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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演变】清末,县衙署设户房,掌管全县田赋、税收、俸饷、仓库、会计等事项。民国初期,县公署设财政科,统管全县财政税收。民国12年(1923)设地方财政局,专司地方财政收支工作。民国19年(1930)7月,改地方财政局为地方财政管理处。次年6月复称财政局。民国22年(1933)5月,更称财务委员会。民国25年(1936)8月,财务委员会改称县府第二科,内设科长、科员、事务员、录事计8人。
解放初期,宣城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主管全县财政预算、审计、农业税征收等工作,配干部11人(其中旧职员留用2人)。1950年12月,增设农税科,专管农业税征收。1952年7月,农税科与财政科合并为财粮科,共配干部40人,内设农税、行财、预算3组和公产管理委员会。1954年增设“推销经济建设公债办公室”。1955年5月,改称财政科。1960年,改称财政局。1966年9月,财税合并,改称财税局。1969年2月,改称工商财税管理站。1970年9月,撤站设局,复称财税局。1978年12月,财税分开,仍称财政局,迄今未作变更。1987年,县财政局内设人秘、企业财务管理、农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以及预算、纪检、国库券推销办公室、中华会计函授站等9个股室。下辖38个乡(镇)财政所。全县财政干部168人,(其中具有大、中专学历的36人,高中文化程度的84人)。
【财政体制】
▲解放以前财政体制清末时期,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田赋。自民国元年(1912)11月起,临时政府财政部公布了《税法草案》,划分了地方税和国家税的征收范围。田赋、盐税、牙税、烟酒税、矿税等17种税收全归国家。地方(包括省、县、乡镇)税收则依赖田赋附加以及商税、粮米税和各种杂捐。地方财源和权限无具体规定。
民国12年(1923)2月,国民政府将原国税中的田赋、契税划归地方税,但县财政收入仍依靠各项附加,行政经费支出仰于省财政厅,县级财政无预决算制度。
民国25年(1936),本县始建财政预算制度。地方财政收入分省税和县税两部分:县税收入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牲屠税附加、牙帖捐、房铺捐、车捐、筵席捐、公学产租息等;省税税目有田赋、契税、鱼课、屠宰税、烟酒牌照税和营业税等7项,其收入坐支补助本县财政五项费用(第九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本县政府行政经费、田赋征收造串费、押犯口粮及递解犯人用费、筑路基金补助、保安附加补助)外,其余悉数解交省财政厅。
民国30年(1941),财政改制,全国财政收支分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自治财政以县(市)为单位,包括乡镇之一切收支。规定县财政收入项目为税课、特赋、规费、财产权利、公用事业、公债及其他收入等15种。支出项目有立法、行政、营业投资、保安、教育文化、保育与救济以及其他支出共计16种。民国36年(1947),本县财政入不敷出,县府便采取加收田赋附加的措施解决困境。据民国37年(1948)1至3月份《宣城县政府工作报告》载称:是年县府曾两次变卖县地方附加:第一次按市价每石(折合175市斤)糙米132万元(法币,下同),变卖糙米1000石,得粮款13.2000亿元;第二次按市价每石糙米190万元,变卖糙米600石,得粮款11.4000亿元,临时缓解了县财政危机。此后,县财政虽年年有预算,但因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实际执行结果超过预算的几倍、十几倍。如民国35年(1946),县财政预算收支各为4108万元(法币),因受物价上涨影响而调整4次,最后定为5.97亿元。
▲解放以后财政体制解放初期,县财政无独立体制,仅是收付机关。全县财政收支需按季分月编造预决算书,报皖南区宣城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财政科审批。自1951年以后,县财政体制变更情况如下:
1951年执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全国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财政,县财政列入省财政预算内,县以下乡镇财政则单独编造预算。是年,本县乡镇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房地产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和公学产租息收入等,其他各项税收全部上交中央。乡镇财政支出包括地方行政事业费支出、民兵支出、卫生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1952年,县财政支出分省款和县款两大部分。省款支出由省级财政预算,县财政支出款项有农业、水利、市政建设、文化、教育、卫生、行政管理等15种。
1953年执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本县开始建立县级财政总预算,原单独预算的乡镇财政并入县级财政总预算。县财政收入款项有印花税、个人利息所得税、契税、房地产税、屠宰税、公用事业收入等10多种。农业税和工商税等大宗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入不敷出,由省补助。
1954年—1957年,执行“分类分成、固定比例和支出包干”的体制。县财政收入分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大类:固定收入为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契税、企业收入、罚没款收入等13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县得50%);调剂分成收入为货统税(县得10%)。农业税、工商税和公债收入全部上缴。
1956年,将上交的公债收入列入固定比例分成类,县得分成比例30%。1957年将固定收入中的印花税纳入比例分成类,县得分成比例50%。其他款项的分成比例亦作了适当调整。
