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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民国20年(1931)前,本县无专门物价管理机构,民国21年春,县政府设立民食维持委员会,主管城区各砻坊、米行的粮食出售价格。民国35年(1946)秋,成立宣城县各界物价评定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评定、管理县内市场生活资料价格。1947年9月改称县物价工资评议委员会,其职能由管理有价生活资料价格扩展到评定各种有价商品价格及各种手工业劳务工资和收费标准。1948年冬,国民政府宣布取消“限价措施”后,市场物价飞涨,宣城县物价工资评议委员会被涨价的狂涛冲垮。
1950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物价工作,对主要商品价格及地区差价、批零差价管理,价格调整则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下达通知。1957年,物价工作改归县计划委员会兼理,并配有专职物价干部。1962年成立宣城县物价委员会,隶属县人委,由县长兼主任,下设办公室与县计委合署办公。1967年物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撤销,物价工作由县生产指挥组兼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处于冻结状态,物价工作停顿。
1978年,县计委内设物价组。1981年2月恢复县物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1984年撤销,改为县计委内设物价科,配事业编制5人。
1986年2月,撤销县计委物价科,成立县物价局,配编3人,同时将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划归物价局管理,直至现在。
【物价演变及管理】清代,自乾隆元年(1736)至光绪三十年(1904)的160余年间,本县以粮价为中心的市场物价保持长期平稳、缓慢上升的态势。如乾隆二年(1737)县内每石中熟米价格为纹银一两至一两二钱,及至光绪三十年(1904)每石中熟米为纹银一两七钱至二两二钱,年均上涨0.37%。其主要原因: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交换不发达;二是长期实行银本位制,银两为货币的主体和本身,不发行纸币,无通货膨胀。
民国3年(1914)2月,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废两改元”,以银元为本位货币,商品交换有所发展,直至民国9年(1920),县内物价平稳,粮食购销最高和最低价格上下幅度为0.5%。自民国10年(1921)起,由于军阀混战,政局动荡,生产萎缩,私商乘机垄断囤织,致使物价逐渐上涨。如民国11年(1922)8月,县内新谷登场,每石稻价3.8银元,新米每斤售价9.4枚铜元,比民国8年上涨60%左右。及至民国14年(1925)6月中旬,每银元仅购米15斤左右,米价上涨70%。
民国18年(1929)至22年(1933),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美国高价购银,使世界银价暴涨,商品廉价倾销,物价下跌。我国白银大量输出,形成通货紧缩。国内市场物价不断下跌,直接影响本县市场。1933年,县内每石米价降至4银元,比1930年下跌43%。民国23年(1934),境内发生特大旱灾,米价复又上涨,当年12月份,每石米价涨至10银元。民国24年(1935)11月,国民政府实施币制改革,废除银本位制,改用统一发行的纸币(时称法币),并限期以1∶1兑换银元。自此以后,由于货币滥发,造成通货膨胀,致使市场物价不断上涨。抗日战争爆发后,本县为半沦陷区,汪伪政府在境内发行中储卷,并强行以1元伪币兑换2元法币,从而加剧了物价上涨的幅度。详见下表:
宣城县民国27—29年(1938—1940)零售物价指数表
以民国25年(1936)7月为100


及至民国32年(1943)5月,县内每市担(108斤)稻谷价格为115元(法币),较民国25年(1936)上涨70倍。
自民国34年(1945)10月上旬—民国37年(1948)8月中旬的两年零10个月的时间,本县市场物价由短暂下跌至剧烈上涨,进而由狂涨到飞涨。如每石中熟米价格由1260元(法币,下同)涨至3174.6万余元,上涨25194倍有余。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再次实施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以1∶300万的比例,限期兑换法币。并于同日起,实行限价政策(史称“8.19”限价),70天后,又宣布取消限价措施,致使市场由原来一天一涨,变为一天数涨。如城区中熟米价格,1947年11月下旬为每石13.33元(金圆券,下同),至1948年4月中旬涨到113.40万元。在不足5个月的时间,上涨8570倍有余。
1949年4月24日宣城全境解放。6月23日,人民政府宣布以人民币(旧币)兑换金圆券,比价为1∶1万。由于当时人民币信誉尚未树稳,县内少数投机商人乘隙抢购物资囤积居奇,自6月下旬起至次年2月止,先后掀起市场涨价风。如食盐5月份每斤30元(金圆券,下同)至6月底涨至每斤705元,上涨150%,土布由每市尺30元涨至120元,上涨300%。及至7月份,市场物价又上涨1—2倍,如食盐涨至每斤180元,大米涨至每斤200元。
