多,如驴翻身打滚。
此外,尚有以田地房产契据或实物押当的,到期如无力赎回,债主则有优先低价购买之权。
六、互通有无
亲友之间相互借贷,一般不计利息或年息2分。
七、合会
或称“摇会”。参加人数及每人所交会款以“会首”所需而定,是一种集资性质的互助。集资总数按会期交纳,每期交纳一次,每次得“会”一人,待参加者均得“会”一次,合会自行解散。此种互助形式现在仍然存在。
八、储蓄会
建国前的储蓄会有各种名称,有“四民储蓄会”、“联谊储蓄会”等,与建国后的互助储金会大同小异。会员按月交储金,交足一定数额和每人都已分得应得之金额,即行解散。
建国后,少数地区仍有人暗中放高利贷,1965年6月10日查处了4起高利贷者,勒令将利息退给借债人。如王顺娣1954年~1964年先后累计放出高利贷1695元,得息1455.5元,借债者60多人,后被依法查处。目前,农村自由借贷月利率为5%。
(二)农业贷款
一、单位农贷
民国年间的农业贷款,目前有证可查的是从民国20年(1931年)始。该年郎溪大水,县城被淹。中国华洋义赈会曾发放救济贷款(贷数不详)。以后多数为灾贷、灾赈。民国23年(1934年),郎溪大旱,安徽省政府在郎溪县发放灾贷大米620担,急赈大米620担,平粜大米310担。至民国27年(1938年)安徽省合作委员会在郎溪贷放的各项贷款积欠累计余额为82939.46元,清理后移交省建设厅农贷处。民国28年(1939年)省建设厅农贷处接办农贷后收回上述积欠14782元,接着又贷出2985元,结欠余额为71142.46元。民国29年(1940年)底再移交给中国农民银行立煌办事处。
民国31年(1942年),省政府发放战时贷款9080元。民国32年(1943年)为33000元,其中用于农业生产的30000元,副业(养鱼)3000元。民国34年(1945年),中国农民银行贷放种子、肥料、耕畜、农具、水利、口粮和兴造住宅等贷款700万元。民国36年(1947年),中国农民银行宣城分理处贷放1400万元。据民国部分时期统计,郎溪的农贷折合大米共16587担。
民国25年(1936年)郎溪县信用社曾办过“储押”。实际上是以实物“押贷”。当年郎溪县有328户农民向4个信用社储押稻谷334000斤,支贷款(按市价70%支款)6686元,期限6个月,到期还款取押,并付给2%仓储费。
二、银行农贷
建国后的农业贷款是银行和信用社的重点工作。至1987年底,累计放出8917.8万元(不含国营农业),收回7007.1万元。如果剔除历次豁免核销的244.8万元;实际收回6762万元,回收率75.8%。1986年末,县农行农贷余额为1372万元。其贷款结构是:乡镇企业375万元,支持信用社409.4万元,开发性农业27万元,承包户263万元,集体农业298万元。
三、信用社农贷
1952年~1962年无考。1963年~1987年累计放出8296.2万元,收回6917.4万元。剔除县银行拨补豁免272980元,实际收回6890.1万元,回收率83%。1986年贷款余额为1142.9万元。其结构为:社员个人764.9万元,乡镇企业183.6万元,社队集体194.4万元。
四、农贷政策
“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是国家解决农业生产建设资金的一个根本方针。因此,“自力更生为主,银行贷款为辅”也是农业信贷的根本方针。农业信贷的政策,是银行、信用社分配信贷资金,组织和管理信贷活动的准则。具体政策有四条:一是农业信货必须坚持农业银行为主导。二是按产业和区域供应信贷资金。在产业上以“决不放松粮食生产为主,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在区域上,因地制宜,确定投放重点。三是通过利息和利润率的恰当比例,以调动借款企业(户)讲求经济效益。因此,银行实行的利率分为:(1)基准利率;(2)浮动利率;(3)加息和罚息。四是借款单位(户)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比例按经营项目区别对待,自有资金必须达到30-60%。农业贷款的原则有三:一是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二是必须用于生产,不能用于救济和行政性开支;三是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为了促使贷款发挥经济效益,每笔贷款都应贯彻(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三查”制度,对于新建项目,尤应重视“评估”工作,并经上级行批准后,方可贷放。
农贷资金管理是信贷计划的一部分,1979年前,在县人行计划中有所反映。1980年农行分设后,由农行编报和管理,至1985年改为资金管理。其过程:1965年以前,实行指标管理,由上级行根据各个时期的投放重点,下达专项指标(其中1957~1958年一度实行定额管理,即核定农贷最高额,其中以90%固定到县,收回可以再贷,1959年计划失控,又改为计划管理。)这些指标都是指令性的,不得突破,收回也不可再用。1966年~1976年改为固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自1962年以后收回数可以自用。省农行核定郎溪县1966年固定资金如下:1962年以后放出收回为69万元,1966年增加资金可用数为32万元,共计101万元。其中长期贷款19.3万元,短期贷款12.7万元。
郎溪县1966年可用资金为101万元,但是其中69万元,要在前5年积欠的贷款中收回再使用。这个办法比指标管理前进了一步。