1958年执行“以收定支、固定分成”的财政体制,一定5年不变。县地方固定收入有地方企事业收入和各种税收,其收入全部归县财政,连原全部上交的农业税、工商所得税等大宗税收,县也可得分成比例25%。如县财政收支相抵后,不足部分还可调剂分成比例解决。由于这一体制违背了客观规律,仅执行一年即停止。
1959年—1970年,执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即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地方总分成比例。1959年,上级核定本县总额分成比例为26%。1960年调减为13%。
1971年—1973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的体制。每年由上级核定地方收支总额,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要保证上缴包干数,地方支出大于收入的由中央预算差额补助。凡地方上缴数和中央补助地方数一般不作调整。自1971年起,省财政局核定本县上缴的比例为79%。
1974年—1975年,执行“固定比例留存、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体制。省核定本县固定留存比例为2%,超收部分的上缴比例为90%。
1976年—1979年,执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的体制,收支指标一年一定。上级核定本县上缴和留存的比例分别为38%和62%。
1980年—1981年,执行“增收分成、基数比例留存”的体制。1980年,县增收分成比例为55%,基数留存比例为1.5%。1981年对县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入,农业税收人和其他收入超收分成比例作了调整,即工商税收入超收按原定比例分成;另3项税收超收分成比例调高至70%。
1982年—1984年,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规定本县所属的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作为县固定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3%上交中央,其他工商税留县使用。1983年上交比例调整为24.7%。1984年,本县财政包干收入总额为1377.6万元,支出基数为983.1万元。
1985年—1987年,执行“按比例递增上交或递减补助”的财政体制。即按一定的递增速度,计算出本县逐年超基数收入的递增额,对基数及基数递增额,中央、省和县按“二、一、七”分成。省政府核定本县年递增率为4%,年包干收入总额为1360.3万元,定额上交18.1万元。
【财政收支】
▲民国时期的财政收支
收入:民国25年(1936),本县始有财政预算。是年县财政总收入为26.4119万元(大洋)。其中田赋附加收入22.7159万元,占86.01%,契税附加1.9896万元,占7.53%,杂项捐款8946元,占3.39%,公学产租息1545元,占0.58%。民国29年(1940),县财政预算收入为21.2681万元(大洋)。民国36年(1947),县财政预算收入为19.5651亿元(法币),比民国34年(1945)猛增1275倍。
支出:民国25年(1936)全县财政支出总额为13.2979万元(大洋),支出款项分10类34项。其中县属各区署行政费支出31140元,占23.41%;县地方教育事业费支出6.9912万元,占52.57%;县地方建设事业费支出1.7844万元,占13.42%;县地方抚恤费支出3216元,仅占2.42%。民国28年(1939),预算总支出为25.3150万元(大洋)。支出款项有行政费、教育费、保安费、建设费、卫生费、救恤费、杂支费和总预备费等10项。其中行政费支出108175.2元,占总支出额的42.73%;救恤费支出571.2元。仅占0.22%。
民国29年(1940)预算总支出21.2681万元(大洋)。其中保安支出比例由上年的15.68%增至26.65%,而抚恤和卫生两项支出合计2565元,仅占2.66%。
▲解放后县财政收支
预算内收入:解放后,县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农业税、工商各税和企业收入。1949年5月至1987年底,全县预算内总收入为45385.72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为14863.56万元,占34.76%;工商各税收入为25651.69万元,占54.18%;企业收入为4310.75万元,占9.92%;其他收入为334.39万元,占0.62%。从各期诸项收入比重表明,农业税呈大幅度下降趋势,3年恢复时期占全年总收入的63.71%,至1987年仅占全年总收入的19.58%,农民负担逐渐减轻。随着县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渠道的扩大,工商税收逐步递增,3年恢复时期占总收入的35.78%,至1987年占总收入的72.09%。
预算外收入:始征于1950年,时称“城乡地方附加收入”。1953年后改称“自筹资金”。自1960年起,统称预算外收入。自1950年—1987年,全县累计预算外总收入为2801.51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为1802.28万元,占64.33%;工商各税附加216.18万元,占7.72%;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02.14万元,占3.65%;公房租金收入110.11万元,占3.93%;水利集资粮(折币)127.22万元,占4.54%;县办工业利润留成216.16万元,占7.72%;其他预算外收入227.42万元,占8.11%。
建国后宣城县若干年份财政收入统计表

预算内支出:解放后,本县财政支出侧重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和社救抚恤等。
