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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1952年成立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凡党政群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凭公费医疗证就诊。医药费由医疗单位与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结算。1981年7月改为二级管理,包干使用,超支由公费医疗管委会与所在单位分摊补助,结余奖励个人50%;至1982年废止,恢复原制度。1985年4月改为“分级管理,包干使用,节约奖励,超支分担”办法。即公费医疗管委会按享受医疗单位享受人数一次拨给该单位每人30元(退休者50元)由单位80%发给个人,20%调剂使用,个人超支25——300元按7、2、1分担,超支300元以上的全部由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报信销,离休人员全报。
【劳保医疗】劳保医疗分集体、全民两种,始于50年代后期。全民性质的职工和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及16岁以下的弟妹)为享受对象。职工凭单位介绍信至合同医疗单位就医,医药费用全部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职工亲属应享受劳保者,按50%报销,50%自理。
集体性质的职工凭单位介绍信至合同单位就医,由医疗单位向其所在单位统一结算。1980年以后,多数单位为药费包干,发给职工固定医药费,包干使用,除工伤和住院费用外,超支不报,结余归己。
【合作医疗】1969年县内农村人民公社普遍成立合作医疗室,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形式分公社办、社队联办、大队办3种。经费来源,社员按家庭人口拿出年人均1至3元,社队在集体资金中提取部分作为医药费用,对社员看病采取收、减、免的办法,对五保户、烈、军属全免。提倡一根针(针炙)、一把草(草药)和草医草药治疗疾病。1978年,205个农业大队实行合作医疗的有164个,占大队总数的7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占94%。合作医疗室的医生,多是经过短期培训的“赤脚医生”,全县计有509人。1978年后,合作医疗多数解体。1983年,县卫生局将全县村级卫生机构进行整顿,对所有“赤脚医生”进行考试,合格者发给“乡村医生、乡村卫生员”证书,准予开业,不合格者不准行医改从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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