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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体制
机构民国以前,亳县无专门财政管理机构,地方钱粮由知事奉令代征。民国元年,县设财政局,次年改为县属第二科。民国13年,县府重设财政局,民国16年改为亳县财政管理委员会。翌年,改称亳县地方财政管理处,城乡8个区各推1人任委员。民国28年,日伪县政府在县城成立财政科和田赋经征处,并在十河、大寺、张集设分柜。民国29年,民国县政府地方财政管理处易名地方公产管理委员会。10月,中共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财政科。民国34年3月,雪商亳县民主政府设立财粮科。民国36年1月,鹿亳太县民主政府设财政科;3月,商亳鹿柘县民主政府设财政科。民国37年1月,涡亳县民主政府设财粮科。次年10月,亳县民主政府设立财粮科。1950年4月,析财粮科为财政科和粮食局,各区乡均配有财粮员。1958年4月,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成立财政税务局。1961年11月单独设局。1970年6月,再度与税务局合并。1978年12月,再次单设局。80年代以来,又逐步健全了区乡财政体系。至1986年,全市共建区级财政所15个、乡级财政所71个。
体制明初,当地赋役制度沿用“两税法”。明万历以后,实行“一条鞭法”,收支由省布政使司管理。清雍正以后,实行地丁银制度,赋额由中央确定,地方尽收尽解。民国初期,贯彻尽收尽解原则,省对县一次拨款,以上解田赋正款抵支,余款悉数上解;筑路基金半额上解;保安经费全额上解。民国25年,田赋各项附加均交县金库统一收支。民国30年下半年,民国县政府在辖区内实行田赋证实,与中央三七分成。民国36年后,改为五五分成。
建国后,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人为出”的原则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在全县推行了新的财政体制。1950年3月,实行统收统支,收支全由中央控制。次年3月,实行中央、行政区、省3级“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县财政列入省财政内,地方收入与中央按比例分成。7月1日,根据皖北行政公署命令,将乡村财政划归县管理。1952年,亳县贯彻以县自养政策,财政实行报帐制,收入上交,支出由省下拨,向专署报销。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分类分成的办法,由省核定支出指标,列入县财政支出,年终结算,差额由省拨付。1958年,省对亳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或三年不变,制定上交比例,逐笔上划”的办法。1962年,县对各区实行了“收入留成,抵作拨款”的办法。1971年改为“收大于支,包干上交;支大于收,包干补贴,超收按比例分成”,收支总额由省核定。1976年再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1978年,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超基数分成”。1979年,对预算内基层供销社利润按四六分成,预算内国营企业上交利润五五分成。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次年又改为“划分收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1982年,财政收支体制又调整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结余留用,超额分成。”1983年,企业实行利改税。1985年,省对亳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办法;县对乡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办法。1986年,又将烤烟税单列,各区凡单项收入超额完成者,扣除上交中央20%,省10%外,与县四六分成;完成预算收入者按实际收入的4%留成。
(二)财政收支
收入清代亳州田赋主要来自地丁、屯田及人丁,外加本色麦、酒粮米等附加,常年收入白银3万两。咸丰年间,为镇压捻军起义,每两地丁银附加2~4钱。光绪二十年(1894),财政总收入为正银32721.54两,耗羡3272.25两,漕米2356.5石。光绪二十二年(1896),计征白银35700两。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主要源于田赋及商业税收。民国2年,改征银元。每两田赋银改征银元7.5元,实收之数增加3%;田赋附加137177元,捐10440元。民国30年下半年,实行田赋证实,法币1元折小麦1.4斗,次年上升为2.6斗。抗战结束后,免征田赋1年。民国35年,恢复证实;其他收入有税课收入、财产利息收入、财产售价收入、营业盈余及售价收入、信托管理收入及罚没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贯彻以县自养政策,当地致力于恢复经济,发展生产。1954年,预算内财政总收入即达到469.81万元,其中农业税占68.7%,工商税占27.9%。1955年,全县共完成财政收入560.38万元,占年度预算的93.4%,其中工商税完成年度预算的90.6%,契税完成预算的234.5%,企业收入完成预算的115.2%。至1958年,农业税和工商税分别占这一时期财政收入的65.2%和35.5%。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农业收入锐减,工商税成为当地最大的财源,企业收入所占比重也由1954年的0.15%上升到1961年的9.3%。经过国民经济调整,1964年,预算内财政收入为601.42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收入长期徘徊在1000万元左右。1970年后,财政收入呈缓慢发展之势,直至1975年才突破2000万元。1976年,烟草、糖酒、医药、盐业、卷烟等企业归省管理,其收入的80%上交省财政。1979年起实行的经济改革,促进了全县工、农、商业的发展。1980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即达到2979.59万元,较上年增加58.71%。此后,当地又优先发展了烤烟、酿酒、卷烟、中药材等传统产品的生产,进一步拓宽了财源。1981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实现4659.10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占81.61%,农业税收入占10.49%,企业收入占7.41%,其他收入占0.49%。