1949年—1987年,全县预算内总支出为30743.80万元。其中行政管理支出为5246.19万元,占17.06%;支援农业支出为4568.60万元,占14.86%;基本建设投资支出为652.10万元,占2.12%;文教科技卫生支出为11435.18万元,占37.19%;社会抚恤救济支出为3635.18万元,占11.82%;城市人口下放经费支出为739.079万元,占2.41%;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为665.07万元,占2.16%;工交、商业支出为420.85万元,占1.37%;企业流动资金369.30万元,占1.20%;城市维护费380.72万元,占1.23%;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为43.35万元,占0.14%;其他事业费支出735.79万元,占2.39%;价格补贴878.30万元,占2.86%;专款支出为19.26万元,占0.06%;其他支出954.83万元,占3.11%。
预算外支出:1950年—1987年,全县预算外支出累计2282.24万元,占预算内总支出30744.69万元的7.42%。其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297.02万元,占13.01%;支援农业支出为455.16万元,占19.44%;经济建设类支出为109.07万元,占4.78%,城市公用事业支出为204.43万元,占8.96%;社会文教科技支出423.24万元,占18.54%,用于行政管理、公房管理以及其他支出为793.32万元,占34.76%。
建国后宣城县若干年份财政支出统计表

【财务管理与监督】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解放后,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预决算;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的旬、月、季财务报表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
人员工资管理:建国初期,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供给制度,均照《华东地区执行中央1950年度地方供给标准具体规定》实行供给。1951年1月起,享受供给制的行政工作人员的生活费试行包干制,以“分”为单位计算。1952年3月起改供给分为工资分制,平均每人每月85.6个工资分。同年10月,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营企业干部实行工资改革,将原来实行的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工资分)统一改为职务工资制。
1973年起,实行定员定额的管理制度,每人每年平均定额为1010元。1980年4月,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对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对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农村人民公社一级财政实行“预算包干”制,改报帐制为报表制,按季向县财政编送财务报表。
公用经费管理:公用经费含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建国初期,公用经费的开支实报实销,由开支单位每月底列出项目支出预算,送县财政科审核,汇总后报宣城行政专员公署财政科审批,再由县财政依照预算供给。
1951年对公务费的供给标准实行分等定额。公杂费——区级干部每人每月0.33元,县级干部每人每月0.55元,警察和勤杂人员每人每月0.22元。学习费——干部每人每月0.33元,勤杂人员每人每月0.44元。会议费每人每天伙食费0.33元、公杂费0.05元。临时特别费每月38.5元。
1953年对行政机关办公费的开支范围具体规定为办公、文具、纸张、帐薄、表册、日常印刷、水电、书报、邮递费等,每人每月开支标准为县级干部5.5元,区级干部4元,乡级干部2.5元。
1957年,本县规定各行政机关的办公费,按行政经费总额节约10%抵作拨款指标。1973年实行“定员定额”。
1980年对行政机关的公务费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按定额标准和在编实有人数供给。每人每年办公费36元,差旅费99元,邮电费30元,其它5元,合计170元。1981年起,公用经费则按上年支出实绩的59%计算定额,会议费按上年实绩的22.5%计算定额,由单位包干使用。1986年调整了县直机关单位和乡镇干部的公务费定额包干数额,即乡镇干部每人每年300元,县直机关单位干部每人每年320元。另外还安排县直行政机关业务费20万元,会议费15万元,房修费9万元。
公疗经费管理:本县公疗经费是由县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计算后,拨付县卫生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1949年5月起,国家工作人员的公疗费,每人每月按6斤大米计算。1950年—1951年,改为每月按8斤大米的标准编列预算,月初由财政部门拨付预算单位,月终清理结报。供给制人员实报实销,薪金制人员由个人自理。
1952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至年底,全县共有2697人享受公费医疗,平均每人每月公疗经费标准为1.50元。1958年,全县享受公疗的人员增至3870人,合计拨付公疗经费为6.97万元。
1962年,公疗经费定额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调高为1.70元。1965年又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并采取核实享受公疗人数、更换就诊证等措施加强公疗经费的管理。自1984年起,在县、乡两级医院(卫生院)建立了公疗门诊病历柜,公疗人员就诊时,由医生书写病历连同处方交柜审核后发药。