1977年~1979年,实行农业贷款与农村存款挂勾,就是以1976年6月底比1971年~1975年6月底农村存款增加额的80%,可以作为农贷资金。农贷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计划增加数;二是农村存款增加数;三是收回再用。县人行1977年农贷资金为197.97万元。
1980年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简称小包干)。省农行核定郎溪县贷差(即农贷余额大于农存余额的差额),1980年为232万元,1981年为96万元。这个办法实质上是把信用社资金裹在一起,信用社的转存款升降变化,直接影响县农行可用资金和差额,因此,采取“两口进,一口出”的办法。
1982年,把“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扩展到含工商信贷和各项存款在内(简称大包干)。郎溪县农业贷款余额大于存款,为贷差行。省分行核定郎溪县逐年贷差如下:1982年核定贷差860万元,实绩达成516万元;1983年核定贷差466万元,实绩达成585.6万元;1984年核定贷差991万元,实绩达成695万元。
1985年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称“实存实借”,改差额管理为借款额度。县农行核定的借款额度如下:1985年核定数为2046.9万元,实际数为3055万元;1986年核定数为2223.3万元,实际数为3023万元;1987年核定数为3520万元,实际数为3512.3万元。
实行“实存实借”后,对主要农副产品采购所需的资金,可以办理“上贷下划”,除乡镇企业技改贷款外,余皆为指导性。
农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贯彻党的农村经济政策,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信贷资金运动规律的本质要求来决定资金投向和贷款对象的选择。建国初期,以支持贫困农民恢复生产和配合土地改革运动,以支持新分得土地的贫农和下中农发展生产为主。在贷款户中贫农占75%。1953年冬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5年合作化高潮后至1978年支持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集体经济。在此期间,贷款对象以社队为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支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为主。重点支持乡镇企业和发展多种经营,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与此同时,为适应联产承包责任制,贷款对象改为“户借户还,队借队还,谁借款,谁立据”。信用社贷款贯彻“三为主”(以流动资金为主、以农业为主、以农户为主)的原则。
“大跃进”时期,因“高指标”的影响,1959年春全县人民公社缺粮缺种情况相当严重。在当年发放的农业贷款128.4万元中,用于购买种籽和返销粮达106.5万元。至1961年,3年累计放出379万元,年均129万元,是前11年年均27万元的4.77倍。
1962年中央“银行工作六条”下达后,县人行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口管理,长期农贷与短期农贷分口管理”的规定,减少投放量。至1977年累计放出1143.6万元,年均67万元,比前3年年均少放62万元。同年底农贷余额154万元,比1961年下降104万元。1978年大旱,继之贯彻“放宽、搞活、开拓、渗透”方针。农业贷款由过去单一支持粮食生产转向支持商品生产的全面发展,农业信贷领域扩大,导致投放量逐年增加,至1986年累计发放4123.4万元,年均458万元,是前17年的6倍,是前29年总和的2.4倍;同年底农贷余额达1373万元,比1977年增长8.6倍。
1980年实行农业贷款“一口出”和“三户”贷款划归信用社的办法。1983年信用社体制改革后,增加活力,导致行、社贷款比重易位。1963年~1978年,信用社累计放出贷款355.3万元,年均22.4万元,同期银行放出1368万元,年均85.5万元,是信用社放出的4倍;1979年~1986年信用社累计放出5737万元,同期银行放出3847.8万元,只是信用社的66%。
根据县农行1986年“三期”贷款统计年报,1986年末农贷余额为2579万元(含国营农业1206万元),逾期贷款达1562万元,占60%。其中按年限划分:1984年逾期为392万元,1985年逾期为543万元,1986年逾期为645万元,逾期贷款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以1986年的逾期贷款结构为例,国营农业逾期333万元,占其余额27.6%;乡镇企业逾期255万元,占其余额68.5%;社队集体农业逾期298万元,占其余额100%;支持信用社贷款逾期410万元,占其余额97%;承包户贷款逾期257万元,占其余额97%;开发性贷款逾期9万元,占其余额32.96%。
