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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财政实行统收和存留支给的办法。民国期间财政收入除包括田赋、附加、工商税收外,还增收各种税捐和地方摊派。
建国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税收政策,地方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
建市后,1979年设立财政局,市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财政支出指标为收入的28%,超收部分留成40%。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办法,增收分成比例为55%,基数比例留成1.5%。1981年,对农业税、企业收入和其他超额收入的分成比例提高至70%。1982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收入扣除上缴中央的折旧基金和其他工商税后,23%上缴中央,77%作为包于基数;收大于支的部分,作为定额上缴省财政。当年收入超包干基数的部分本市留55%,上缴省财政45%。1983年起,上缴中央的比例提高到24.7%。1984年8月,成立乡财政所,实行四级财政管理体制;同时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办法,划给本市的收入除上缴中央20%外,80%作为包干基数.当年实际收入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中央20%,省10%,市70%。烟酒税比上年增收的部分,中央60%,省10%,本市30%。农业税折征代金增收部分,中央50%,本市50%。城市建设税当年入库数比原有的收入的差额,由省财政按实际收入结算,予以补足。当年肉食补贴改为向居民发放肉价补贴(每人每月1元),支出110.2万元,由省财政补助。1986年只在包干收支基数上作些调整,粮食系统划交本市结算,退库430万元;民用煤等价格补贴支出433.8万元,分别增减包干基数。
1949年5月,皖西工商总局银行科划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六安支行。1955年成立六安县支行。1979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支行。11月在原城关信用社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九里沟、平桥、望城岗信用社。1980年成立人民银行六安市支行信托部,实行独立经营。1981年成立六安市农业银行,1984年1月成立六安市工商银行,原市人民银行业务由工商银行代办,发挥两行职能作用;同年3月撤销市、县工商银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六安中心支行营业部,负责办理所在地人民、工商两行的全部业务。1985年6月,改人民银行六安市支行信托部为工商银行六安支行信托部。8月,为方便开展业务,将营业部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市支行。10月,增设城区金融服务社(集体所有制)。
1950年,皖北保险分公司在六安城区设立代理处。次年成立六安支公司,1959年停办。1980年筹建六安市保险公司,次年6月对外开办保险业务。1984年六安市保险公司改为六安地区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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