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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县财政由县衙户房统管,另设税课局办理田赋和契税。民国初县有财政科、钱粮柜、厘金局等机构。民国20年(1931)裁厘,撤财政科设财务委员会,次年改称地方税局。民国23年钱粮柜改田赋经征处。民国35年设田粮处和税捐稽征处。县抗日民主政府先后亦设有财政科、税务局、货物检查处(后改货物管理局)等机构。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先后设财粮科、财政科、财政局、税务局等经管财政税务。1984年建立乡级财政。
建国后,财税工作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财政收入的来源,从建国初期主要取之于农业,逐步转变为主要取之于工商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收支不断增长。1985年,天长列为省经济体制改革县,实行定额上缴,当年上缴省财政6.5万元,摘掉了财政补贴县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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