全县农业贷款回收率在1977年以前是比较高的,29年的平均回收率为85.5%,特别是自1972年~1977年的7年中,都是一季早稻后完成全年收贷任务,屡受上级行和县委的表扬。自1978年大旱后,形势转变,9年的平均回收率为62.5%。造成逾期贷款的原因很多,主要的原因是由于1978年以后,九年三灾,一旱两水,均属百年罕见,三灾之年的平均回收率只占52%,比38年的平均回收率低20.7%,确系“因灾多放,因灾少收”。
五、农贷种类
建国以来,农业贷款种类多次变动。但是一般性生产贷款,始终是农业贷款的主体。在一般性生产贷款中,分为费用和设备两大类。费用中含化肥、种子、小农具、农药、渔业、副业等用途。设备中含耕牛、水利设施、大型农具、农业机械、副业设施等用途。除了生产性贷款以外,还有生活性的口粮、医病、建房、婚丧、购买高档商品等用途的贷款。38年的贷款效果,因无系统资料,无从查考。现仅根据县人行总结建国十周年的资料摘记如下:
1949年10月~1959年8月,计发放:种子贷款593000元,购种子790万斤;肥料贷款338900元,购买各种化肥20504担;农具贷款189000元,添置和修理农具14500件;水利贷款625600元,兴修小塘坝1200处;耕牛贷款223300元,购买耕牛1000头;农药贷款43200元,购买农药86万斤;渔、副业贷款265000元,养鱼803万尾;生活贷款712000元,购米710万斤,解决15万人次的口粮困难。
除以上各种项目的贷款外,还有如下9种专项贷款:
(1)折实贷款
1950年春为了配合稳定物价措施。县人行按照“重点发放,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折实物资计:水车69部,饼肥20360斤,稻种(折米)14700斤,折合人民币41200元。同年夏季,县人行发放的中耕戽水贷款(实际是生活贷款)即改为货币发放。
(2)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县人行于1955年11月份在文昌乡试办。1956年春,对全县10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2263户贫农发放23811元。此项贷款的对象是贫农和缴纳股分基金确有困难的下中农,旨在提高贫农在合作社中的政治地位和树立领导优势。在贷款发放掌握上,根据入社贫农缴纳股份基金的自筹不足部分,“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户贷公用”。用途有二:一是偿还公有化股份基金的进款户;二是留作农业生产社的生产费用。在贷款方法上,采取“社员申请,群众评议,支部审查,区委批准,银行贷款”的程序,贷款期限为5年,月息4‰。此项贷款于1962年经批准豁免。
(3)国营农业贷款
郎溪县于1952年开始建立国营农场。县人行于1953年对县农场贷款2.3万元,当年全部收回。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县农林4场逐步发展,县茶场、南湖养殖场、县家禽鱼苗场、县拖拉机抽水站相继建立。1956年~1958年共发放此项贷款27.2万元,年末余额13万元。“大跃进”时期,国家加快国营农场的发展。1959年~1961年共发放150.3万元,比1953年~1958年增长4倍;年末余额60.3万元,比1958年末增长3.6倍。贷款增长的原因:一是用于基本建设,二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由于这种用途都应属于财政拨款,根据1962年中央关于《银行工作六条》指示精神,于1968年8月经批准核销146800.37元,由财政拨补。其中核销县拖拉机抽水机站49500元,县鱼禽养殖场97300.37元。
自1962年贯彻农业信贷资金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以后,国营农业企业的定额基金,均由财政拨补,银行只贷放属于季节性生产资料不足的临时贷款。因而,从1962年~1965年仅发放贷款26万元,比前三年下降86.3%。
1966年,县国营农业贷款已无积欠余款。至1976年仅农垦系统的宣郎广农场贷款30万元和幸福排灌站贷款5.2万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农场亦从单一粮食生产中解脱出来,向农工商全面发展。县农行为了适应其发展需要,对其贷款亦采取开放政策,由过去季节性贷款而分解为三个贷款结构。同时,贷款数量猛增,至1986年末,国营农业贷款余额为1205.7万元。按结构划分:农业技术改造贷款199万元,工商业流动资金基金贷款920万元,种养业流动资金贷款85.7万元,同时向上海市白茅岭农场渗透。
(4)扶贫贷款
扶持贫困地区的贫苦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建国初期,贯彻党在农村中阶级路线,即“依靠贫农,巩固地与中农联合,逐步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的政策。因此,银行贷款要贯彻“阶级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1956年合作化运动中发放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虽然是私贷公用,实含支贫性质。与此同时,对农业贷款资金作三类划分:极贫户贷款单成一类,期限可以放宽到三至五年。在当时强调“贷款要雪里送炭,不能锦上添花”。1964年以后,为了突出支贫效果,银行增设“支持贫下中农贷款”科目,每年用于支贫的贷款,约占各年农贷可用资金的8—10%。1965年对贫下中农共放出贷款122300元,帮助贫下中农购买仔猪4058头,饲养家禽6000多只,添置小农具1000多件,口粮64万斤,修理房屋178间,医病1864人次,仅养猪一项增加收入4万元,如凌笪乡对59户贫下中农重点支持,使这59户的实做工分比上年增长28%,养猪头数增长25%,年终有21户达到口粮自给,10户进款445元。