1979年至1986年,年平均享受公疗人数为8752人,支出公疗经费31.96万元,年人均支出36元。8年累计支出公疗经费255.68万元,年平均递增率为15.46%。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规定,从1962年起直至以后3年内不准购买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物品。如沙发、地毯、自行车、汽车、摩托车、钢丝床、收音机、电唱机、电视机、录音机、扩音机、计算机、照相机、打字机、电影放映机、电冰箱、电吹风、桌椅床柜和绸缎呢绒等,也不准自行加工。当年本县控购指标为130万元。1963年则根据上年指标核定并发给购物证,凭证购货。1964年—1965年,县控购指标分别为130万元和144万元。
1973年重新规定了专控商品种类,由原19种增至30种,并且由省财政局直接控制。如单位确需购买,应逐级报经县、地区革命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后转请省财政局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者,银行拒绝付款,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拒绝报销,并要及时追查处理(特别是非生产性物品)。购货单位未持批准计划和文件,商品柜组可拒绝出售。1979年规定,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和零星商品不再凭证购买,但须从控购指标中扣减30%。而对专控商品和科技、教学用具仍实行计划管理,凭证供应。对消费性商品的购置报告停止审批。是年,县控购指标为180万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精神,县控购指标比1984年压缩20%,并重新确定专控商品为17种。即小汽车、大轿车、沙发、地毯、空调器、录音机和多用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俱、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洗衣机等。
1987年,专控商品又增加了一项,即各种电暖器、电煮水设备。同时规定了审批权限:属于县控办审批的商品有洗衣机、家俱、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和大型或高级乐器5种,其余13种专控商品由省和地两级控办分别审批。是年,上级分配本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指标为274万元,其中专控商品指标为20万元。
▲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对象主要为县级预算内国营企业。50年代初期,由县财政科预算组兼管。自1958年起,随着县地方企业的发展,正式设立企业财务管理组,着重对企业财务会计、成本费用、利润分配和流动资金与固定资产的管理。具体措施为利润监交与留成、清仓查库与清产核资、扭亏增盈和开展财务大检查等。
企业利润监交与留成:1949年—1957年,县财政对企业利润实行统收统支,企业按上级下达的利润指标上交入库。1963年起对企业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奖励基金的提取办法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5%乘以实际完成的考核指标与应完成指标数的百分比加上超计划利润的10%。
“文化大革命”期间,发放奖金被视为“奖金挂帅”,规定企业工资总额2.5%从利润中提取奖金,但不得发给个人,只能用于生产或弥补集体福利设施之不足。1969年,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从成本中提取福利金。除饮服企业保持利润留成外,其他企业不得在利润中提取任何基金,所有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
197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按照企业完成的产值、品种、质量、利润等8项指标进行考核,全部完成指标者,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从实际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超计划利润者,可分别不同企业按5—10%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是年县工业、商业和供销企业共提取企业基金10万元。
1979年对商业企业首次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由县财政分别核定企业留成比例,如百货为8%,商办工业为15%。原从成本中开支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全改由利润留成中开支,从而调动了企业积极性。至年底统计,全县75%的工业企业超额完成扭亏计划,供销和商业企业分别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3%和18%。
1980年对商业利润留成改全额利润留成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制度。1982年在企业中推行“盈利亏损包干、超收节亏分成、减收超亏补偿”的办法。
1983年,本县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凡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小型企业和供销社按八级累进税率征收,饮服企业按15%征收。1984年,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对大中型企业采用55%的比例所得税率和不同比例的调节税率,由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征收调节税;小型企业按新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留,微利企业核定合理留利,超过合理留利部分,则按55%比例上交财政利润;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属于其他原因亏损的企业,限期扭亏。超过扭亏期限的不予补贴,到期扭亏为盈者,则实行利改税。
