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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地、县成立审判委员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
1952年,皖南人民法院宣城分院成立审判委员会。之后,各县相继成立审判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委员会被取消。1979~1980年,相继恢复。
建国初,审判委员会由政法机关负责人和党外民主人士、工商界人士、各人民团体代表组成。1954年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委员会由法院正、副院长和审判员组成。县历届审判委员会成员由历届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地区中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审判委员会负责监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或需要改判的案件。
二、人民陪审员
1954年,县法院实行公开审理、人民陪审、回避、辩护、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通过选举产生。为提高陪审员业务知识,各县还专门举办了培训班。“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取消,1979年后恢复。陪审员由公社(乡镇)、单位党委提名,群众选举产生。1983年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县法院审判一审案件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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