1978年中央批转《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纪要》时,明确指示扶贫工作是“解民愁,得民心,合时宜,利四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县农行根据各乡确定的扶贫对象,采取月息1.8‰的优惠政策,支持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1982年县农行安排扶贫贷款21万元,如幸福乡确定的扶贫户106户,人口671人,占该乡总农户3.4%,占总人口4.2%,幸福信用社共对该106户贷款21690元,户均205元,人均32.3元。
1986年,县农行对扶贫贷款又有新的开拓,安排扶贫贴息贷款120万元,主要用于贫困乡发展乡镇企业和庭院经济。至年底共发放51.85万元,扶持38个乡办、村办、联办企业和30户发展庭院经济。贷款的效果是:安排贫困户劳力80个,新增产值5.2万元,由此,已有30户脱贫,4户致富。此项贷款为月息2.1‰,按照现行基准利率,其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扶贫对象由成份确定。因此,贷款者均属贫农和下中农(含已丧失生产能力的“五保”户)。贷款又多用于青黄不接时期的口粮,往往与政府救济裹在一起,混淆不清,很难收回。三中全会以后,转变为支持贫困地区有生产能力的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为主。9年来,县农行对此工作已取得较好成绩。1985年获宣城行署授予的“扶贫先进单位”称号。
(5)棉粮转化贴息贷款
此项贷款主要用于粮棉加工、副食品综合利用、饲料加工、食品加工、农村鲜活产品储藏、保鲜和畜牧、水产的养殖等。县农行于1986年开办,共在14个乡镇中,对52个企业和专业户发放贷款30万元,其中用于水产养殖和加工11.5万元,饲料加工12万元,畜牧5.4万元,家禽饲养1.1万元,月息6.6‰,贷款者负担2.4‰,财政补贴4.2‰。
(6)开发性贷款
1983年试办开发性贷款,主要用于开发荒山、荒水、草原、滩涂,发展林、牧、渔业等项目,期限五至十年,月息3.6‰,现调整为月息4.2~6.6‰,至1986年末,县农行发放此项贷款27.3万元。其中用于渔业8.5万元,用于林业18.8万元。在开发团结圩、跃进圩大面积养鱼中,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7)农机专项无息贷款
1979年,地区先后两次分配郎溪县“农机专项无息贷款”指标27万元,限期1—15年,只用于购买国家计划内的农业机械,同时优先保证排灌机械。该年实际放出21.8万元。1980年停办,并将贷款余额转入“设备贷款”科目,按月息1.8‰收息。1982年后,随着利息调整,均按现行设备贷款的利率档次收息。
(8)抗灾贷款
郎溪易涝易旱,建国后有四年大灾。一是1954年水灾,县人行发放排涝、补种贷款9.8万元;二是1978年旱灾,县人行发放抗旱贷款148万元;三是1983年和1984年连续水灾,县农行发放抗灾贷款389.3万元,其中用于灾区口粮40万元和水毁水利工程以及耕牛牛草等。四灾共发放贷款547.1万元,对抗灾保收、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9)乡镇企业贷款
此项贷款始于1959年。原称社队企业贷款。从1966年~1970年取消该项贷款科目,改称社队副业生产贷款,分费用和设备两科目。近年因体制改革而称乡镇企业贷款。在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中,乡镇企业为四个层次,即:乡(镇)办、村办、联户办、户办,是当前农业贷款中的主体对象。1986年末,该项贷款占农业贷款总余额(不含支信贷款)39%。
1986年,四个层次的企业总数为769个。其中:工业企业403个,商业服务业232个,交通运输业56个,建筑业31个,其它47个。县农行对其中的542个企业贷款375.2万元,其中:流动资金236.2万元,固定资产139万元。在贷款的企业中,产值达100万元以上的为下湖轮窑厂。该厂于1986年产砖2022万块,实现产值106万元,上交税金5.2万元,纯利润10万元;先后积欠行社贷款50余万元,已全部还清,是全县经济效益最好的一个企业。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凌笪水泥厂,是1986年的新建企业,建厂投资为190万元,县农行贷款115.5万元,其设备能力为年产水泥2万吨,属全县乡镇企业中的骨干项目。
由于多种原因,有些乡镇企业并无经济效益。据统计,现已关停倒闭的企业48个。其中工业企业47个,占用贷款98.2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6%。仅城南乡办淀粉厂即占用贷款50万元。
六、农贷利率
农业贷款利率曾经多次变动,列表于后:
1949~1987年银行、信用社农业贷款利率
(表17-13)

七、农业贷款豁免
