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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时期,县在司法处设检察官,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1952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附设于县公安局内,首任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配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1人。同年10月撤销,检察工作仍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1955年8月1日,成立县人民检察院,配备干部3人。1956年检察院内设侦查组、侦察与一般监督组、秘书组,实配10人。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成立政法联合办公室,下设侦查、起诉、审判小组。12月,和、含两县合并,成立和含县人民检察院。1959年6月,两县分开,恢复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工作一度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6月,公检法实行军管,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含山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内设秘书、审判、治安、政保小组。1968年9月,成立“含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内设机构和职能与军管组相同。1973年3月,由“人保组”取代“军管组”。是年4月县公安局预审股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工作。1978年11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12月,县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科(含监所检察)、法纪检察科(含经济检察)和办公室。1980年9月增设经济检察科,1984年5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64年11月,建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取消。1981年8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至1988年为第三届。
二、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与起诉
1952年5月,县检察署成立后,即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乱纪案件。1956年8月,县公检法成立清案复查办公室,在50天时间内检查案件287件,清理积案45件,补齐法律手续153件。并根据“有错必纠”的方针,对批捕不当(占5.6%)和判决不当(占11.2%)的案件作了纠正。1958年,由于片面追求办案速度,打乱了公检法机关正常办案程序,出现了有法不依的现象。1960年,贯彻全国政法会议和省第七次政法会议精神,对95%以上的人犯在未逮捕之前由公检法三家统一组织力量,走出办公室,深入田头、工地、车间,采取个别漫谈、登门访问、开座谈会、辩论会等方法核对材料。地区分院曾在含山法院召开办案现场会,肯定这种做法。1961年,贯彻省第八次、第九次政法会议精神,执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县委决定、报地委批准的制度,公检法三家业务不分的现象得到纠正。1963年,贯彻执行最高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试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稳准狠地打击了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1964年3月,进行依靠群众办案试点工作,直接依靠群众查证案件和征求处理意见20件。1965年,县检察院打击的重点是流氓犯罪中的强奸妇女、奸污幼女的罪犯;投机倒把案件中的集团首要分子;反革命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及杀人放火和其它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对一般现行反革命犯则依靠群众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1980年配合公安和法院狠刹盗窃、赌博和迷信三股歪风。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诉讼程序上采取直接起诉的办法,以减少羁押人数。1981——198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及时批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犯109人,同时把教唆犯和犯罪团伙的头子作为打击的重点。1983年,贯彻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重点打击七个方面的刑事犯罪分子,全力以赴参加县委统一领导的“严打”斗争。1986年复查了1985年批捕、不捕、起诉和不起诉案件。并对历史老案进行了复查,按照中央和检察系统的有关文件精神逐步落实政策。1987年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和区域性治理,深入区乡镇进行案件调查,查阅各种文书档案1728卷和1978年底县检察院重建后信访登记簿,调查再次申诉案件252件264人,做到案案有阅卷笔录,件件有复查意见。1988年继续坚持“严打”方针。
1955——1988年审查批捕人犯统计表


出庭公诉和抗诉
1955年,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58年,县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案件1112件,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取消以往案案发表公诉词的旧制度,实行成批审理,集中宣判,以提高出庭效率。1963年,县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23次。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出庭支持公诉19次。1980年,出庭支持公诉23件28人,发现量刑不当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1987年,开展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组成考评小组,对每个公诉人出庭情况进行考核。
三、法纪检察
1952年,农村民兵随意侵犯人权现象比较严重,县检察院均给予检察纠正。1956年,县委将县检察院《关于农村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的报告》转发各区乡及有关单位,使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大为减少。1957年下半年,因反右斗争法纪检察工作基本停止,1962年恢复。1963年受理32件,立案21件25人,分院批准逮捕10人。县检察院重建后,于1979年6月,抽出2名干部,对干部违法乱纪现象进行调查。198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和《法纪检察工作细则》,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1985年,法纪检察科抽出二分之一人员下乡调查,狠抓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986年,认真查处陶厂煤矿死亡3人,伤1人重大责任事故,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经济检察
50年代,经济检察作为一般监督开展,无专门内设机构办理。1958——1961年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简化了办案程序。“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工作中止。1979年,县检察院重建后,经济检察属于法纪检察科一项业务。1980年,设立经济检察科,依法查处经济犯罪。受案范围是;贪污、行贿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盗伐森林、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假冒商标、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行为等。1984年,县检察院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配合查证,以解决办案力量不足困难。1985年,运用“抓系统、系统抓”方法,抽调5人到县农业银行系统8个营业所、13个信用社调查摸底。同时聘请兼职经济联络员,建立联系制度,并在经济检察科内部实行办案责任制。1986年注意正确处理打击经济犯罪同改革开放搞活的关系,发出书面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建章建制。
1950——1988年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统计表

五、监所检察
县检察署时期没有行使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县检察院抽出5名干警,会同公安、法院等单位,对劳改和监所进行检查。在50名人犯、78名劳改犯中,发现有不应拘留而被拘留4名,拘留超过法定时间19名,未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2名,孕妇和神经病患者4名,哑巴1名,均分别作了处理。是年,县检察院建立对劳改、监所单位检查制度:每月小检查1次,每季大检查1次,晚上抽查。1957年重点检查犯人认罪服法态度和对“劳改第一,生产第二”劳动方针贯彻情况,并对在押人犯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人犯存在监管不严现象及时纠正。1958年,因人犯多,管教干部少,劳改摊子分散。发生犯人抗拒改造、逃跑、死亡等情况。1961年,县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组织8次检查,办理劳改加刑案件16起。1962年,共进行5次检查,清理出不应劳教12人。1963年进行7次检查,对人犯拘留后久押不决和拘留人犯审批制度不健全等现象进行纠正。1964年,监所检察做到一月一联系,一季一检查。1979年,确定一名检察员专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坚持一月一小查,一季一大查和节日清查制度,采取听、查、看、问、议等办法,对监所实行全面检查,使久押不决,以拘代侦、以拘代审、以拘代判等现象得以克服。1980年着重围绕监所安全、按法监管和教育改造犯人等内容开展工作,先后组织94人次对看守所进行11次检查,促使看管工作按法办事,关押人犯未发生过意外事故。1981年,着重“四抓四查”即抓监所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查羁押、上解、释放人犯是否合法;抓人犯认罪服法教育,掌握人犯思想动态,查人犯违反号规情况;抓安全防范,查监所内有无隐患和看管工作有无漏洞;抓贯彻革命人道主义政策,查有无体罚现象和饮食卫生情况。1983年着重抓安全防范、思想教育和严格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值班、放风、放茅和提审人犯制度,并发动被关押人犯检举揭发漏网分子。1984年,配合公安、法院,对看守所羁押的人犯以及收容审查和行政拘留的600多人开展政治攻势,经公检法领导进行集体训话,有21人主动坦白交待并检举揭发49人犯罪事实。县检察院对检举有功人员给予免诉。1985年,县检察院加强监所检察力量,设办公室,建立看守、武警联席会议制度,用25天时间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对失控人员采取分工包干、责任到人、重点帮教等措施。对全县1984——1987年317名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调查回访,继续加强安置接茬教育。1988年3次派员下乡检察,帮助乡镇建立32个帮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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