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建国以后,本县曾先后开展过4次。第一次清产核资为1952年,参加核资的工业企业仅县印刷厂一家,核定其固定资产估价为1.55万元。第二次为1962年—1963年对全县7家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核定流动资金200万元。全县清产核资的重点是处理积压和报废有问题的物资。经清仓查库,共处理积压物资200万元,从而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经济效益。第三次为1972年核定县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总额为248万元。第四次为1980年,核定县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为682万元。定额流动资金512万元。1987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实行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对企业固定资产主要是监督固定资产的投产、更新、改造以及折旧基金提取使用。
扭亏增盈:主要通过对企业成本加强管理来实现。50年代因企业少,对其成本管理松驰。60年代初起则严格要求企业执行成本核算制度,不准弄虚作假,乱挤成本。由于管理较严,1963年7户工业企业,5户盈利,实际亏损仅1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领导成本”“估计成本”相继而出,造成成本管理失控。1973年,全县10户工业企业利润净额为14.7万元,其中亏损企业4户,合计亏损75万元。1974年11户工业企业有7户亏损,占63.6%,合计亏损额为160万元,户均亏损22.86万元。
自1978年起,成本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是年开展企业财务大检查,发现县锰矿自行制订差旅费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水阳棉种场以支付加班费为名挤占成本1724元。通过检查纠正,乱挤成本的现象开始扭转。1979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调整和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让企业自负盈亏,从而调动了企业积极性,亏损企业逐步减少。至1985年,全县40户企业中仅8户亏损,合计亏损总额为40.7万元,户均亏损5.08万元。县财政部门在帮助企业扭亏增盈的同时,还加强企业财务监督。1983年—1985年连续3次开展企业财务大检查,通过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69.6万元,其中乱挤成本、乱摊费用59.3万元。对此,县财政部门作出如下处理:凡不属于成本开支者,一律冲出,增加利润。否则全部上交国库。
▲冻结与控制存款为平衡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和稳定市场,本县于1950年、1962—1963年、1967年先后3次冻结存款,冻结存款的对象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经费及基建结余款。1976年,为克服财政困难,根据财政部门发出的《关于冻结单位存款的紧急通知》精神,本县又一次冻结存款,规定各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1976年10月底的各项资金结余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和县、区及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一律按银行帐面数额予以冻结,是年冻结总额为45.8万元。
1981年1月,本县再次对上述单位存款实行冻结,但不久即陆续解冻。同年6月25日经批准解冻上年结余资金160.2万元。又于10月5日和12月9日先后两次解冻,共解冻上年结余资金42万元。对未解控的存款余额,按帐面数字转入下年度予以解控。
▲清理欠款1963年7月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借用公款问题的规定”,对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拖欠公款进行了一次清理。其办法主要是各单位根据欠款人的生活情况,将欠款分月作出计划,由财务部门在一年内扣还。对调出人员分别造具欠款名册交调入单位签证入帐。根据当时的资料表明,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借款113562元,其中200元以上的101人,500元以上的26人,1000元以上的2人,经过这次清欠,基本上收回欠款。1979年根据省革委会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清欠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干部职工借支的公款进行了认真的收回工作。1983年根据省调资办、省财政厅联合发出的《关于认真抓好职工偿还拖欠公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又清收了一批欠款。
1985年12月,对全县各单位干部、职工人员挪欠的公款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回收,清欠的公款中包括欠交的房租、水电费。由各单位填报“挪欠公款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县清欠办一式两份。县财政局在增资的行政拨款中扣除欠款数额存入清欠办专户,由清欠办汇入债权单位(对企业单位,会同劳动部门审核)。由清欠办收回债务单位的所欠公款后再批复增资报表。当年全县欠款情况是:2645人,共欠公款338241.54元。其中在本单位人员欠款1157人,款额176630.57元,经过这次清理回收,除死亡人员欠款16832.12元未能回收外,其余大部分收回。
▲审计监督建国前,本县无专门审计机构,有关审计事项由安徽省审计处统办。建国后,由县财政局兼办。
