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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电量
1963年,含城转为电网供电。1966年,含山供电局属合肥供电局管辖。此后用电量不断上升。1972年,全县用电量2196万千瓦时,其中农村用电1056万千瓦时;工业用电1068万千瓦时;市政及居民生活照明用电72万千瓦时;年最高用电负荷近1万千瓦。1988年,全县用电量7336万千瓦时,年递增率7.83%(1972——1988年期间)。其中农村用电1509万千瓦时,年递增率2.26%;工业用电5045万千瓦时,年递增率10.19%;市政及居民生活用照明电782万千瓦时,年递增率16.1%。年最高用电负荷17900千瓦(8月20日8时)。 用电结构,工业用电量和生活照明用电量增长幅度较大。工业用电量占全县总用电量70%左右。农业用电量与年景有关,风调雨顺用电量较小,大涝大旱用电量上升。正常年景农业排灌用电在1500万至1700万千瓦时之间。灾害年景排灌用电量猛增。1978年大旱,灌溉用电2943万千瓦时;1983年大水,排灌用电3065万千瓦时。生活照明用电,1988年占总用电量10.7%,比1972年占总用电量3.3%,增长2倍多。
二、电力供需
全县现有3座110千伏和7座35千伏变电所,基本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80年代前期由于用电负荷逐年增大,迫使变电所经常拉电调荷。另外,供电量每年以10%以上速度增长,电量指标缺口越来越大。解决缺口电主要靠集资办电和认购议价电。自1985年8月至1988年4月,有43个企业汇缴集资办电合同款315.424万元。每年分得集资电指标1500——2000万度。1988年全县统配电量指标(含各种补贴)6968万千瓦时,集资电指标928万千瓦时,认购议价电836万千瓦时,合计可用电量8732万千瓦时,缓解用电矛盾。
三、调峰用电
80年代初开始,为控制高峰用电负荷,鼓励和督促用户夜间低谷多用电,改变电网高峰电力不足,低谷电力富裕状况,提高用电负荷率,缓和电力供需矛盾。县供电局和县“三电”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规定用电时间
一班制生产单位,一律避开早晚两个用电高峰。用电时间为10点至18点。两班制生产单位,避开晚峰用电,即18点半至21点半不得用电。特殊行业经核准,可占用早峰部分负荷。三班制生产单位或车间的非连续性负荷,避开早、晚峰用电。农业排灌季节,力求避峰用电,并动员工业用户在农电高峰期间,安排设备检修,让电支农。厂矿企业坚持执行轮休日制度,轮流用电。
实行高峰负荷技术性控制
专线供电用户必须安装电力定量器,并按调整后的实际负荷值,确定其负荷控制值。公用线路供电的动力用户,除医院、电视转播台、影剧院、俱乐部和其他特许动力用户外,用电负荷在20千瓦以下的要按规定自觉避峰,用电负荷20千瓦以上,安装电力定时器或定量器。
实行峰、谷电量考核奖惩
月用电量在一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安装峰、谷分时电度表,确定峰、谷用电比例,若当月峰、谷可用量与实用量相比,高峰时段超用量,罚款;低谷时段超用电,电价优惠,并给以一定奖励,以鼓励和推动企业避峰填谷,提高峰、谷用电均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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