建国以来,根据中央文件,全县共豁免和核销农业贷款达2721091.20元。在每次豁免贷款前,都作了一次农贷清理。豁免1961年以前的旧贷,是根据国务院财贸、农林办公室1962年11月25日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资金问题的通知》第十项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清理核销1978年以前贷款,是根据1981年国务院(81)45号文件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报告》精神,并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由生产队承贷的3867921元贷款,按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摊到户。
历次豁免和核销农业贷款的界限,除贫农合作基金不分对象,不论有无偿还能力,一律全免外,余均有具体政策。
1954年以前豁免贷款的界限为:(1)全免:1954年受毁灭性灾害,丧失生产元气,在两年内无力归还的;1954年虽未受灾或灾情不大,但在1954年以前受过两年灾害者,其收成在五成以下,今后两年内无力偿还的;历年未受灾,而是老弱病残,丧失生产能力或遭受不测意外事故,在两年内无法还清者。(2)部份豁免:1954年虽受灾,但底子好,未伤生产元气或有其它经济来源,两年内有部分偿还能力者;1954年前连续受灾,但1954年丰收,两年内有部份偿还能力者。(3)缓收:贫苦农民,欠贷不多,目前无力偿还,但两年内可以还清者。
1961年以前的贷款豁免界限为:(1)找不到债户或债户已丧失偿还能力的,其中含外迁户、支边户、死亡绝户;集体水利组织解散后无人承还;银行因帐据散失,无法找到债户的。无偿还能力的包括五保户、移民户、损失严重的受灾户。(2)社队在大办钢铁、大办交通、大办水利、大办畜牧的运动中,不应由社队举办的事情占用的贷款,无效益的水利工程贷款,商业部门推销不适用物资的贷款。(3)社员在入社前贷款购买的耕畜农具,凡未计价偿还、社队无力退赔的。
1978年以前贷款核免的界线为:(1)1961年以前应免未免的贷款(即四类分子所欠的款)。(2)死亡绝户,查找无下落的贷款。(3)帐据错乱,无法查清的贷款。(4)遭受毁灭性灾害的集体贷款。
信用社亦参照银行办法,对本身贷款进行清理,对无力负担豁免损失的信用社,其豁免贷款由银行拨补,全县共拨补272980.33元。
郎溪县1954~1986年农业贷款豁免与核销统计表
(表17-14)

郎溪县国营农业、社队农业银行贷款1949~1987年放出收回数及余额表
(表17-15)

郎溪县信用社1963~1987年贷款表
(表17-16)

(三)工商信贷
民国年间的工商贷款有活期质押透支、定期质押放款、短期信用放款、贴现放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买入汇款等7种。民国36年(1947年)6月,据安徽省地方银行郎溪办事处工商信贷余额表,仅有活期质押透支9606万元,定期质押放款3500万元,值米720担,其他无考。
一、工商信贷种类建国初期,人民银行工商贷款分为公营放款、私营放款、群众性放款和合作放款4种。每种又分折实和货币两种(1951年取消折实贷款)。1986年分3类8种,工业类分流动资金、中短期设备、物资供销和集体工业等4种;商业类分商品流转、农副产品采购、农副产品预购定金、集体个体商业贷款等4种;信托不分种类。建设银行拨款改贷款后,分为基建贷款、建筑企业流转贷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
1949年10月,县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工商贷款,支持私营工商业,平抑物价,制止“以米计价”,共发放贷款8178元。其中工业贷款948元、商业贷款7230元。“三反”、“五反”运动开展后,工商贷款呈停顿状态。运动结束后,对工商业贷款实行“宽简”政策。1952年末贷款余额达9.8万元。其中私营工商业占30.5%。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贷款幅度上升,1957年末工商贷款544万元,每年递增107万元。
大跃进期间,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和大办钢铁,工商贷款猛增,1958年末达1117万元,其中工业贷款119万元,仅小高炉投资就达78.5万元。由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没有严格划分,挤占流动资金现象严重。县人民银行抽查了6个商业系统和22个工业单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竟达406.6万元,占1958年工商贷款的36%。
1961年前,全县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系统的贷款中,有赊销预购(付)款2671373.54元,无法收回。直至1970年才报准豁免。
1964年经过整顿调整,工商贷款下降417万元,下降幅度38%,当年平衡,略有回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撤并频繁,规章制度混乱,贷款有增无减,1976年贷款余额1934万元,是1965年的2.2倍。