面对涨价风潮,党和人民政府采取经济措施和行政手段并用的办法(如禁止市场外交易,限制私商投机活动;国营商店集中大量物资向市场抛售;对干部职工平价配售生活资料等)使物价涨势渐趋缓和。自1953年起,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和对生猪、茶叶等农副产品实行派购政策。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以1∶1万兑换旧人民币),规定3个月内各种价格一律不准提高。1956年8、9月两个月,为适应职工工资改革和公私合营企业发放定息,物价暂时冻结。1958年,中央曾一度将部分物价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县级物价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三类物资有定价和调价权。人民公社化以后,城乡取消了自由市场。据统计资料表明,从1950年3月至1959年上半年的近10年时间,全县市场物价一直保持相对稳定。
1960年,国家收回下放给地方的部分物价管理权限。为搞活市场、回笼货币,自1961年起,本县对糖果、糕点、高级菜肴、名酒、自行车、钟表、高档针棉织品、茶叶、砂糖、进口香烟共10种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敞开供应。而人民生活必需的18种商品价格继续保持稳定。同时开放自由市场,县内市场物价曾一度上涨,自由市场价格成倍高于国家牌价。自1962年下半年起,自由市场价格开始回落,高价商品逐步降低。1963年末,县内多数自由市场价格下降到国营牌价水平。1965年取消高价政策,原高价商品全部改按平价供应,全县城乡市场物价平稳。1967年8月,根据中央通知,冻结物价,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进行价格改革。自1979年起,本县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年11月,提高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给每个职工发5元的价格补贴。同时实行烟酒提价和涤棉布降价。1983年1月,调整纺织品比价,纯棉布提价、化纤布降价。同时降低晴纶制品以及彩色电视机、解放鞋、电风扇、国产机械手表和照相胶卷等商品价格。
1985年,为加快价格改革步伐,全县放开工业小商品价格;实行对粮油合同订购按比例价收购;取消对生猪、茶叶等产品的派购,放开其购销价格,同时对城镇居民实行肉食补贴费。1986年又放开黑白电视机等7种耐用工业消费品价格。自1979年至1986年的8年期间,全县市场物价指数年均上升2.49%。
1987年初,全县市场价格开始上升。除国家规定的少数商品调价外,大多数放开的商品价格和集贸市场的价格持续上涨。1—4月份,全县物价指数平均上升幅度达10.1%,超过省定标准。尤其是副食品的中轴品种——猪肉的市场价格上涨,带动了其他副食品、蔬菜等价格的上升。1—7月份市场猪肉价格由每市斤1.33元上涨至1.80元。8月下旬,市物价,工商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精神,向市区工商所下达《关于对市区部分副食品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规定实行限价的品种为猪肉、冬瓜、土豆、青椒、红葱、小白菜等。限价幅度为集市猪肉(统货)销售价每市斤2元,瘦肉2.20元,蔬菜每斤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蔬菜公司当日牌价的3—8分钱。限价措施对市场价格起到了一定的平抑作用。但由于全县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加之调价项目较多和计划外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同程度的上涨等因素,以致全县市场物价上升幅度继续增大。截止年底统计,全县零售物价总指数全年平均为112.2%,为近20年来的最高纪录。
建国以后宣城县若干年份主要地产品收购价格一览表


建国以后宣城县若干年份主要商品零售价格一览表

【物价检查监督】解放以后,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稳定市场物价,打击价格违法活动,县物价、工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城乡市场价格进行审价、检查,并及时予以处理。1963年10月,县物价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关市场进行物价大检查,共检查5个行业100多个品种。通过核算审价,对擅自制订的130多种商品价格在原有水平上予以降低6.5%到42%,平均降价幅度为25%左右。对县医院和城关卫生院等5个医疗单位的466种药品价格的检查,发现错价的占77.4%,其中城关卫生院错价最高的超过规定价格的300%。通过审价检查,使任意提高价格的现象得以抑制。1964年,全县城乡开展综合性物价审价,共审查49个较大企业,通过审价,全县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系统,建立了物价管理制度,对新经营的各种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在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部门陈列收购样品和价格,以便群众监督。“文化大革命”10年期间,物价冻结,审价检查工作停止。