1984年3月,县正式成立审计局,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财经法纪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至1987年8月底,审计干部由6人增至11人,共审计191个单位和项目,向有关部门和被审单位提出了300多条建设性意见,为国家财政增加收入55.43万元。
财务收支审计:1984年11月,县审计局对1983年度全县教育经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试审,对县教育局财务审批制度不严、经费使用失控,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
1985年,县审计局对县水电局、公路站、农业银行等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并对县劳动局、民政局等15个单位开展定期送达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91.08万元,其中应上缴财政23.85万元。
1986年,审计局先后对县酒厂的年终决算、全县育林基金、燃料公司财务收支的审计,并对县直25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23.4万元,其中应上缴财政6.18万元,已上缴财政5.178万元。
1987年4—8月,审计局对县民政经费、区划经费和农业银行、城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并针对个别单位随意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扩大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提高奖金和补贴标准等问题,提出了严肃批评。同年对县直32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定期审计,审计覆盖面达90%,同时对29个项目的自筹基建资金进行了审计,审计总金额为381.25万元。
经济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的重点是基本建设项目和骨干企业。首先对腌制厂的名牌产品“宣大祥”茶干的产品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了审计,针对该厂在经营管理,成本核算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意见。
1985年11月,县审计局对县化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审计,针对该厂1—10月亏损20.1万元的主要原因,写出审计报告,建议县委、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化肥厂尽快扭亏增盈。
1986年9月,对上年全县血防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充分肯定血防经费使用效果的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问题:如虚列经费,挪用查治病经费建造职工宿舍楼,两项数额达2.6115万元。并提出处理和改进的建议。
1987年3月,县审计局对1985年—1986年县水产经费的投放和使用效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指出,水产事业费的使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如虚列农林水产补助费和支援农村生产资金3.1万元;养贤乡和佟公坝管理处挪用、挤占养鱼专项资金2.5万元;部分乡镇长期拖欠渔业专款。对此,审计报告建议水产部门要加强水产经费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同年6月对县磷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该厂上年实际亏损为23.1万元,分析了亏损原因,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财经法纪审计:1984年8月,县审计局会同县财政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财务大检查,重点抽查了县粮食部门的32个报帐单位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分别作了处理。
1985年初对县直及所属二级机构共67个单位进行财经纪律大检查,严肃查处了其中30个单位超发奖金21.36万元和16个单位用公款制发服装耗资16.9万元的违纪问题,使不正之风有所收敛。1986年6月,审计局对县直35个行政机关“损大公、肥小公”的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8万元。县政府为此专门发文要求有关单位切实纠正这一违纪现象。
专项审计调查: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制止“集资”、“赞助”活动的蔓延,审计局于1985年7、8月间,对县直18个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共查出因支付各种“摊派”的金额2.1万元。同年9月对全县12所重点中小学的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中小学以集资办学为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以上违纪行为,审计部门及时提出了处理意见。
1987年7—9月,审计局对全县“六五”期间行政经费增长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如实反映了其增长原因、比例,并提出了节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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