1977年后,信贷工作转向正常,并进行改革,由只发流动资金贷款改为与固定资产贷款同发。1980年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接着开办轻纺工业专项贷款、小集镇建设贷款以及特种贷款。1986年贷款余额5752.4万元。1982年以来供销系统山芋淀粉贷款因购销失误,有问题资金达189.7万元。损失难以挽回。
郎溪县1980~1987年中短期设备贷款余额表
(表17-17)

二、工商信贷管理体制
工商信贷管理体制:1962年以前,对国营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存贷合一管理。1963年后,财政拨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和退还供销社系统自有资金后,银行加强信贷管理,由全额信贷改为超定额信贷,存贷分户管理。农副产品采购资金供应办法,亦由过去的“数口供应”改按一、二、三类区别对待,对一、二类农副产品仍实行保证供应,对三类农副产品按批准计划供应。1985年信贷资金体制改革后,对商业按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限额,并给予限额内优惠利率5%,再度恢复存贷分户管理。对工业清产核资后,限期补足自有资金。工商企业都必须有30%的自有资金参加商业流转和生产周转。取消一、二、三类农副产品的资金供应管理办法,改为按主要农副产品和一般农副产品供应,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保证供应;对一般农副产品,根据银行资金的承受能力酌情供应。与此同时,为了加强企业使用贷款的责任,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20%,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加收罚息30%,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加收罚息50%。
工商信贷的原则:1.按计划发放和使用;2.有物资保证;3.按期归还。在对象上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县银行于1953年开始编制信贷计划,“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左”倾思想的干扰,曾经产生比例失调,通货膨胀,因而进行了两次调整。第一次调整对银行信贷要求“当年持平,略有回笼”;第二次调整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抽紧银根”。信贷计划管理曾经两次改革:1980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1985年改信贷计划管理为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实存实贷”。两者的共同点都集中反映在“多存多贷,多收多贷”上。
三、工商信贷利率
工商企业贷款利率曾经多次调整,列表于后:
工商企业贷款利率1952~1985年调整表
(表17-18)

(四)基建拨款与贷款 1978年以前,用于基本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财政局办理。以后由“建行”专管,参与计划投资安排,调整投资方向,并试行改拨款为贷款。同时开办基建贷款和更新改造基金贷款,“建行”由财政职能转移为银行职能和财政职能并存,以经济效益为核心。1978年~1987年累计拨款630.67万元。分年统计如下表:
郎溪县1978~1987年基建拨款统计表
(表17-19)

1980年试行拨款改贷款,开办基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临时贷款和信托贷款,至1987年底累计贷款1091.9万元。
拨款改贷款实行差别利率:
1.电子、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年利率4.2%。
2.钢铁、有色金属、机械、汽车、化工、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通、民航项目年利率3.6%。
3.农业、林业、农垦、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煤炭、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年利率2.4%。
4.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产品建设项目年利率12%。
5.其他项目年利率3%。
6.不属于“拨改贷”范围之内的贷款,其利率与工行、农行利率相同。
郎溪县1980~1987年基建贷款余额表
(表17-20)

郎溪县人民银行1949~1976年各项贷款余额统计表
(表17-21)

郎溪县各行1977~1987年各项贷款余额统计表
(表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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