1976年以来,全县每年都要进行数次物价大检查,尤其是元旦、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或价格有大变动时,都由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价大检查。1980年12月,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全县聘请各方面代表共22人为义务物价检查员,并发给安徽省物价检查证,使物价检查制度化。
1984年,县正式成立物价检查所(配编8人),使物价检查法制化。当年全县共开展10次物价检查,其中对城区13个经营电视机的商店进行专项检查,除3家未发现价格问题外,其余10家均以不同形式提高了销售价,物检所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1985年至1987年的3年时间内,全县先后开展综合性物价大检查10次,专项物价检查36次,共检查1025个经营商品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近百个品种,违法总金额达85.2万元。其中上缴国库达6万元;免予处理12.1万元;余款退还用户和消费者。
【工农产品比价】民国时期,本县农产品之间的交换比价一直悬殊较大,如民国19年(1930),100斤猪肉换412斤大米;100斤生猪换269斤大米。民国25年(1936),100斤猪肉换465斤大米;100斤生猪换308斤大米;100斤毛鸡换524斤大米。至民国37年(1948),100斤猪肉换1200斤大米,比1930年多换大米1.9倍。而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则更不合理,产品不等价交换的“剪刀差”不断扩大。如民国19年(1930),100斤大米换白砂糖52.19斤;换食盐72.02斤;换煤油73.48斤;换白布101.44尺。民国25年(1936),100斤大米换白砂糖23.81斤;换食盐44.45斤;换煤油34.85斤;换白布60.51尺。其交换率分别比1930年减少54.38%、38.28%、52.28%和40.35%。及至解放前夕,境内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比1936年扩大31.8%。
解放以后,国家在安排和调整工农产品价格时,实行等价交换原则,并不断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尤其是多次大幅度降低化肥、农药、农机具等产品价格,使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剪刀差”逐渐缩小。详见下表:
宣城县建国以来若干年份主要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表

附:农产品成本调查民国8年(1919),本县曾开展过农产品成本调查,调查的品种有米、麦、黄豆、籽棉、麻、茶叶、烟草等7种,调查项目有产量、成本、产地、收购价等。据当时的统计资料表明:每石米生产成本1.83元(银元,下同)平均收购价格3.60元;每石麦生产成本1.15元,平均收购价格3.00元;每石黄豆生产成本1.95元,平均收购价格4.50元;每百斤棉花生产成本1.21元,收购价格12.00元,每百斤茶叶生产成本21.35元,收购价格30元;每百斤烟草生产成本3.16元,收购价格10元。此后,未见有调查记载。
解放以后,对农副产品的成本调查由部门单项调查到多项调查,由一次性核算调查到常年记帐调查。1956年县食品公司曾对农民饲养生猪成本进行过典型调查:一头毛重170斤生猪,收支两比亏损5元左右。1957年县供销社对水东蜜枣、表芯纸、桐籽、木炭、毛竹等生产成本进行调查,收支两比无亏损现象。
自1979年起,为理顺农副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关系,皖省全面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本县被省列为调查点之一。担负的调查品种有:油菜籽、小麦、早稻、中稻、晚稻、糯稻、烤烟、水产品以及棉花、大麻等。1979年以生产队为调查对象。1980年改为以集体和承包户并列为调查对象。1981年又改为以调查承包户为主。调查点的选择按不同生产水平和搜集资料的连续性、可比性确定。
1984年,正式成立县农产品成本调查队(配编5人),全县共设6个调查点20个调查户,分布在境内4个乡(镇)的6个村民小组。自1985年起,全县各调查点实行常年记帐和一点多户的记帐方法,对所调查的品种在生产过程中每发生一笔费用,一次用工,均及时载入登记簿,由县农本调查队集中整理汇编,写出分析材料送省农本调查队。至1987年末,全县共设有19个调查点、57个调查户,分布于17个乡镇。调查的品种有11个:油菜籽、小麦、烤烟、棉、早籼稻、麻、粳稻、糯稻、鲜山芋、生猪和淡水鱼。据调查资料表明:1987年全县水稻每亩单产由1986年的611斤下降为557斤,减产8.84%。但由于收购价格的提高,亩产值由上年的118、60元提高到125.57元,增长5.88%。亩净产值由87.87元提高到95.94元。烤烟生产由于国家实行优惠的价格补贴政策,平均每亩净增收入105.70元,比上年增加89.13%。麻生产收购价格由上年的每担629.77元下降到218.37元,降低65%。亩产量由上年的260.4斤增长到312斤,但亩产值却由上年的1640.37元下降为690.68元,麻农收益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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