支出清光绪以前,亳州田赋收入全部上解。光绪年间,85%的正银上解,剩余部分多为官俸、勤杂及耗羡开支。光绪二十年(1894),全州共解支正银33551两,耗羡3355两、漕米2356石。民国时期,地方收入仍大部分上解。民国25年,正税全部上解。当年,全县共支出132641元(法币),其中农林水支出2300元,电信支出3224元,教育经费支出53183元,治安经费支出10140元,卫生、体育支出1960元,司法支出3000元,监所支出2520元,囚犯口粮支出9360元,公产管理费1070元,财委会经费1568元,各区办公经费15780元,县府行政管理经费26826元,其他1710元。建国后,县内以发展经济、文教为主要资金投向。1957年,预算内支出为437.6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约占37%,文教、科技、卫生支出约占31%。1958年,在大办工业的高潮中,用于工业建设支出占当年预算内总支出的36%。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对农业投入比例提高,1961年达到300.97万元,占全县预算内总支出的42%。经过国民经济调整,亳县财力逐步增强。1964年,用于农业支出115.79万元,占当年预算内总支出的11%;用于文教科卫生支出162.81元,占16%。“文化大革命”初期,财政支出锐减,上解比例提高。1967年,上解比例占全县财政总支出近36%。70年代,财政支出仍保持着文教卫生第一、行政管理第二、农业第三、社会福利第四、工业第五的格局。1978年后,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形势,改变以往对工业投入过低,工业基础薄弱的状况,可用财力向工业建设倾斜,同时对集团消费购买力进行严格控制,以降低行政开支。1982年,全县预算内财政支出近29%投向工业,16%投向农业,36%投向文教卫生事业。财政支出结构的不断调整,推动了全县经济的发展。1986年,财政预算内总支出即达3646万元。
(三)预算管理
民国24年,县府始造预算,按月列预算,向省动支,但实施1年即止。抗日战争时期,境内政出多门,所需数额随时加派。抗战结束后,民国县政府每年均编制地方岁收入预算书和支出预算书,上报省政府批准,但仅属一纸空文。
建国后,财政部门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所属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编制财政预算,报县委常委审查后,交县政府下达,由财政局通过预算拨款和事后监督等手段进行调控。各单位均按预算指标确定收支。每年12月31日起,为财政年度清理期,各预算单位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由财政局进行政策性和业务性审查,并编制总决算,报县委常委会审批。严格的预算管理,保证了全县自1963年以来连年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80年代以来,县财政预算根据保改革、保重点、保后劲、保经济良性循环的方针和从增产节约中提高经济效益、培养与开辟财源,压缩不必要开支,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制定的;对行政事业单位则严格实行预算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从而保证了亳州经济的健康发展。1986年,压缩非生产性投资,当年非生产性基建支出较上年减少36.9%。
(四)财政监督
建国以来,在对财政工作实施预决算监督的同时,还实行了行政法规监督,倡导增收节支,严禁贪污,挪用公款。1953年,县财政部门配备了财政监察员。1962年起,开始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控制。1977年,县设控购领导小组,通过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等手段,控制各单位超标准购置办公用具。1981年,对部分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进行了检查。同年7月至次年2月,还进行了全县范围的财经纪律大检查。1983年,又进行了全县财务大检查。1984年,将31种控购商品减少至14种。在县直机关设立了“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和“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购商品登记卡”。1985年7月,在全县开展了财政、税务、物价大检查。同年,县设审计局,对各单位财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审查,对企业实行支出定额和会计报表的编审报送制度,并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财经法规检查。农业税的征收和支农周转金的使用,由县、区、乡财政部门监督管理。1986年,再次开展了全县范围的财经工作大检查,并开展了增收节支、肃贪倡廉运动。当年,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万元以上案件11起。
亳州市财政收入、支出情况统计表(1919~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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